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model based on the discipline system of “theoretical law + departmental law” overemphasizes professional subdivision, resulting not only in the separation of different disciplines from each other, but also in the narrow thinking mode, single knowledge structure, and weak practical ability of trained legal talent, who are therefore hardly adapted to the needs of the era, which are characterized as cross boundary social problems and comprehensive knowledge application. All in all, the training of high-quality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talents lags behind social reform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ntext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liberal arts, developing the new liberal arts, i.e., deep cross-integration, has penetrated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discipline, broken through the inherent limitations of law knowledge, promoted the interdisciplinary development of law education, and helped cultivate the ability of law students to integrate interdisciplinary knowledge. The development of new law science should proceed step by step, from shallow to deep. It should follow the guidance of social needs, break down discipline barriers, innovate cross-integration mechanisms, transform and upgrade from the “small crossover” among various departmental laws within the law discipline to the “big crossover” between the law discipline and other disciplines, and transform from the innovation of research methods to the innovation of the structure of disciplines. The cultivation of inter disciplines should focus on emerging fields such as national securit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现行刑法施行25年来,以11部刑法修正案为代表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中国安全刑法的形成之路.前十部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体现了安全刑法的逐渐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安全刑法的正式形成.当安全作为刑法保护的首要价值时,引发了法益论的全面崩溃.面对安全刑法的冲击和挑战,未来中国刑法的走向必须进行理性定位.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要求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自由刑法,而非安全刑法.自由刑法才能维护法益论实质内涵及刑法行为主义,也才能维护现代刑法体系;中国刑法应树立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观,通过适度的安全刑法逐步回归自由刑法;权利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以及国家刑罚权正当化的根基,从刑法长远发展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是而且只能是自由刑法.
元宇宙技术的应用推动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互动,加快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以其独有的新型交互式数字社会构建技术成为了新的网络发展方向.在国家主权、社会经济安全、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等方面,元宇宙与传统社会制度的基本构建逻辑存在着冲突,缺乏有效治理路径会带来严重风险.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构建元宇宙时代的法治秩序,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以技管结合为治理逻辑,以伦理驱动为价值导向,以多元主体参与为管理方式,从而实现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风险治理、多元共治的秩序格局,实现面向元宇宙时代的良法善治.
网络的技术驱动性与普及性使我国社会进入了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网络社会形态,并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是法治化,法治化的核心是良法善治.我国当前网络空间的刑事治理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当下盛行的刑法积极主义立场继续强化了社会治理的国家干预性,过度依赖刑法惩罚模式导致了网络犯罪刑事治理机制短效的问题.为了实现网络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网络空间刑事治理应提倡以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为前提,以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为手段,在刑法干预上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的内容与构造包括消极的法益观、消极的不法·责任论、消极的刑罚论,倡导以个人法益为基础、拒绝犯罪论体系功能化、追求释放刑罚实效性.消极刑法观能在网络时代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改善刑法万能主义对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的挤压现状,在维持刑法惩罚法属性的同时襄助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进而提高国家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是一套包含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的要素体系,体现了刑事合规和事后合规的要素特征,发挥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标准、合规监管人监督评估标准、检察机关审查验收标准等多重制度功能.有效制度修复标准要求涉案企业在查明深层制度缺陷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制度修复,审查要点在于涉案企业识别管控漏洞的准确性和深度,以及修复措施的针对性和彻底性.有效合规计划标准涵盖从合规体系设计到合规运行效果的全过程,合规体系设计作为形式标准,包括风险导向、要素完备、全面覆盖等三项基本要求;合规运行效果作为实质标准,要求检察机关和合规监管人运用多样化审查方法对合规体系诸要素的运行有效性作出评估.基于合规运行效果来设计有效合规计划的全过程标准,才能针对刑事涉案企业发挥长效的犯罪预防作用.
