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救济的法律调适窦玉前,郭丹Academic Exchange(2011)被引用3|浏览6摘要立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指引性、宣示性规定不能给予被侵权人以切实的填补。基于化解网络风险、落实民事赔偿的目的,网络侵权救济应进行多元化考虑。从证明力规则看,事后救济的核心在于恰当地运用公证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公证的高端化需求使得传统的公证机关举步维艰,应设置专业的网络侵权证据保全鉴定机构,并通过网络公约的宣示在严格网络监察的事中监督的同时促请网络使用人被动知情。而且网络风险作为技术发展的副产品,是社会前进中的一种风险与代价,理应由危险共同体承担。责任保险引入的实质即在于分散被侵权人个体风险,实现私权。所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及事后救济的多元化救济方式的整合便当然成为网络侵权救济的现实选择。更多上传PDF原文链接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