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解读与司法实践 张建文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22)被引用0|浏览1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作为一般性规范,解决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合法性问题,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以及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多元主体启动模式.但是,该条款明确要求存在或者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私权诉讼化.因此,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对诉讼请求的考虑与选择也应当以填补和恢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为目的,不宜把赔偿损失(甚至惩罚性赔偿)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在借用传统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外,应鼓励司法实践探索新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多上传PDF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