人工智能(AI)作为类人类智能,无论我们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在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时,都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解释,为此,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可解释性的全新路径来推进,而不是纠缠于当下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与法律责任的各种主体论与责任理论.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亦即解释人工智能如何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算法决策.然而,在AI领域,虽然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 成就,但如何确保以非技术性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解释算法决策以及任何驱动这些决策的数据,仍是一个无法得到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黑箱"释明难题决定了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解释性.法律责任的本质是答责,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不能自我答责,因此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 是预防,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预防目的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下一个前沿问题,是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问题.
针对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频发的司乘冲突以及刑法罪名供应不足的现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期通过轻罪的增设来实现刑法的社会治理.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时常存在不合理地扩大该罪处罚范围的问题.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表述,其属于具体危险犯,应当对"危及公共安全"在个案的司法判断中进行具体分析.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予以法教义学层面的分析有利于合理限缩该罪的处罚范围,并间接地会对其他危险犯的司法认定产生一定现实意义."危及"与"公共安全"具有相应的含义和特征,为了适当限缩刑事处罚范围,应围绕"危及公共安全"予以法教义学层面的分析,并适当地予以类型化.妨害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及应当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公共安全"宜采用"不特定且多数人说",公共安全的对象不包括纯粹的财产利益.该罪中"危及公共安全"的类型应当结合车速、路况、暴力程度、责任分配以及行为性质等尽量予以具体化,妨害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在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坚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合规不起诉改革正处于向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从制度功能、刑事政策、立法论等维度展开的前期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面对重罪不诉引发罪刑法定原则的危机、整改出罪导致并合主义刑罚的失衡、追诉责任人对单位犯罪结构的破坏等法教义学困境,应当回归改革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论根基在于单位犯罪的分离构造.实质犯罪论要求只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人,以单位合规责任入罪、合规整改出罪和责任人行为责任入罪、罪行轻微出罪为基础,单位犯罪聚合形态下重罪案件责任人的分离追诉成为可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制裁论根基在于合规整改具有超越刑罚的制裁效果.发端于实质出罪论的实质制裁论要求刑罚的发动保持谦抑,鼓励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方式代替刑罚处罚.企业不仅为合规计划建设投入大量经济成本,还在治理结构、商业模式、组织人事等方面完成"断尾求生"式的自我改造,合规整改这种非刑罚制裁方式较之罚金刑更具严厉性.
网络游戏外挂通过使用特定的人工智能技术来代替人工操作发出指令.当前网络游戏外挂由单一技术型升级为复合技术型,自动操作性大幅增强,并主要分为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和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存在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入罪标准的理解不一、个人责任和平台责任归责错位的问题.制作、销售、使用辅助操作类和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不构成犯罪,只有制作、销售超出正常运行机理的"超规格数据修改类外挂"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个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深度介入超规格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的制作、销售过程,和平台达成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才和平台成立共犯,否则仅是帮助行为,主要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将追责重心由个人转向平台.
AI可解释性问题直接导致AI决策的刑事归责难题.基于科学技术与法教义学的立场观察,AI因其不可解释性而不能成为刑事归责的主体.通过因果关系的适当延长,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成为AI决策归责主体的可能性,但需要结合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进行区别判断:对于已经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因其主观上的不可谴责性而可以免责,不对AI决策承担刑事上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需要结合结果预见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理论上,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具有客观上的可谴责性对AI决策具有可归责性.
