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志愿者的服务,当事人或其他需求者可以感受到更有人情味、更具亲和力的司法服务.因此,让志愿者服务为司法公信助力,需培育文化,转变观念,营造氛围;健全机制,完善管理,科学运行;满足需求,提高实效,共建公信.
判决是正义的载体.法官通过判决这种载体向诉讼当事人和广大公众表达自己的观点,解释作出裁判的理由.法官的权力是审理、判决案件,也正是法官作出判决的行动才使追求“正义”的司法制度(justice system)实至名归.没有判决,便没有正义.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没有理由的决定必然是非正义的,甚至都不成其为决定.因此,一定要让公众很方便就能获取判决并理解判决的含义,因为这是“正义必须让人以看见的方式实现”这一原则的组成部分.1924年英国首席大法官休厄特(Lord Hewart)勋爵曾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明白无误、确实无疑地让人看到它的实现.这一原则不是一般性的重要,而是至关重要.”[1]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法治建设的追求,而遵循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实在基础,以思想解放运动为精神前提,以国家治理实践为检验平台,以法治自身进化为逻辑自洽,从而确保中国法治建设道路的正确性、合理性.
司法大数据为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让司法贴近人民,便于正义的实现.当然,司法大数据也给我们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激励我们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勇于立历史潮头,发时代先声.我们要善于运用司法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增强中国的法治实力,造福人民.
公证改革是繁荣法律服务业的需要.下一步公证改革特别是公证和司法的衔接方面,有如下五个问题有待公证界重视并加以解决: 第一是公证的职业化.刚才大家都说了,公证是国外要求什么样的,中国也是有司法考试的,脱离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实际上也是体现了职业化.在行政体制之下,永远都是一个不可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领域,想让公证独立发挥作用的话只有职业化.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重要部分.而“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却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司法改革的“轮回”和“重提”.本文以两次改革的核心问题——证据制度和庭审方式改革为研究线索,对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历程进行了总体回顾.从中总结出影响改革目标的三个因素:法律文化因素、配套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并提出了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革目标的路径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官养成机制的建立.
The reform of mechanism for the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powers will be advanced primarily to implement an overall plan on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justice system and the working mechanism,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judicial justice, to establish the mechanism for the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powers in line with judicial laws, to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power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handling cases by the single judge and the collegiate bench, to safeguard 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justice and equity from the public to the most degree, to raise judicial credibility; to maintain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The People’s Court will focus on designing specific trial procedures, restoring the essence of adjudicatory organ of collegiate bench and judicial committee, strengthening judi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ensuring that the judge hand down verdicts and the collegiate bench is responsible for carrying them out.
司法改革的外向性、多层次、立体化的特点会给改革顺利推进增添一些困难,但只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对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作出科学的战略安排,就能够避免“补丁式”的改革,最终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争看似语词差别,实则价值之异。我国审判组织的制度形式与运作实践似乎都在支持"法院独立"的观点。但是,此观点始终没有说服所有人,特别是实务部门的法律职业人。因此,法律界必须对这些理论的误解加以澄清。无论从法院组织理论,还是从法律职业理论,都可以得出法官独立的观点。而且,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都在促进法官的独立性。</span>
人们都十分重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但可能没有注意它对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贡献.本文认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法院“解决争议”的功能,扩大了接近正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突出体现了权力之间相互尊重的原则,尝试建立了司法管辖区制度,但在司法裁判依据、证明标准、再审理由、检察机关地位等方面留下了很大空间.
This paper explains why Schopenhauer’s “Hedgehog Dilemma” may be the most apposite metaphor f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s and the media. Whatever they get from each other, the media’s role representing the public and the court’s role representing justice are both essential to modern democracy. Therefore, their relationship has attracted attention, not just in legal and media professions, but also in public and government debate. In the last two decades, China’s highest court has issu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guidelines to regulate the activities of the media and the court, which has brought the topic to a new level of discussion. As a drafter of these official documents, the author will comment on development in this field and their interaction with values inherent to democracy.
