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是地震灾害预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演化发展至20世纪90年代基本成形,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国务院先后取消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和结果审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施行区域评估.在建立新制度过程中,面临着审批部门须承担委托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责任、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地震小区划及地震区划同质化、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质量监管困难、重大建设工程"应评未评""评而未用"等问题.本文在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历史变迁、改革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改革的展望,以期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推进,为了应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亟待修改.本文重点讨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项目设定权、规章制定权,依托单位的地位及其职责,科学基金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以及特殊项目的管理程序等法律问题.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项目设定权和规章制定权;明确依托单位的法律地位为“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增加规定依托单位在资金管理和在目成果共享与转化方面的职责;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授权基金管理机构对于特殊资助项目另行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