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融资中的责任分担原则研究

Bulletin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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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气候融资是国际气候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文章针对联合国气候大会提出的“绿色气候基金”落实问题,采用支付能力原则、主权原则、历史排放原则以及消费排放原则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二所含国家(地区)的融资责任分担进行了计算.研究发现,在各原则中,美国以GDP总量衡量的支付能力原则为最偏好原则;欧盟、加拿大、新西兰以人均GDP权重较高的支付能力原则为最偏好原则;日本、澳大利亚、瑞士、挪威、冰岛以1850年为起始年的历史排放原则为最偏好原则.为均衡各国在融资责任分担原则上的分歧,综合平均各融资责任分担原则下的融资份额是较好的政策选择;在此选择下,美国、欧盟和日本需在国际气候融资中承担主要的出资责任,这3个国家(地区)的累积责任份额超出90%,其中美国的平均融资份额达45%.在融资压力方面,综合平均各融资责任分担原则下,各国(地区)出资额分别占各自GDP的比重在0.2%-0.33%范围内,均在相应国家(地区)经济可承受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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