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成要件模式与例外模式不仅难以证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而且与我国实定法规定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理性选择能力.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情形中,醉酒的人、吸食毒品的人虽然会失去辨识行为、控制身体的能力,但不会像精神病人一样因神经系统障碍而丧失责任能力,无法以责任能力阙如为由减免刑事责任,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本质上是一个注意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的风险会随着持续饮酒、吸食毒品的过程逐渐升高,居于监督保证人地位的也是行为人自身,因而注意义务的内容是在实施原因行为前后采取积极的风险预防措施,具体方式可以在个案中进行差异化.行为人应当在尚未失去行为能力时进行审慎判断,如果没有采取预防性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阻止风险的实现,就意味着违反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共同犯罪的归责领域中,无论是"共同归责说""单独归责说",还是"从属归责说",都存在各自的适用困境.在我国刑法话语体系下,应重构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以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基本分类为依据,从犯的区分归责原则具有天然优势,其能为帮助行为与教唆行为提供本土处罚依据,从而为从犯的停止形态提供解释思路,进而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提供梯级适用的参考方案.
从数字私人领域的外部激励需求入手,引申出数据要素法律界权的必要性.在数据供给与处理环节,个人数据的权利应赋予用户,数据处理者收集或使用个人数据,应以事先告知并取得用户个人同意为原则.在此基础上,作为数据处理者的平台企业与第三方数据运营者就平台内数据的利益分配,应满足前者的数据收益和安全保障需求,后者在访问、收集或使用平台内数据时应给予合理补偿.在数据流通环节,针对数据交易的经验类型,通过自愿交易、强制交易、管制交易以及禁止交易等四种基本制度安排,增进法律界权后的数据权利在交易过程中的有效保护,提高数据要素在私人领域的优化配置水平,进而奠定数据交易法律秩序的基础.
围绕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学界有整体起算说与分别起算说两种观点.在具体适用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在二者之间来回转变.分期履行债务属于描述性概念,《民法典》第189条以"同一债务"适用标准将其划分为具有同一性的分期履行债务与具有独立性的分期履行债务.经规范技术和价值标准两个维度的检验,该适用标准具有正当性.对于"同一债务"应采用严格解释,以消解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避免价值分裂.虽然定期履行债务、滚动支付债务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单纯从信赖保护和保护权利人等角度的分析难有说服力,解释学上二者也不符合"同一债务"的标准,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89条.
信息处理者在技术、资源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导致其在事实上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形成了对抗的信息处理关系,这种对抗关系严重阻碍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信任作为社会关系运行的基础,能在个人信息保护、利用与共享过程中发挥连接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桥梁作用.信任的建立有助于调整隐私政策的保护机制、优化隐私设计的内部体系、填补侵权救济规则的空缺,从而缓解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对抗关系.更重要的是,信任的建立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者、政府等社会主体紧密团结起来,协调多元的社会规范,为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利用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