心理学上有一个著名的法则叫“金鱼缸效应”,意即透明度越高,则行为越规范、自我约束越严格、权力恣意越少.在人类文明中,运用这种“金鱼缸效应”而实施的国家治理或社会治理,最典型的莫过于“政府公开”、“司法透明”之类的措施了.也就是说,把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员放进透明的“金鱼缸”,将他们的一切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同时也使他们产生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外国是这样做的,中国也不例外.当然,中国也特别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而体现了对公共权力本身固有的扩张性、侵犯性的积极制约,这也是一种对抗性很强的措施.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变.近十余年来,各国法院从理念到制度、从内部到外部都进行了一场严肃的革命.传统的司法理念受到挑战,司法中立受到影响,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不赋予新的含义,司法程序更加开放,司法为民方式更加灵活,司法公开范围更加扩大,司法公信受到更严格的检验.为解决这些问题,美、英、澳、新、加等国做了有益的改革尝试,为探索建立新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付出了努力甚至代价.实际上,这些国家遇到的所有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出现过.尽管国情不同,但我国在一些方面仍可借鉴外国的做法,把握司法规律底线,发挥新媒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关注新媒体环境下个人权利的保护,并通过教育、规范、研究、创新,逐步协调司法公开与新媒体的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司法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从此,关于司法改革的各种猜测与传言尘埃落定,包括“司法管理体制”在内的若干项司法改革措施赢得各界赞许. 近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对《决定》精神作了深度解读,又特别对今后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作了概要阐释. 本文无意重复各项司法改革部署,也无力对于各项司法改革任务的具体方案作出设计.但是,对于这些改革措施的研究讨论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及一些已经明确的设计方案,本文将略加介绍,以便为今后研究设计具体方案作一些提示,以便大家了解以后具体制定改革措施确定时应当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上网"晒"裁判文书,改变了人们的司法视野,放大了人们对司法的期待,在某种程度上继续引领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当然,如果只是"选择式上网"、"宣传式公开",这一改革措施的作用恐怕就要大打折扣了
<正>司法考评机制通常都侧重于对司法工作结果的考评,如人均结案数、均衡结案率、上诉率、调解率等,但这种考评机制的客观性又时常受到怀疑。即使比率很高,也未必得到社会好评。与这种内部考评机制相比,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开展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侧重外部评价,以司法工作的公众认可度为标尺,督促法院改进工作,真正反映了司法工作的社会效果,且省时省力。1992年美国加州开展了第一次司法公信力评估,2005年开展了第二次。评估工作由法官、律师和法学专家共同设计评估问卷,然后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调查。法院将评估结论用于帮助自己认清形
作为一个法官来评论司法机关存在的腐败现象,我的心中五味杂陈. 那些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的贪腐法官中,有的曾是普普通通的一线办案人员,有的曾是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法官,有的曾是兼具较高级别领导职务与学术盛誉的知名法官,甚至也有我曾经共事过的同事.他们可能为法院工作付出过辛劳,可能对法律发展作出过贡献,但他们的一个共同之处——用手中的权力直接或间接换取个人利益——使我们分处司法的"阴阳两界".
<正>诉调对接中心的建立,特别是它对司法功能理论的发展,为我们重新配置法院内部的资源提供了另一个思路,而这个思路可能在帮助法院走出当前反映强烈的调解与裁判关系、审判工作与社会工作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关系等一系
<正>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全國法院案件審判的綜合質效指數。2011年,全國法院審判質效綜合指數為88.79,比2010年提高了1.53。其中,公正性指數為89.46,同比提高了1.86;效率性指數為87.54,同比提高了0.93。28家省區市法院案件品質綜合指數同比上升,占全國法院數量的87.5%。2012年,全國法院審判質效綜合指數為89.34,比2011年提高了0.55。其中公正性指數為89.24,效率性指數為89.53。從指標設計模型來看,接近90分的綜合指數已經是比較高了。
<正>作为一项共同的法治原则,审判独立有着强大的影响力、指导力,是法治的精神支柱。但是,如果不为它打造合适的躯壳来承载其精神,审判独立便成了游荡在空中而无法落地显形的虚幻之物,难以逃脱任人解释、利用甚至蹂躏的命运。在我国目前对这一课题的各项研究中,无不将审判独立当作司法制度的基石,而在实践方面论述较多的是审判独立如何受到地方化、行政化、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