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受虐妇女杀夫案,紧急避险说、期待可能说、责任能力阻却说均认为,行为人面对的是一种侵害行为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状态.对此危险状态,依据我国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司法解释,不法侵害的开始已经不再等同于侵害行为的着手,而是以是否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为标准.因此,即使家庭暴力行为尚未发生,只要受虐妇女面临的危险达到了现实紧迫的程度,其反击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行为.在具体的危险判断中,应当充分考虑曾经发生过的家庭暴力的情况,并从正当防卫合法化依据出发,更加偏向受虐者法益的保护.
网络爬虫技术为平台数据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厘清平台数据承载的法益、明确非法网络爬虫的不法内涵,进而划定网络爬虫合法与非法的边界、防止非法网络爬虫不当损害企业利益已经成为刑法的重要命题.平台数据法益在理解路径上存在信息法益与数据法益的分歧.信息法益路径下,无论是将平台数据评价为信息财产还是商业秘密皆不足取.基于信息网络特性、社会需求及立法导向三点理由,以数据作为独立刑法评价对象具有必要性,数据法益路径具有可行性.平台数据承载法益为平台数据的保密性,即平台企业对平台数据的排他性控制,公开平台数据缺乏需保护性.基于数据流通的情境化与生成性特征,司法机关在解释构成要件时需注意司法判断的个别化与要件解释的常人化.平台数据爬取行为的不法内涵为"未经或超越授权访问数据",司法机关需结合平台数据法益,对"未经授权"及"超越授权"访问平台数据的爬虫行为进行精准认定.
被害者承诺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在具体案件中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被害者承诺的正当化根据存在社会相当性和自我决定处分两个路径,其正当化要件包括承诺人具有处分权限、承诺的有效性和侵害行为在承诺范围内,承诺者对自己的承诺不需要认识,行为人是否需要认识到承诺存在意思不要说和意思必要说的分歧.推定承诺的正当化根据是承诺法理说,其正当化要件包括处分权限、承诺的困难性、承诺的推定和行为在推定承诺范围内,推定承诺的类型包括事务管理型和利益保全型.关于伤害行为的承诺的界限问题,自我决定处分说相较于社会相当性说更为妥当.基于错误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存在重大误解说和法益关系错误说两种不同学说.法益关系错误说的判断需要承诺人对利益和法益的要保护性都没有错误.危险接受不是承诺论的问题,存在危险接受的行为原则上是可罚的,但在具体案件类型中可能由于其他原理被正当化.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是犯罪人类学派的第一部系统性研究成果.由于文献缺失等问题,学界对其犯罪学理论的解读存在一些重要的纰漏或误读.还原并总结《犯罪人论》的理论成果是深入理解龙勃罗梭犯罪学思想的基础工程.龙勃罗梭对于犯罪人特征和对犯罪现象的描述集中于犯罪人类型论,其核心理论即犯罪人类型论.以龙勃罗梭为鼻祖的犯罪人类学派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随着现代人类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犯罪人类学的研究前景相当广阔.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违法性认识错误不是必然地阻却责任,往往设置阻却责任的界限,即符合界限条件时,才赋予阻却责任的法律效果.在韩国,"正当的理由"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的界限,在早期与法律过失相关,后来德国的责任说被接受后,用避免可能性替代正当的理由,并被司法实践接受.正当的理由以期待可能性的规范责任论为基础,避免可能性以纯粹规范责任论为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和功能不同.因此,用避免可能性判断正当的理由,其理由不充分.我国多数观点也将避免可能性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的界限,这种观点应当被重新审视.界限应当立足于本国刑法的责任理论,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相结合,用预防的观点限缩判断标准.
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规定为诈骗罪时起,迄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明文规定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方式、种类以及银行催收之时间间隔、催收不能之责任认定等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尤其是相应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或者市场上普遍接受的、成常态化了的实践性习惯皆会因市场的这种高速发展而显得不够完善,无法满足这种市场高速发展的要求.无论在概念内涵,还是在司法认定之实践经验方面,均存有学术研究视角下的意见分歧.本文与以往学者之部分学术主张的不同点在于,应从刑法之谦抑性与罪刑均衡原则之视角,讨论该罪之内涵构建与司法认定.
