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乔丹商标侵权案谈混淆 高子磊Guangxi Quality Supervision Guide Periodical(2021)被引用0|浏览5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乔丹”案的再审裁判文书中对侵犯姓名权做出了认定,在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中,将姓名权置于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保护.姓名的商业性使用与纯粹姓名不同,以姓名权为基础的规制路径可能不甚严密.另有所异议在于“乔丹”商标的使用会产生“混淆”,进而影响市场秩序,涉及不正当竞争,因而更宜适用相应“混淆”条款进行规制.乔丹案有其历史因素等特殊性,从市场秩序以及行政、司法等多角度看,可借鉴“王老吉加多宝”案而采用共赢的“共享共益”模式.更多上传PDF原文链接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