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以刑事处罚早期化和严厉化的特征体现了刑法对于恐怖主义风险的积极应对.由于风险刑法在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取向中倾向于前者,因此,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反恐立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从刑法理论发展和刑法规范协调发展的立场,尚需对我国的反恐立法进一步完善.
<span id="ChDivSummary" name="ChDivSummary" class="abstract-text">新型危害行为入罪已成为我国犯罪化立法的重要内容,但其呈现的民粹主义趋势令人反思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在结合法益概念与谦抑主义划定犯罪圈的理论指导下,以帕克的刑事制裁界限理论为基础,针对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入罪后能够通过公平且不歧视的执行来认定、入罪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没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可以代替刑罚这四个条件为入罪标准,以解决"毒驾入刑"等争议性的现实问题。</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