通过对近10 年来"民转刑"典型命案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防控机制仍然存在缺陷,表现为防控理念"滞后性"与"应急性"突出、矛盾化解机制不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待健全、基层城乡社区治理效能不足等问题.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对矛盾风险的预防化解,其核心要义对"民转刑"命案的防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应树立系统预防的治理理念,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法治与自治效能,构建环境控制与干预工作机制,以有效预防"民转刑"命案的发生.
智慧法治建设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法学实践教学应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智慧法治建设的成果,突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壁垒,推进法学实践教学的升级改造.基于人工智能的类案推送给案例教学带来新的可能.智慧辅助系统将极大地提升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推进法科学生广泛参与诉讼服务和普法活动.法学实践教学成为法治共同体的共同责任.
智慧法治建设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法学实践教学应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智慧法治建设的成果,突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壁垒,推进法学实践教学的升级改造.基于人工智能的类案推送给案例教学带来新的可能.智慧辅助系统将极大提升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推进法科学生广泛参与诉讼服务和普法活动.法学实践教学成为法治共同体的共同责任.
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着诸多影响教学质量的现实问题.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和网络化信息平台的建设,将不断充实实践教学资源,促进实践教学与实务的同步,有利于实现协同育人的无缝对接,有利于打造实践实训“金课”,有利于提升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实务部门应担当起服务法学实践教学的责任.
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研究轻视或者忽视与刑事诉讼程序法和证据法的衔接和交互作用,容易导致刑法与刑事司法的脱节.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刑法的适用越来越多地受到程序和证据考量的约束.刑事诉讼程序法和证据法对刑法立法和理论具有塑造功能.刑法立法和理论应当与程序法和证据法保持内在的协调性,以便在人权保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目的.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风险刑法所关注的风险(危险)已经不局限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典型的现代性风险,抽象危险犯原本不是风险刑法的产物。抽象危险犯除了有法益保护前置化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支撑外,避免证明上的困难也是重要的、独立的理由。抽象危险犯的抽象危险可以是强制性推定的,但大多数是可以反驳的。抽象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和行政犯,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应当限制。对推定抽象危险的犯罪,司法认定需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判断。对抽象危险推定的反驳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span>
修改后刑诉法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法定化,尽管在我国少数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量较小,但是,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已经显露出适用刑事和解的优越性.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对致近亲属死亡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效果更为明显.为此,笔者对致近亲属死亡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进行探析,以期对处理特殊类型案件有所启示.
刑法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但是,在缺乏程序法与证据法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该罪在司法适用中有被异化的风险.刑法理论应结合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理论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刑事证据法应明确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证明规格,以准确地界分受贿罪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司法实践中,对“瘦肉精”生猪监管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存在现实困难.事实因果关系存在是监管渎职因果关系认定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尚需“相当性”的判断,同时可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作为规范判断的补强.为了强化执法者的规范性意识,并避免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境,可强调规范违反说的法律意义,适当创设抽象危险犯,并对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成立加以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立法中的实体内容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存在冲突,这种冲突既有刑事和解概念和范围的冲突,也有法律效力的冲突,这些冲突妨碍了刑事和解的适用.为了保障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应对刑法进行修正,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定罪量刑和行刑的情节,形成刑事一体化的刑事和解立法体系.
我是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师,现在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挂职锻炼,任副检察长.自博士毕业在西北政法大学任教以来,响应组织的号召,我先后两次赴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为期一年的锻炼.担任过法官助理,现又在检察院走上领导岗位.前后两次在实务部门的锻炼经历,深化了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解,贴近了人民群众和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转变了自己研究问题的视角和思路,受益良多.
对星二代违法犯罪的媒体报道、行政和刑事应对措施存在诸多违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和基本理念的问题.应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被不当利用与披露.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需要改革,刑法的规定应当与刑事司法制度相协调.对未成年人行政违法和轻罪案件的调解、和解应当强调未成年人对责任的承担和主观的悔罪态度.
新课程实施几年来,新的理念、新的教学方式不断改变着物理课堂教学.作为初中学习的终点——中考也在不断适应着新的课程改革.从近年中考物理试题来看,新课标下中考物理试题加强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考查.试题在注重考查基础知识的同时,特别注重考查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实验能力,突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及尊重事实的科学态度的考查,体现了"稳中求变,变中求新,新中求活"的原则,符合新课标要求的
刑法中的死刑适用标准只是为适用死刑提供理念上的指导。刑法中的死刑适用标准是向刑事诉讼开放的,从司法适用上看,唯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体化的考查,方能确定何为罪大恶极,为死刑的正确适用提供一个动态的、相对圆满的标准。
Drug trafficking is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Controlled delivery used in drug trafficking cases affect the identification of criminal cessation pattern.In the controlled delivery cases,the difference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between harmful controlled delivery and harmless controlled delivery,in order to identify the criminal cessation pattern of seller and the buyer.
作为美国法学教育基本教学方法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有利于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能力的培养,但是,在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方面存在缺陷.诊所式法律教育被视为最好的实践教学模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我国法学教育应深入研究苏格拉底教学法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精髓,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改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抽象危险犯.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毒或有害食品的司法认定、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问题,应当进行刑法与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的一体化思考和安排.
我国有关刑事政策的学说基本上属于政治语境下的刑事法律分析,这种狭义的刑事政策理论并没有全面地把社会转型期深刻的社会结构冲突作为理论背景,缺乏经济分析的范式,不能契合社会转型期犯罪现象的规律。刑事政策理论应以社会转型期的社会问题为分析对象,充分运用经济分析的工具,科学地建构刑事政策。
西方各国的法学教育均以法律职业为导向。我国法律职业能力教育应当规范化、体系化,统筹安排本科、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能力教学体系。本科阶段的法律职业能力教育应强调普适性、兼容性,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能力教育应当规范化、专业化。高等政法院校与司法机关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整合教育资源,形成良性互动。
从宏观上看,法学教育应当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教育两部分.法学基础理论教育为法科学生奠定知识基础,法律职业能力教育促进法科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为从事法律职业做好准备.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日益得到法学教育界的重视,各政法院校积极地实践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见习期实习等实践教学模式,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是,对于法律职业能力教育的内涵、高等政法院校在法律职业能力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基本问题并没有形成清晰统一的认识,有待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