醉驾入刑10年来,社会影响与日俱增,对抑制严重醉驾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证数据显示,因醉驾入罪门槛低、出罪机制不完善、前科封存制度阙如、刑罚严厉性不足等,导致当前我国醉驾治理面临着打击面过宽和对潜在违法者威慑力不足的双重困境.破解双重困境的总体思路,在于健全宽严相济的醉驾治理体系.具体而言,在刑事立法上,适当提高醉驾入罪门槛,加大刑罚规制力度,确立轻罪前科封存制度;在刑事司法上,建立醉驾案件暂缓起诉制度,规范缓刑适用;在刑事执行上,建立"易科罚金刑"制度,完善检察监督;在行政执法上,加大严格执法力度.在此基础上,形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相互衔接、公检法工作相互协调、公安司法与发案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间协作配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立体型醉驾治理机制,最终实现醉驾行为的有效治理,助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在违法性判断的问题上,是坚持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还是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抑或违法多元论,在刑法理论上聚讼颇多.法秩序统一原理应当在目的层面作实质性理解,而不应仅停留在逻辑层面作形式性理解.在规范保护目的解释下的违法多元性理论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违法性进行合目的的实质、独立的判断,这意味着:在民法和行政法上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在民法和行政法上不具有违法性,在刑法上也可能具有违法性.对于同一行为事实同时触犯了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若不同法规范保护目的是一致的,则在达成该目的的前提下,行为人只承担择一的责任;若不同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则应兼顾不同保护目的,使行为人承担聚合责任.在前一种情况下,确定行为人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同样需要根据社会危害性标准对行为进行和目的的实质、独立判断.
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之下,刑事合规建设的开展日渐高涨.但如何说明合规建设中企业主出入罪的依据,过往的研究却略显乏力.当下,在明确管理过失理论内涵的基础上,引入该理论说明刑事合规的依据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要.企业主因刑事合规出入罪的依据在于,企业主是否履行了制度建设义务而构成管理过失犯.作为管理过失的不法核心,制度建设义务的实质依据在于,风险社会下企业主的主体集聚行为同时也是风险集聚行为,其不仅会使主体内部产生混乱,还会导致主体向外抵抗风险的能力减弱,此时就要求企业主建设并维持一种机制来压制主体集聚带来的风险.就具体的义务内容而言,可依据风险的现实化进程,将制度类型化为风险准入制度、风险疏散制度与风险阻却制度三种.
立法完善是促进刑法理论研究与提升刑事司法效能的关键动因.为了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完善原有罪名条文的同时,也新增了诸多新罪名.通过其具体内容发现,此次刑法修订呈现极端个案类型化、犯罪认定危险化、刑罚配置重刑化等非理性立法特征,并且进一步引出对刑法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以立法入罪的判断标准的命题探讨.对此,一方面,应当树立理性的刑法参与社会治理机能观,作为刑法立法的价值导向.不仅要求刑事法网严密、刑罚趋轻且合理,还必须贯彻前置法调整优先于犯罪化、刑罚轻重配置的适时协调及犯罪化后适时非犯罪化的谦抑、动态的刑法治理品质.相应地,为了保障刑法的谦抑性,必须以法益保护的现实化与类型化为标准进行立法犯罪化的初步考察.另一方面,在刑法立法技术上,应当以"以型制罪"思路限缩处罚范围为手段,利用开放结构以建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互动的类型化规范体系,从而形成刑事法网严密、刑罚趋轻且合理、罪名体量"可增可减"、刑罚配置"有轻有重"的刑法立法发展进路,最终实现入罪有理、犯罪化有度、刑罚有紧、罪名有弛的社会治理刑法参与良性机制和理想效果.
轻罪的立法化导致司法实践中轻罪数量不断增加,但犯罪体系并没有及时应变,明显影响了我国犯罪治理的效果.犯罪分离是一个体系性问题,根据治理的需要,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微罪.在分离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标准.首先,采用实质标准确立犯罪体系,并且将微罪从其他犯罪中分离出来.其次,利用形式标准对重罪和轻罪进行划分.最后,采用程序性标准与实体法进行衔接,实现刑事一体化层面的呼应和衔接.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现刑法层面的轻重分离,程序性标准实现刑事诉讼法层面的快慢分道,二者共同推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
我国司法实践没有清晰划定经济犯罪的处罚边界,需要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指导下,对民营企业家经济犯罪的刑事解释给予体系性思考.一方面,应当对机能主义刑法解释论进行外在体系制约,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价值基础和有关非刑法规范的价值属性.另一方面,应当对机能主义刑法解释论进行内在体系制约,明确民营企业家经济犯罪客观危害和主观罪过的判断基准.总之,只有逻辑性思考和目的性思考并重,才能构建本土化的机能主义刑法体系的价值基准,并将其用于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
犯罪定义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力定位应切入刑事实践的过程展开即其"涉刑事性"来把握.犯罪定义权应被赋予"权利基底性",因为其"权利基底性"是立法制罪科学性与司法定罪公正性的根基所在,且其"权利基底性"通过"常识常理常情言说"而体现出"人性法治".犯罪定义权应在其"权利基底"上予以形塑,且应通过相应的犯罪治理策略而得到理性回应."基石性"的刑事权力、"权利基底"的刑事权力、"公正理性"的刑事权力和通过疏导型治罪策略而得以体现其"社会治理理性"的刑事权力,是犯罪定义权展开后的基本结论.根植于"权利基底"的"主体间性"以及由其生发出来的"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互动,便构成了对犯罪定义权展开所得基本结论的哲学升华.
