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情势下,国际经济法也必将发生变革,而法律制度的变革需要理论支持,因此,应该对未来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有所预判.18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经济法一直以经济自由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即使在自由主义不占据理论主导地位时期也是如此.近年来,在自由主义无法解释和解决现实的经济社会问题的同时,各种理论思潮风起云涌,对自由主义形成冲击.未来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很有可能从传统的自由主义转向以节制资本为主要特征的"有限制的自由主义".
党政联合发文在党内法规系统和国家法律系统中均未受到明确的备案审查规则约束,实践中容易逸脱法治监督,导致权力滥用,亟待创建新的法治监督机制.基于党政联合发文的双重属性,以及政治与行政分工负责的监督原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党政联合发文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设,需遵循党规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双重监督逻辑.在备案审查标准上,党政联合发文应按照党政合理分工的双轨审查模式,依据政治标准与法律标准分别进行审查,完善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为避免双轨制中可能出现不同审查标准之间的冲突或难以作出统一的审查结果,应在不同审查系统之间建立健全程序性的衔接协调机制,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立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同时提及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由此,新时代的司法治理过程,需要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
近年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研究成为我国法学界的"显学".尽管相关成果汗牛充栋,但一个基础性问题始终存在争议:二者关系究竟为何?为回答此问题,本文首先澄清中国法上的隐私权概念,继而分析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概念和保护规则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制度支撑.行政法的作用及其范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及其构建方法,取决于行政法的合理结构.我国应当在行政职能构建方法的观念下,改变行政法体系化构建过于偏重行政活动方式的倾向,在既有基础上全面提升行政职能在行政法体系化过程中的构建功能.在我国实行以发展为先导的行政法体系,依据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发展职能与其他职能的关联性和协调性,在行政法有效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法治建设目标.同时应当根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目的来优化行政法的基本结构,将政府公共服务引入行政法一般化的范畴之中,更好地体现我国行政法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一、引言 人格权制度产生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保护自然人作为人而享有的精神利益.1"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均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法益亦不例外."2在比较法上,人格权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重心就是使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免受第三人侵害,并要求那些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就其给人格权主体造成的非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因为生命、身体、名誉、隐私等人格要素上的精神利益,不具有财产性质,无法以金钱加以计算.
禁诉令制度长期使用于涉外普通民商事诉讼中,是英美法系国家应对国际平行诉讼的一种措施.但近一时期禁诉令应用场景扩展至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中,反映了技术进步带来的经济利益冲突与选择的必然结果.表面上看,其涉及的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但实际影响的可能是国家产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
一、导论:问题的提出 法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方兴未艾.其中,作为法学与社会学交叉学科研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众多,形成了丰富而又重要的各种研究成果,影响尤其巨大.但同时,也有学者提出了交叉学科研究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交叉学科研究不应成为方法论杂糅主义的遮羞布.1两种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的简单堆叠,并不构成真正的交叉学科研究.真正的交叉学科研究是克服单一学科研究的局限,但同时又能够兼顾两种不同学科之所长的研究.交叉学科的特点和优势,应该在方法论的层面得到科学而严格的说明.
公权论是公法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国家与私人之间基本法律关系的认识.自清末传入我国以来,公权论在主体、内容和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诸多变化.虽然清末的公权主要是在个人权利层面上使用的,但也出现了国家公权的用法,而国家和个人双重主体的公权成为民国时期的主流.在新中国,公权论退出了行政法学,之后又转换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理论,而国家公权论近乎销声匿迹.进入新世纪之后,公权论借助于公权利的概念再次兴起,并逐渐侧重于第三人公权利的保护,回应了新的时代关切,这也将成为公权论新的增长点.
一、引言 信用问题长期以来是学界讨论的热门议题,关于信用问题的讨论,学界有四种主流的研究进路.第一种进路结合民法典立法,讨论信用权是否是私益,是否应当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其中一些学者从学理角度论证信用利益的独特性,认为其与名誉利益之间存在显著不同,主张信用利益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1另外一些学者则从司法判例的类型化角度入手,讨论信用权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或非独立属性.
19世纪90年代,清王朝国势蹙迫,内外压力创巨痛深,有识之士倡言自强之道,学习西方从西文西艺迅速转向西学西政.1895年秋,津海关道盛宣怀提出"自强之道,以作育人材为本,求才之道,尤宜以设立学堂为先",奏请设立天津中西学堂,以大营门梁家园(今海河中学)旧有博文书院为校址,近代中国第一所大学应运而生.
行政处罚中,行为人因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无认识,甚至在主观上确信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的现象并不少见.刑法将此种认识错误定义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并归入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且根据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而做出予以免责或减轻刑罚的处理.这种制度设计背后体现的是责任主义与预防原则在此问题上的调和.上述认识对于处理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同样有所助益.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修订后虽然未纳入独立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条款,但"首违可不罚"等规范以及学理上渐次形塑出的应受处罚行为的整体判断框架已为违法性认识在行政处罚中提供栖身之所.通过体系定位、判定基准和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的探讨,违法性认识问题同样应嵌入行政责任的判断体系中,由此来推进责任主义在行政处罚中的贯彻.
主持人按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格权已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更是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单设“人格权”编,对于人格权的类型、内容、行使与保护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言:“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但又不能一成不变。因此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图协调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这两种彼此冲突的要求。”人格权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人格权立法也必须具有前瞻性,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给人格权领域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编纂时已经考虑到了人格权在未来的发展和保护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新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第990条第2款对于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第993条对于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的规定等。
前言 一般人格权(Das allgemeine Pers?nlichkeitsrecht),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所谓具体人格权,又称为个别人格权(Einzelne Pers?nlichkeitsrecht),是指法律具体列举的由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而一般人格权概念则是法律以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1在我国,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一、人格尊严内涵的再讨论:目光往返于宪法和部门法 宪法上人格尊严内涵之界定,洵非易事.若仅对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做历史解释,则其义尚狭.我国现行宪法颁行于1982年,其中的人格尊严条款是之前的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所没有的.从发生史看,新增人格尊严的规定,是直接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所发生的各种肆意侮辱他人人格、摧残公民精神的野蛮行径.1因此,该条所称谓的"人格尊严"在内涵上与"公民名誉"等概念高度重合.第38条的前后两句,前一句是正面规定,后一句则是从反面对应规定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20世纪末,法学教育在历经二十多年的持续发展后,机构设施和人员队伍已成相当规模,蔚为可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进中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的需要,益加迫切.在连续成功举办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中国-欧洲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法学院院长论坛的背景下,从组织上聚合全国法学院校各方面资源的条件逐渐成熟,一个全国性的法学教育学术研究组织应运而生.
国内社会法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西方社会法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历史逻辑和发展趋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立法,主要任务是促进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提供法治保障.加强新时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普遍保障原则、兜底与发展原则、倾斜保障原则、适度保障原则和国家保障为主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要求,需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体系基本框架.
引言 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推动下,人类社会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提出,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数字化发展和转型推动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也使得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秩序成为重要命题,法律研究应当思考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制度挑战和变革.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专门法确立各类知识产权专有(用)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提供补充保护.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1协调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是做好知识产权法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的应有之义,也是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