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附随后果会对国家、政府和其他相关方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单位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应当被严格限制.单位犯罪附随后果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职业禁止在性质上属于保安处分,其唯一功能在于补足刑罚的犯罪预防效果,对犯罪单位适用不会有损刑罚的权威性,在满足必要性原则和关联性原则的前提下属于正当的单位犯罪附随后果.相反,出于维护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在罪后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犯罪附随后果的决定,属于不正当的单位犯罪附随后果,但是不排除"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职业禁止这一决定性条款的执行性条款.在刑罚和正当性单位犯罪附随后果措施执行完毕后,应构建单位的"犯罪前科"制度,防止单位因遭受隐性歧视而造成利益的二次损害.在单位犯罪组织体固有责任论转向的背景下,还可以充分运用刑事合规这一兼具社会防卫与经济效益双重功能的手段"取代"单位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并将这一"取代"措施延长至罪后阶段.
全面处罚说和限制处罚说均未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合理路径,原因在于未厘清刑法上帮助行为的处罚本质.修正的折衷说从客观视角对中立帮助行为下定义,摆脱了主观视角和社会价值视角下传统帮助犯的形式主义认定路径,为帮助行为的实质解释留下空间.客观方面,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前提条件,判断是否成立帮助犯还需要对帮助行为的法益侵害危险性程度进行判断,当正犯行为的法益侵害紧迫性致使中立帮助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时具有刑事违法性;主观方面对正犯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或者确定性的认识程度,意志因素既包括放任发生也包括希望发生.修正的折衷说为"治理"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疑难杂症"提供了一剂"良方",推进了我国刑法的实质化进程.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后的洗钱罪在司法适用中引发了一系列疑难问题.洗钱罪删除主观要件"明知"后降低了入罪标准,但是仍然要求行为人对七类上游犯罪具有概括的主观认识."事前的通谋"是判断成立上游犯罪共犯的标准.事前的通谋不仅包括主动参与型,也包括被动答应型.一般情况下,对于本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对于他犯则直接构成洗钱罪,例外情况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