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磋商制度金波Guangxi Quality Supervision Guide Periodical(2021)被引用0|浏览0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之举,厘清磋商协议的性质是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的前提,对于落实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实践中磋商制度依然存在着主体范围狭窄、适用范围模糊、程序单一、救济程序缺失、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针对当前磋商制度适用面临的困境,应从磋商主体、适用范围、程序设计、救济程序、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探索,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对策.更多上传PDF原文链接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