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近年来,随着外空资源开发在技术上逐渐走向成熟,现有国际外空法在应对相关法律问题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与不足:一是国际社会对外空资源的属性和地位缺乏普遍共识;二是现有国际外空法回避了外空资源的权利归属问题,对其国际开发制度语焉不详;三是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其私人对开采的外空资源拥有私权,单边解释国际法,加剧了相关问题的争议和分歧;四是一些学术组织提出外空资源活动的国际框架草案,试图影响相关国际规则的走向;五是一些国家通过共识性的多边协议组团进行深空探索和资源开发活动,试图利用国家实践形成外空资源国际开发的既定规则.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对此也是观点各异.本专题刊发的两篇文章,前者试图协调采回的外空矿产资源的国家财产权属性与私人所有权的关系,后者则认为基于"外空资源系人类共同遗产"立场,提出了若干主张.这些观点可供学术界研究相关问题时参考使用,也可为有关部门在推进中国相关政策立法和对外谈判时提供一定的学术支持.
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延伸的观点被反复阐明.数据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体现,其内在动力和国际法视角下的意涵,并未得到充分澄清,必然性的理论价值在传统论证路径下值得省察.从领土可以被概念化为空间的角度切入,领土体现为一定的社会结构,证成领土性的概念,得出网络空间具有"领土性"的初步结论,且并不存在排斥基于领土性的数据主权理由.以国际法原则和中国的主张为依据,对数据权利的意涵和私权的局限性剖析,确定数据主权存在的必要性.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中国应该继续主张以数据主权为核心的、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为构建更加安全、稳定、公正、可持续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式力量.
在政策牵引和带动下,自2015年以来,我国商业航天活动呈现了迅猛发展的态势,在火箭和卫星研发制造、地面站和终端设备制造、测运控服务、卫星应用等领域出现了众多民营企业的身影,商业航天已经成为我国航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22商业卫星产业蓝皮书》报告显示,从2016年到2021年,我国商业航天市场规模增速每年都超过22%.据艾媒咨询测算,2022年中国商业航天的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5万亿元,相较于2020年增长47%.考虑到商业航天政策在促进商业航天活动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商业航天政策进行分析,对其未来走向加以研判.
多年来,美国一直通过程序上的软性对抗抵制具有约束力的外空军控文书的谈判工作.中俄提出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即PPWT草案)遭到了美国的强烈反对.中俄也试图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成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进一步切实措施"政府专家组以推进外空军控文书的实质性谈判.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近年来开始通过"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的谈判意图达成损害中俄外空权益的国际规则.这种基于政治化考虑推动的所谓"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有可能确立与现有国际法不一致的"标准",所谓"空间威胁"在现有国际法之下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未来走向上,两大阵营之间的分歧很难弥合,在可预见的未来,无论是程序上还是规则上的激烈政治博弈都将持续进行下去.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航天法》列入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白此之后,这一立法工作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多年来一直参与《航天法》立法工作,通过梳理现阶段立法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希望进一步推进《航天法》立法工作.
我国航天事业发展至今,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航天立法工作起步较晚,进展相对较慢.2001年,原国防科工委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正式发布的第一部航天部门规章,为我国建立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2002年12月实施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使我国民用航天发射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此后,航天立法研究得以深入和广泛开展,航天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2013年《航天法》列入第三类立法规划,2018年升格为第二类立法规划项目,《航天法》立法论证起草工作牵引和推动了我国航天法律理论研究的深入.本文将结合我国航天实践,对航天法律关系进行初步的研究,为当前开展的《航天法》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近年来,随着卫星星座的蓬勃发展,低轨区域卫星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由于低轨区域同时是空间碎片分布最密集的高度,卫星所面临的碰撞风险大幅升高,空间环境治理需求愈发迫切.文章从现有的国际空间法中提炼符合低轨卫星星座发展要求的环境保护规则,据此分析低轨卫星可能遇到的轨道维护、核动力源安全、空间碎片碰撞、卫星之间碰撞等问题,提出建立主动移除空间碎片责任机制,加强对空间环境及航天器运行状况的监测并积极进行信息共享等建议.
目前航天法的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应对影响和规范我国航天活动的现有法律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现行航天法律所规范的领域、环节和事项包含航天科研活动的资助、航天科研生产活动的准入与监管、航天类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投资、税收管理、航天资产管理、航天活动特定环节管理、与航天相关的归口业务部门管理、空间安全、应急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就现状而言,我国目前存在诸多复杂且零散的航天法律性文件,但并未形成体系;可适用于航天活动的相关性法律文件较多,但专门性法律文件较少;现有航天法律覆盖性较广,但存在较多的空白和灰色地带;现有的分散立法模式问题较多,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的航天法.因此,我们应重视对现有国内航天法律的研究,重视航天法的体系化建设,合理处理现有航天法律与航天法的关系.
中国的航天国际合作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管理体制和规则上的问题.航天国际合作在国际上有联合国关于外空条约和联大决议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中国国内也有一些政策性规定和零散的法律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中国的航天国际合作,应当在《航天法》中以专章形式对其加以规定.主要应从明确中国开展航天国际合作的基本立场、明确航天国际合作的管理体制、建立部际协调机制、航天国际合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航天国际合作的统筹管理、宇航产品的技术合作与进出口管控几方面加以规定.
