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司法的功能递进,系指由补救性司法的单一性结构向补救性与预防性相结合的共生性结构转变的过程.环境风险与生态破坏的长期潜伏性使对生态环境风险的司法救济与规制变得愈发紧迫.在矫正正义观念、原告主体资格、相当因果关系与科学不确定性等理论的束缚之下,传统的补救性环境司法体系难以应对欠缺时空具体性的生态环境风险,只有在补救性司法的基础上融入预防性环境司法的理念与机制,环境司法体系方能实现对生态环境风险的救济.在能动司法、风险社会与预防性正义等理论支撑下,预防性司法得以回应理论质疑、取得规制环境生态风险的手段正义性.应当从构建生态环境预防性私益诉讼、强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风险救济能力、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嵌入预防性救济功能等方面实现环境民事司法的预防性转向;从扩张原告资格、设定弹性管辖、放宽受理条件、延展启动时机、建立被告资格审查机制等方面实现环境行政司法的预防性转向;从设立生态环境危险犯、生态环境过失危险犯,将损害生态环境法益预备行为入罪化等方面,实现环境刑事司法的预防性转向.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及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化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在党的领导下多元主体合力共治的重要特质.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形成了纵向压力传导、横向多部门联动的网状治理结构,但该制度在实施中会与已有的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等治理环节发生一定的"碰撞",需要解决制度协同的问题.基于系统的理论与方法,可以明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等相关制度的协同性规则,重点围绕信息资源、证据资源以及程序等领域形成联动机制,构建相关制度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的多元共治结构,以实现环境治理效能最大化.
加强以"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中的应用,是当前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地方立法普遍要求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立为执法监管的"依据",但具体适用方式和路径亟待进一步明确,需要以行政裁量基准为切入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行政裁量基准体系中,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得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控制"要求、符合利益平衡及比例原则的要求,具备纳入裁量基准体系的正当性要件.按照类型化方法,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为 4 类:职权性规定、命令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指标性规定,其中,命令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适宜作为相应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的裁量基准,职权性规定和指标性规定适宜作为相应行政规划的裁量基准,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行政裁量基准体系后,为防止相应裁量行为的恣意,需构建备案审查、日常监督、动态调整等监督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运用知识可视化工具Citespace 6.1.R6 版软件,对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学术论文进行计量分析.通过关键词共现、聚类、时区视图、关键词突现等来展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研究热点、研究的演变脉络、研究趋势等.总的来说,虽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学术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时间维度上考量存在部分研究空白,研究内容上考量存在过于注重经验事实研究缺少理论研究,研究的体系化考量存在单个救济形式研究多而整体救济机制研究少等不足.未来应当立足环境法典编纂,采用整体主义、体系化思维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
Promoting Chinese modernization and realizing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can be achieved by continuously promoting green development. With the theme of "promoting Chinese-style green modernization,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concept and path of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in the new development stage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intellectual support, legal protection and education popularization under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pattern.At present, China’s legal system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has been basically established. For the next step, we must focus on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mplementing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in the field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mproving the judicial relief on damag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building a green legal society. University think tanks have all types of disciplines, rich talent pools and extensive external exchanges. They are endowed with advantages in carrying out innovative policy research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roviding scientific consultation on decisionmaking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ecision-making, cultivating talent for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the new era, and expanding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in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ey are expected to make scientific and educational contributions to promoting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improv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ducation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an integral part for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the new era. By building and disseminating the core socialist values,cultivating the cultural atmosphere, and gathering the multiple forces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students’ understanding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ill be deepened, practice of education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ducation will be enriched, and a new pattern of education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ducation will be formed.
