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类犯罪的因果关系——以“瘦肉精”案件为考察对象陈京春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2014)被引用0|浏览4摘要司法实践中,对“瘦肉精”生猪监管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存在现实困难.事实因果关系存在是监管渎职因果关系认定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尚需“相当性”的判断,同时可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作为规范判断的补强.为了强化执法者的规范性意识,并避免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境,可强调规范违反说的法律意义,适当创设抽象危险犯,并对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成立加以限制.更多上传PDF原文链接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