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之再析王妮Legal System and Society(2008)被引用1|浏览5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设立的意义在于建立一种筛选机制,节约诉讼资源。过窄与过宽的标准都不利于行政诉讼实践的健康发展。原告资格标准应在考虑合法权益与不利影响之合理范畴的基础上设立,同时恰当地运用司法解释的作用以保证该标准的稳定性。更多上传PDF原文链接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