The Eco-Environmental Zoning Control System, based on “Three Lines One Permit”,is an important and effective means to promote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application, the system had characteristics of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strategies, focusing on space and systematic management and control, consolidating the concept of “Ecology First”,and putting the coordination of both the land and the sea into practice. However, there existed some problems: lacking legislation; no quantification application for bottom line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in specific environmental elements; joining environmental planning inadequate; putting it into practice unentirely; and joining the territorial space planning unsmoothly. It was suggested to speed up the regional legislative process, strengthen research on bottom line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clarify the applicable standards of “Three Lines One Permit” i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trengthe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ree Lines One Permit” in eco-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and promote to coordinate between the “Three Lines One Permit” and the territorial space planning further.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国家公园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具有后发优势和鲜明特点,是成果最丰富、进展最迅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在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因其多元的治理主体和复杂的治理内容的实践需求,要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高质量发展目标,协同治理是唯一可行的路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及其构造,涵盖了多元主体、多元方式、多元治理机制3 个主要方面.其中,多元主体在我国国家公园协同治理中处于基础地位,这些主体涉及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各级政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一般社会公众以及包括特许经营企业和社区居民在内的特定社会主体.在治理方式上,多元主体之间在推进国家公园治理过程中,通过管理机构与所在地方政府、社区居民、社会公众的横向协同,以及政党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纵向协同,进行互动、交流、协调,形成治理的合力.在治理机制方面,我国国家公园的协同治理机制主要由沟通协调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约束监督机制等核心机制构成.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低碳转型中,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的法治化、规范化,实现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当前,"双碳"目标对企业环境责任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出诸多新的要求,形成了一定的规范体系,但仍带有传统环境法治行政主导的弊端,无法解决环境监管中的威慑过度与环境守法中的激励不足问题.对此,企业环境合规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机制,通过实现多元主体相互间的"激励相容",能够化解"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治理法治化困境.构建适应"双碳"目标要求的企业环境合规法律机制,需重点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构建适应"双碳"目标的企业环境合规计划;二是建立环境行政监管执法中的企业合规裁量;三是完善环境刑事司法中的企业合规审查.
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历史性地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生态文明建设以维护自然环境为宗旨,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致力于保障人的健康幸福,力求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在新文科发展背景下,为更好服务于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变革创新,新一轮的法学实验室特色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正在蓬勃发展.本文以武汉大学法学实验教学实践为例,从其发展脉络和现状出发,提炼出法学实验室的一般特征,指出我国当前法学实验室建设可能存在的片面认识和创新误区,尚不能满足新文科建设的需要.今后,我国法学实验室建设应进一步明确自身的价值定位,并遵循分步实施、共建共享和系统优化的基本原则,从教学体系、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三方面不断寻求完善.
督察问责是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内容,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最严格责任追究"要求的关键环节.中央环保督察问责在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包括规范依据、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程度等.本研究强调:中央环保督察问责规范效应的进一步发挥,需要合理处理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与传统科层制的相互关系,以及改进我国环境治理在央地之间、部门之间、党政之间的体制性障碍,这是影响中央环保督察问责实效的关键核心要素.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创新性地提出,当前进一步完善中央环保督察问责制、深入发挥中央环保督察效能,需要明晰党政各部门职权配置及清单制度、完善督察异体问责机制、建构科学的责任认定及绩效评估机制以及进一步规范督察问责程序.
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如何有效回应环境风险对司法过程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并形成制度架构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通过司法方式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是履行宪法上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要求,具有风险规制的内在功能.这种司法活动在规制对象、目标及依据方面表现出与传统司法的结构性差异,构成了司法应对环境分析的基本机理.环境风险司法治理面临的障碍,包括环境风险事实认定、环境风险规范评价、司法权能扩张等方面.完善环境风险司法治理的规范路径,需要通过商谈过程实现司法的适度开放、强化并扩大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提升科学知识在风险治理的供给能力.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其经历了从独立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到从属于总体国土空间管制体系之中的重大转型.在这一制度转型背景下,当前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阻碍,而相关研究对此关注不足,主要问题包括:"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不足,"三线一单"的适用方式不明确,生态空间治理中的体制性障碍.对此,未来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需要在生态空间管控体系中确立生态保护红线的强制性效力,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适用方式.同时,针对我国生态空间治理中的体制性障碍,还应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中央环保督察作为近年来我国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扭转了传统科层治理逻辑在问责机制上的不足.基于丰富的督察问责实践,对中央环保督察问责的制度绩效进行量化评价,有助于总结和发现督察问责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升效能.通过权威的公开渠道全面获取中央环保督察问责数据,运用实证方法评估督察问责成效、挖掘深层次规律,可以发现:环保督察问责的科学化水平逐步提高;影响环保督察问责实效的因素具有复杂性;环保督察问责效力的持续性还可进一步提升.在编纂环境法典的时代背景中,我国环保督察问责制度应在规范化和持续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从而更好地发挥预期功效,推进环境法的体系化.
