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仲裁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可否起诉丁红霞,杨维松China Labor(2013)被引用0|浏览1摘要<正>案情简介■2009年3月,白某经某县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联系人陈某介绍到砖厂打工,白某的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计酬。2009年7月11日,白某在剪切砖机使用的钢丝时,钢丝反弹击中白某右眼致伤。经白某申请,2010年7月10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某系工伤;同年12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某为七级伤残。白某因工伤赔偿纠纷向某县劳动更多上传PDF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