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引入作为外部监督机制的第三方评估,是克服自我审查模式下监督机制缺位困境、全面激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权威性不足暴露出的第三方评估"监督者"角色失灵、政策制定机关缺少运用评估结果的内外驱动力等问题,直接导致评估结果采纳率不高,第三方评估陷于制度空转的状态.厘清政策制定机关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行为内在逻辑,是突破权威性不足难题的现实基础.重构评估结果采纳机制、提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权威、建立促进评估结果运用的双向奖惩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形成与应用机制,是激发第三方评估内在优化动力、提升政策制定机关评估结果采纳率,并以此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路径.
在开放性的财产权保护体系下,被企业持有控制、合法取得、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可以成为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但学术界对于如何保护企业数据存在不同看法,现行法律制度对数据相关权利的保护都有其现实局限性.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限定提供数据"条款,将数据的内涵具体化,将侵权的行为类型化,在稳定与变革、守护与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世界其他辖区的反不正当竞争发展动态充分证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趋势的主流特质变化,具体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扩大化趋势、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精细化趋势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现代化趋势.我国可以考察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趋势的主流特质变化,以促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进一步完善.
经济法中的行为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应承担的与"行为"有关的非经济性法律后果,是与经济责任、声誉责任并列的责任形态,此三责任共同构成了责任内容视角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经济法中行为责任的形式表述具有主体差异性,适用上具有必然性和优先性.这些特殊性反映了其体系化的重要性.对此,可以从4个逻辑维度建构经济法的行为责任体系:依据责任法源,经济法中的行为责任可被分为财税法中的行为责任、金融法中的行为责任和竞争法中的行为责任等类型;依据责任主体属性,经济法中的行为责任可被分为调制主体的行为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行为责任;依据责任内容,经济法中的行为责任包括约束行为责任和强制行为责任;依据承责原因,经济法中的行为责任包括行为本身责任和行为影响责任.
在反垄断领域,剥削性高价之规制极具争议.除规制之正当性外,如何认定该价格之违法性是难点.本文以欧盟相关案例为基础,对证明剥削性高价的方法以及证明过程的难点和争议性问题予以论述.长久以来,执法机构侧重单独研究各认定方法,忽视了对证明程序的整体分析.将证明过程分为过高和不公平两步骤进行,各阶段中所采取的证明方法都各有缺陷,唯有根据个案情形,评估各自考察因素和合理参考值,灵活交叉运用各种方法,才能得出公正结论.另外,高价持续时间和商品经济价值对商品剥削性高价的最终判定也有决定性影响.对证明过程清晰严谨的要求不仅可以对企业起到指示作用,也是对执法机构的逆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