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村住宅居住权的理论证成、实践意义及制度设计谷雨,庄斌Rural Economy(2023)被引用0|浏览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这一物权种类,其法律实质为建筑物用益物权.因此,设立农村住宅居住权并不会引发农村住宅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并且不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专属性产生影响,具有理论正当性.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设立农村住宅居住权不再局限于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实际居住需要,更在于将其作为一种财产利用工具或手段,为解决农村住宅买卖、合作建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等提供新方案.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应从农村住宅确权登记、居住权合同当事人范围、权利义务安排、居住权登记设立以及农村住宅征收情形下居住权人利益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更多上传PDF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