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这一物权种类,其法律实质为建筑物用益物权.因此,设立农村住宅居住权并不会引发农村住宅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并且不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专属性产生影响,具有理论正当性.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设立农村住宅居住权不再局限于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实际居住需要,更在于将其作为一种财产利用工具或手段,为解决农村住宅买卖、合作建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等提供新方案.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应从农村住宅确权登记、居住权合同当事人范围、权利义务安排、居住权登记设立以及农村住宅征收情形下居住权人利益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
股权共有是公司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权利样态.中国《民法典》和《公司法》均未对股权共有做出规定,致使股权共有的法律规制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出现"立法缺失"和"司法失序"的双重困境.资格共有是股权共有中最具特色的核心内涵,也是其有别于民法上物的共有和一般性权利共有的本质特征所在,从而构成股权共有入法的逻辑起点.通过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和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梳理,概括出股权共有的立法要点为共有人显名、共有代表人和共有股权行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国情的股权共有立法范式与规范构造建议.
场外交易的稳步、快速发展对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融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新《公司法》、《证券法》允许场外交易的合法存在,以图摆脱单一市场格局的弊端,但对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缺乏详细的规定,致使场外交易的法律调控面临困境,市场发展裹足不前。基于此,本文通过反思场外交易法律调控的现状和不足,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交易、"新三板"的制度构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突破和创新、场外交易市场的内部转板机制、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等方面提出法治路向。
我国场外交易自证券市场发展伊始就客观存在,现行的场外交易是指独立于证券交易所系统并带有明显区域特色的股票交易市场,可分为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两大板块。场外交易要获得大的发展,需要来自顶层设计的突破和推进。本文在梳理分析场外交易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围绕场外交易的功能定位、层级结构及其划分标准、市场监管、交易规则等关涉顶层设计的主要内容阐发了作者的见解,认为我国场外交易发展不会改变三板市场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分别而治的基本格局。
商事登记是商人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上,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告法律行为。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应将商事登记区分为商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再进行确认,商事登记的效力一般认为具有对抗效力。但是,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对商事登记中不实登记效力应该区别对待。研究商事登记效力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据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可以将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而出资瑕疵、隐名等情形下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企业社会责任是21世纪以来形成的一个重要概念,研究商法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把商法定位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然后,根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所对应的权利主体不同分为企业的相对社会责任和企业的绝对社会责任。因此,研究商法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有很强的理论意义还有很强的社会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