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起源于20世纪,联合国曾召开"障碍者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我国无障碍立法从物理形态的建设环境着手,扩展到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我国第一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法律,在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立法为人民群众创立了新型权能,全面满足了特殊群体的普遍需要和普通群体的一般需要.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贯彻实施中,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条例》进行司法解释,开展执法检查和公益诉讼,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体验和评估.
推进我国无障碍环境立法,应当厘清我国无障碍环境的立法基础、无障碍环境的立法需求和无障碍环境的立法思路. 1. 无障碍环境的立法基础 我国无障碍环境立法开始得较早,相关建规立制的时间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形态上始于物质环境无障碍.从法律的表现形态来看,从1988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发出《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通知)》,到2012 年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有数十个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逐步从单一的建设场所扩展至城市道路,从公共建筑发展到公共设施.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发展至今,无障碍环境立法已经有了近40年的准备时间,具备全方位的法律准备和持续推进的立法基础.
无障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本文在厘清无障碍概念及发展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无障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角度探讨无障碍立法在完善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意义.无障碍立法对于引领全体社会成员正确理解和维护无障碍环境,对于我国残疾人事业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无障碍立法中,应当参考域外无障碍法例,比较不同的立法模式,建立以权利为本位,以物质无障碍、信息无障碍、社区服务无障碍为主干,强化无障碍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完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从而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无障碍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就工伤疑难案件的司法批复对我国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必要就相关批复中涉及的立法意图和法理渊源进行讨论,探讨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与"见义勇为"的区别;就受伤害者在得到民事赔偿后不宜再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提出理由与解决之策.工伤认定在实践中有扩大化的趋势,对上下班机动车工伤认定应加以限制;超过劳动年龄者不宜再进行工伤认定.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规定为"用人单位"而非雇主,并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首要标准是主体资格,这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是不同的.然而我国劳动法仅列举了6种"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导致"用人单位"的范围局限于6种类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若干法律漏洞,更无法涵盖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因此,完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残疾人事业一贯坚持法治理念,加强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全球化的交流合作是残疾人法治事业建设的根本动因.我国残疾人事业始终坚持立法先行、依法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司法和普法协同推进,与国际残疾人事业保持密切合作,法治理念从福利模式向社会模式、权利模式转变.法治建设保障了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法律保障的基本经验也生动诠释了残疾人事业和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劳动合同法》制定实施已过8年.此间,该法所引发的争议在社会上就没有中断过.对一部实施中的法律进行评价的着眼点应当是起草时的理由和实施后的效果.《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实施,我国实现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从低下到高企,短期劳动合同从盛行到消失,劳动者违约金从常见到少见的立法目的,也同时遭遇了劳动派遣从限制到泛滥的相反效果.总体来看,《劳动合同法》已经解决了当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劳动派遣仍然是《劳动合同法》面临的主要挑战.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在其形成、管理与运营的过程当中都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凸显出公权化的色彩.但是从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法理基础来看,公权力介入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权的实现,进一步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因而具有强烈的社会法属性.社会保险基金采取强制缴纳方式并不意味着以国家征收的形式归属国家所有的财产,而是基于国家责任以保险之名行福利之实,其仍然是归属于参与社会保险的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The unfair labor practice remedy system is first establish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1935.The main purpose of dissertation is introducing unfair labor pract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includes the organization,operation and authority of NLRB will be introduced and described,also including causes and effects of quasi-judicial of NLRB.And through discussion of specific issues in order to improve and advance the adjudication institution in China.
社会救助的城乡统筹需要以法制化为必要条件,而法制化的基本线索可以在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一般规则与特殊情况的范畴间渐次展开。公民拥有请求社会救助的基本权利,就必然要求国家承担相应责任。国家责任原则的落实又需要完成中央与地方间的职权配置,并提供一般规则的清晰设计与特殊情况的准确处理。
多个法律文件对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进行了不完全一致的规定.根据遭受损害的对象的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轻重不同.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关于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雇主责任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原来双重雇主相互连带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连带.当劳务派遣单位致劳动者损害时,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与劳务派遣制度的目标相悖,而派遣单位能够充分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形式和内容.
Domestic work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ffairs in today's economy and the whole society.However,it is unfortunately one of the most unstable,lowest remunerative and protected job yet,for the rights of home worker are always excluded by labor law.By analyzing the disadvantage of legal regulations,academic argues and the ways of today's settlements,and by studying the contents and forms of some labor legislation to protect the workers,we should suggest that the best way to change the frailty of work and live conditions of domestic workers be as follows:re-orientating the extention of labor relation which can not be barely limited in industry relation;building multi-mode of regulation and setting down special act which can be name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mestic Workers.
国家责任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法》强化了公民社会保险中的国家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的职能和责任,构建了以政府补助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府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管的国家责任体系。
2010年12月19日下午,东北农业大学28名师生(其中27人是学生),因动物实验感染传染病,这条信息一经媒体披露就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媒体追问着原因,人们关切着结果——谁来担责,该担何责,如何补救?对此,笔者有一些自己的看法。综述如下: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历经四次审议,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阶段总结,也是社会保险工作的新起点.该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社会领域的立法,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
解雇制度对劳动者的就业权构成直接影响,法律对解雇权行使进行了必要的禁止和限制。承认并看重解雇权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构成重大影响是两岸学者的共识。对劳动者提供解雇保护在两岸法律中既有相通性,也有各自的特点。解雇保护的预告期与补偿金制度是两岸都采用的,却各有自己的特色。追究雇主非法解雇的法律责任在解雇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正>《社会保险法》素有民生基本大法之称,涉及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是关乎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多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
对用人单位或者说雇主解雇权的限制称之为解雇保护,由此产生了对雇主解雇权限制的必要性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雇设立除斥期很有启发意义,根据劳动者的有无过错来划分解雇保护的类别是两岸的共识。解雇权行使禁止和解雇权行使限制使雇主的法定解雇权受到禁止和限制。解雇保护的预告期与补偿金制度是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都采用的,却各有自己的特色。追究雇主非法解雇的法律责任在解雇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正>探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现代社会保障残疾人的权利是基于慈善、伦理、人道还是作为人权的应有之义?不同的理论依据会产生不同的法律需求和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果是基于慈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只能是提倡性的、号召性的,是道德层面的一种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