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归类郭鹏,覃淮宇Lanzhou Academic Journal(2007)被引用8|浏览1摘要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已得到了普遍认可。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独立证据说和七类电子混合证据说都有其合理之处。在持混合的七种电子证据的观点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中的“电子”须是广义的,同时必须修正现有的证据分类,因为视听资料本身就是一种广义的电子证据。如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则“电子”要做狭义的解释,即其原始生成以电子计算机为必须之手段的证据才属于电子证据。更多上传PDF原文链接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