2014年,加拿大、 捷克、 德国向外空委科技小组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名为 《各国和国际组织采用的空间碎片减缓标准汇编》 的文件,其后该文件数次进行更新.该文件包含了23个国家和5个国际组织有关空间碎片减缓机制的介绍和相关资料.本文在对其加以介绍的基础上,适当补充了中、 俄、 印三国的资料,辅之以相关评论,初步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空间碎片减缓机制的评介性文件.
2019年6月10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科工一司〔2019〕64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商业运载火箭活动的重要性予以了肯定,对商业运载火箭活动的范围(包括科研生产活动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发射活动)进行了界定,并对其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科研生产许可、航天发射的申请与通报、发射场和试验场相关工作、科研生产和发射活动的安全、技术转移、出口管控、军工重大设备设施,以及国家发射场、试验场的开放共享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将此前涉及航天科研生产和发射比较零散的规定集中于一个文件之中,对商业运载火箭活动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经过长达五年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将《航天法》升级为二类项目,我国航天法立法工作进入了全面加速阶段.目前相关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航天法》作为推进我国航天事业全面发展的基本法,对内担负着规范和监管航天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创新、保障航天产业发展的使命,对外担负着维护国家太空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的重任.任何法律的起草都需要确定基本的框架和条文,这是立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立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毋庸置疑,《航天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航天活动中所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且这些社会关系无法通过现有的基本法律加以调整.因此,本文将从我国《航天法》的定位与定性角度出发确定其调整事项,从我国现有航天政策与法律入手,结合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联合国关于国家空间立法的相关建议,并适当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确定《航天法》构成要素应遵守的原则,进而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必要的研究,为目前的航天法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临近空间通常是指介于传统上公认的领空和外层空间之间的一个特殊空间,它具有极高的军事战略价值和民用价值,也关乎国家安全.临近空间这一称谓最早由美国提出,很快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鉴于目前领空与外空的界限仍未得到明确划分,导致临近空间的相关飞行活动从法律性质上看仍处于模糊状态.本文将结合各国所开展的临近空间活动和相关国际法,对临近空间及其相关飞行活动的法律性质做出界定,并探讨可能适用于这一特殊空间的法律制度.
2014年,加拿大、捷克、德国向外空委科技小组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各国和国际组织采用的空间碎片减缓标准汇编》的文件,其后该文件数次进行更新.该文件包含了23个国家和5个国际组织有关空间碎片减缓机制的介绍和相关资料.本文在对其加以介绍的基础上,适当补充了中、俄、印三国的资料,辅之以相关评论,初步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空间碎片减缓机制的评介性文件.
中国北斗产业经过1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为做大做强北斗卫星导航产业,中国制定和发布了多个与北斗系统有关的国家政策,部分省份也发布了其北斗产业发展政策.总体来看,中国缺乏总体的北斗导航产业政策,已有政策存在着部门协调和地域限制的问题,缺乏强制使用的规定,法律的缺失导致相关政策缺乏约束力.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完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北斗导航产业政策,建立部际沟通机制,明确特定部门和行业强制使用北斗系统,加强立法建设等.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适航管理、运行管理、空中飞行管理、驾驶员资质管理、使用管理、频率管理等在内的民用无人机监管制度,制定和发布了一些规范民用无人机的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总体来看,中国现有的民用无人机监管制度存在以下不足:无人机的国籍登记处于空白地带;缺乏系统完备的无人机适航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的技术标准不健全;无人机的空域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无人机用于通航业务的规定有待落实;部际协商和沟通机制尚未建立等.应针对上述不足完善现有制度,规范无人机的行业管理,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On July 17, 2014, Malaysia Airlines (MH17) was shot down by a missile in eastern Ukraine where fierce fighting were going on between Ukrainian forces and insurgents , killing all passengers and crew aboard .Based on rel-evant facts ,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intentional shooting down of the civilian airliner of other countries is a criminal of -fence that seriously endangers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It violates the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1949 and constitutes war crime under the 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Due to many restrictions ,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or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to employ ju -risdiction over the states or persons involved in this tragedy .However, the state where the crime occurred , the state where the aircraft registered , the state where the criminals hide or the state to which the victims'nationality belongs have jurisdiction based on their domestic laws or according to the universal jurisdiction principle .
The principle of common-but-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 CBDR )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t is both necessary and feasible to apply the principle to address the is-sues of space debris mitigation .Specifically , in the field of space debris mitigation ,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in-clude the following meanings:all countries have common obligations to mitigate space debris , a minimum mitigation standards must be followed by all countries ,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hould be implemente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na-tional circumstances , space powers should giv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necessary financi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
Currently,the international rules with regard to the manned space activities are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relevant UN space treaties.The domestic spac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Russia also have scattered provisions on manned space activities.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Space Objects of China applies to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manned space objects,however,the Interim Measure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License for Civil Space Launch Projects of China does not apply to the manned space activities which are organized by the relevant competent authorities.China should improve its national space legislation on the basis of fulfilling the relevant treaty obligations,formulate the technical rules related to manned space activities,and promulgate the specialized manned space activities law when the time comes.
<正>《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中有两个条款涉及法律选择问题,一是第八条,原则上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二是第十六条,授权当事人排除、限制或变更《议定书》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