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潘志凡,苏建华现代企业文化(2012)被引用0|浏览0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两种公司设立的模式,其权力机关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两种公司中,大股东都可能利用其资本占多数的优势,在公司中居支配地位,中小股东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危险.如何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足公司法完善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鼓励投资繁荣市场经济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设计了一些维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条款,同时也存在着改进的空间.更多上传PDF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