在物权说的解释路径下虚拟物品未发生占有转移,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债权说的解释路径受到法秩序同一原理的限制,特征归入法在方法和具体特征论证上均存在问题,因此窃取虚拟物品不构成财产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款包括系统安全要素,窃取虚拟物品不会影响系统安全运行;只有侵入方式获取数据才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窃取虚拟物品不构成犯罪.有罪论是以处罚必要性扩张处罚范围的实质解释,但实际上作为前提的处罚必要性不存在,扩张的后果也有处罚不协调的妥当性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横跨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两大领域,其功能的发挥依靠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的保障,是刑事一体化的典型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同时与被害人有关的实体量刑情节设置的不合理也导致了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必须要充分意识到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对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重要意义,建议以检察辅导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协商为基础,赋予被害人有限的量刑协商程序参与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听证制度,同时合理设置认罪认罚从宽中与被害人有关的量刑情节评价体系,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双重提升.
消防责任事故罪承担的使命与被寄予威慑与保障双重功效的期待不相匹配,其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理应受到足够重视,以实证研究方法深入剖析是最佳路径.通过对419个具有客观性、典型性、代表性的研究样本的分析可知:消防责任事故罪入罪门槛高,主要在于其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适用呈现扩张化趋势,挤压了消防责任事故适用空间;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未彻底割断,存在替代性风险.解决消防责任事故罪适用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厘清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法本意、删除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前置条件、重构消防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探索消防责任事故罪出罪若干规则运用,以实现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回归,真正发挥其威慑与保障双重功效.
作为一项域外的司法实践,企业合规在多个部门法中展开探讨有利于合规制度在本土的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然而,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均缺乏相关的合规立法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合规研究的虚幻化和合规实践的被动化.对于企业合规的研究应当从教义学化的角度,立足于中国的现行法与司法实践,在行政法与刑事法之间展开体系化的构建.这种体系化的企业合规既包括实践性的行政合规,也包括判断性的刑事合规.其中,行政合规以行政规范的要求为原点,以合规指引的引导为参照,是企业合规确立的基础,是企业守法最直观的体现;刑事合规以法益保护为核心,企业通过识别需要保护的集体法益,并将合规义务分配到集体法益所保护的不同价值中,从而实现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在这种二元逻辑下,行政合规可为刑事合规的法益识别提供依据,刑事合规可以检视行政合规建立的有效性,由此实现二元合规的双向互动.
互联网融资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范围是对融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追诉的前提条件,也是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尽早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范围则能够做到精准打击犯罪,节省司法成本.一般而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情况和员工的行为充分了解,可以推断出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客观要件,应该承担刑责.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对自己直接负责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基层人员和集资参与人情况复杂,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分析.如果不能证明这些人的主观故意,那么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宜追究刑责.但是不排除这些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两项涉基因操作技术的生物犯罪,与《民法典》《生物安全法》形成了逻辑层次鲜明、责任脉络清晰的法律规范体系.生物犯罪的扩张与刑法谦抑主义并不矛盾,其正是在谦抑主义理念的指引下所进行的必要扩张.客观归责理论对于归因的形式化判断,以及与归责的二元分离,具有解释论上的优势,可以通过程序优位的理念对客观归责理论加以适度调整,从而明确风险责任边界,理顺归责问题.当前,以基因操作技术为典型代表的前沿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已经逐步引起各国注意并展开探索,其在风险特点上具有跨国性、不确定性、突发性、转化性、动态性等特征,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则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未来的生物安全治理,不仅需要国内法律体系的完善,更重要的还要依赖各国达成共识,携手全球生物安全合作治理,筑牢生物安全防线.
抽象危险犯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作为一个"引入"的概念,我国对抽象危险犯的集中讨论不过短短十几年时间.理论研究需要一定的消化期,这就导致在危险犯及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认识上存在模糊与争议,对概念认知的不足直接带来司法适用中的诸多疑虑,加之抽象危险犯在立法中呈现增加趋势,使抽象危险犯定义的再思考成为必要,主要包括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理论发展、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别与关系、抽象危险犯的"危险"等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