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中威胁、利诱、欺骗之限度研究刘涛cnki(2016)被引用7|浏览15摘要2013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修改,使侦查讯问中威胁、利诱、欺骗的限度问题突显。本文认为,应当从侦讯行为的强制性、口供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来探讨。对于暴恐案件之外的普通刑事犯罪,我国设置威胁、利诱、欺骗的限度应当充分考虑目前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和保障人权所处的特定阶段。除直接实施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以及威胁实施应当予以全面禁止并排除相应的口供外,对于一般性的威胁、利诱和欺骗应当在相当程度上许可,其中威胁应当"慎用",利诱应当"适度",欺骗应当"容许",同时设置关键的侦讯行为底线。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为综合全部情况判断侦讯行为的强制性和口供的自愿性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更多上传PDF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