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主体的确定杨真友,高长俭现代企业文化(2012)被引用1|浏览0摘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了了解,获悉公司经营状况,法律赋予其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股东在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由于股东资格的多变,导致诉讼主体的复杂,关于知情权诉讼中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本文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能否主张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只要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就可以享有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至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出资是否足额并没有明确要求.更多上传PDF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