对"十三五"期间中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表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款金额整体呈先升后降趋势,而单个案件的平均罚没款金额有所增加,案件数量地区差异较大;由于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措施存在执行难、程序复杂等原因,相关案件数量最少;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案件数量和占比增加明显.建议今后继续保持严格执法,制止和震慑违法行为;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法制保障;关注新出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类型,扩展生态环境执法广度.
通过对2015-2021年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及对比,可以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民事、行政和"刑附民"三种诉讼模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案件受理类型单一、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对此,应通过协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合理规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程序,努力推进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并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稳妥拓展新领域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问题,以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然而这一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督察力量分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存在重叠、督察问责成效受限等现实困境.研究表明:资源与生态领域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不同资源管理模式的内在矛盾和督察规范依据的缺失,共同导致了上述困境.从健全督察机制的角度看,不仅需要整合分散的督察队伍,还应构建"中央—省"两级督察体系;从督察职责界定的角度看,应基于主管部门承担的"执行—监督"职责,由自然资源督察承担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的督察职责;从督察法治化的角度看,需要制定《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规定》并引入党政同督机制,为督察各环节提供规范依据,提升督察问责的层级和威慑效力.
环境权是中国环境法典编纂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基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要求,环境权的理论争议属于纯粹的环境法学问题,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正确或错误;"环境权入法典"则为面向实践的环境法问题,要在适应现实需求的前提下给出相对最优解,两者不存在直接关联."环境权入法典"是在相应事实判断问题和价值判断问题基础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技术问题.在规则设计上,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的经验,基于动态系统论的规范构造来确认主体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结合基本生存需要、优美自然环境需要和相应的环境义务性规定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形成环境权保护的"要素-效果"模式.
自成功编撰《民法典》之后,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在此背景下,顺应我国环境法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需求,环境法典编撰成为我国当下环境法理论和实践整体推进、深化发展的前沿问题、关键问题和...>>详细自成功编撰《民法典》之后,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在此背景下,顺应我国环境法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需求,环境法典编撰成为我国当下环境法理论和实践整体推进、深化发展的前沿问题、关键问题和焦点问题.以思考、探索和把握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治保障为目标,本刊"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专栏从环境法典编撰的公法视阈出发,组织并刊发六篇关于环境法典编撰的笔谈文章,分别论及环境法典中的环境法基础概念、国家目标作为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环境法法典化的行政法课题与调适、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在环境法典中的体现、生态环境责任规范的体系化、环境刑事责任的跨法典表达及其调适的主题,以期推进我国环境法典研究及其编撰的法理化、规范化、科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创设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亟须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予以明确.本文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影响因素3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论述.在计算依据方面,优先以"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或"生态修复费用"作为计算基数,一般不宜将"被告节省之成本或获利"作为基数;在计算方法方面,应对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失程度进行细化,采用递增与递减相结合的区间倍率法,对于罚金、罚款则应当在计算绝对数额后直接进行并用或折抵;在影响因素方面,要平衡经济自由与消除违法可能性.同时,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中重复责任的折抵进行了分析,应基于整体制裁目标将包括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生产等在内的所有制裁形式均纳入评价范围,若罚金、罚款单独使用则可与惩罚性赔偿直接折抵;若与限制自由等制裁形式并用则需要考虑是否"威慑过度",若公法制裁已经较重可考虑不再判定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