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个人数据的授权机制,即主要通过个人授权,特殊情形下采取法定授权,使数据处理者取得针对个人数据的财产性权利.个人授权与个人同意在性质、法律效果以及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范围与稳定性、可转让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个人数据授权是指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依其意思表示将对其个人数据进行收集、加工、使用等处理活动的财产性权利授予数据处理者的单方法律行为.个人授权与个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存在密切联系.个人可以直接授权给数据处理者,也可以通过托管人来授权给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授权,数据处理者取得了针对数据而非数据资源的财产性权利.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数据属于核心数据,应依法定程序由法定主体对有关单位进行授权.法定授权并非个人数据处理中法定许可.法定授权的实质是国家依法强制取得个人或企业等民事主体针对个人数据所享有的某些权利,然后将这些权利以法定程序授予给特定组织.
当前社会发展转型导致金融犯罪屡见不鲜,亟需优化刑法规制模式.对于金融犯罪的侵害法益,既不能泛化地扩张解释金融犯罪的社会化危害性或法益内涵导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坏,又不能过度地限缩解释导致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管理秩序脱离,而是应该客观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防范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的法益实质进行刑法解释模式.在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时应该强调对金融创新的合理监管,并运用"穿透式"监管方式来准确把握各类新金融现象,实质判断金融创新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在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定犯语境来贯彻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解释方法,尽可能保持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与金融法律中的规定一致.在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时,如果金融法律规定明确,则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作为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难以避免来出罪.
转隶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面临刚性缺乏的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重视并运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积极发现违法线索、有效印证违法行为.无论是从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史还是立足域外比较,调查核实权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的起点和后盾,能够查清违法事实,以严肃程序保证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并体现法律监督积极主动的履职要求,是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内核.当前,对于调查核实权还存在重视不够,职能发挥不充分,保障不力,效力不明等问题.为此,建议聚焦法律监督定位,进一步重视发挥调查核实权作用,运用大数据和检察一体优势,加强权力行使的技术保障和机制更新,通过立法完善,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强制权,促进完善调查核实权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的支撑.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与管辖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已产生诸多弊端.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原则未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强烈的私益性,加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职能的不确定性,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使得刑事诉讼中的检、法对应关系不能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从立法原意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就是原告,因而无须与审理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考察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性质,应当避免将其与法院平等对应的宪法地位作不适当的牵连,避免将其原告身份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立起来,避免将其跨区域代表公共利益与行使管辖职能混同起来.这样,才可以从体制方面澄清检、法衔接关系中的认识误区.
尼莫教授主张提供指向有侵权文件网站的链接并非"直接侵权",提供"深层链接"行为不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权.国内学术界及实务界多从"利益失衡""技术中立"等角度分析认定提供"深层链接"应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提供"深层链接"行为无法满足行为与权利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于规避或破坏被链网站的技术措施并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著作权法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可进行规制.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对某些提供"深层链接"行为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