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财产犯罪中的违法性判断应当从属于民法,刑法不能在民法之外独立创造民事关系的概念.在无权处分的案件中要先由民事法律规范对财产关系做出认定,再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权,成立财产犯罪要求被害人有财产损失.无权处分行为单纯侵害的是他人的处分自由,不具有刑法意义的法益侵害性.有罪说消解了财产损失要件应当予以否定.同时,排除无权处分行为刑事违法性的根源在于善意取得制度,而非合同效力.在无权处分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有交付意图,无论是否告知买受人其无权处分的事实,还是买受人是否实际取得所有权都不影响其行为性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袭警罪首案频发.司法实务人员对袭警罪中"暴力"的理解泛化以及入罪门槛过低,导致袭警罪大有成为我国继醉驾犯罪之后第二大犯罪的趋势,如何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因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地区发生的袭警罪的典型首案,根据刑法中"暴力"的含义以及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内涵,袭警罪中"暴力"的性质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暴力的发生仅限于突袭性而不包括缓和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非突袭性暴力,暴力突袭性的具体特点包括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根据袭警罪侵害警察人身安全、妨害公务正常执行从而侵犯公共秩序法益之逻辑关系,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共通性,应联系暴力袭警行为及其结果,通过法益甄别值得处罚的暴力袭警行为,从而将不具有可罚性的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准确理解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即"英雄烈士"的范围,是弘扬社会秩序核心价值观及一体亿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等英烈名誉保护法律责任条款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基于本罪设立的法源及其与前置法的关系,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分析,本罪中"英雄烈士"不是"英雄"加"烈士"的并列关系,而是"英雄的烈士"的偏正关系;"英雄烈士"的内涵应是为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发展英勇牺牲的仁人志士;"英雄烈士"的外延仅限于"故去的烈士",不包括"活着的英雄".这样的结论既符合法条之文义,也符合本罪设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之立法原意,更符合本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法益保护目的 ,并遵循了本罪作为法定犯应参照前置法的基本理据.
"课程思政"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历史地形成的大学育人理念在新时代的继续发展,它为专业教学发挥思政教育功能提出了更明确的实践要求."课程思政"的本质是"课程德育",刑法学教学的契入点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道路中的"理想信念"和"核心价值观",归结为一点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理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刑法教学知识更新,为此需要准确理解"刑法学现代化转型"与"思政功能强化转型"的匹配问题.在"课程思政"背景下,刑法课应理顺"刑事政治思维与刑事法治思维""刑法理论自信与借鉴西方文明""刑法学'马工程教材'与其他教学载体""刑法课中的'术'与'德""以及刑法课堂中不同教学类型之间的关系,保证"一课双责"的动态平衡.
刑事立法活跃化不仅带来了刑法条文增量与刑法知识体系更新,也伴随着积极刑法观的跃升与消极刑法观的沉寂.受积极刑法观的驱动并顺应前置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物安全犯罪立法进行了调整,以及时有效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刑法通过修改旧罪,增加规制内容与保护对象,在既有生物安全犯罪框架下实现了处罚的扩大化.刑法通过增设新罪,增加侵害方式与行为类型,将严重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非法利用生物技术、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等行为犯罪化.无论是修改旧罪还是增设新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都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的理性的积极预防,这些立法兼具预防性与回应性,既能类型化地预防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又填补了既往生物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有效化解了积极刑法观的正当性危机.
《民法典》的颁行提供了重新审视我国国家治理能力是否实现了现代化这一重大问题的契机.在前民法典时代,我国采取的是基于国家中心主义的重刑轻民国家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内部表现为对刑法维护社会秩序机能的重视,在外部体现为刑法常常绕过前置法成为应对社会失范行为的优先和常态化工具.在民法典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呼唤以人民为中心的以重民轻刑为前提的"民刑共治"新模式.只有民先刑后民进刑退,方能形成轻重有序责任有别的民刑共治治理体系,并实现国家治理对公权力倚重转向私法自治的能力现代化.民刑共治也是回应共建共治共享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理念行之有效的模式.
泛在的社会风险、剧增的社会治理难题以及复杂的失范行为等多重挑战全面地激发了刑法的扩张性与严厉性,使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愈发广泛和深刻,造成了刑法的异化,即刑法的政治化、工具化与技术化倾向.欲从根本上解决刑法的异化问题,必须在现代法治逻辑下再度寻找刑法的根基和刑法的信仰.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脉络梳理国家权力的演化历程可知,国家的刑罚权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转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而保障公民权利依赖于作为法治国之体现的罪刑法定主义.因此,刑法的根基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刑法的信仰是罪刑法定主义.滥用刑罚会动摇刑法的根基和信仰.一时意气之言,虽随风而逝,仍锐可当锋;一时意气之刑,虽陟罚臧否,却刀可伤人.学习刑法,不能仅满足于获取知识与养成技艺,还需维护刑法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之根基与恪守罪刑法定主义之信仰,以此共同坚守现代刑事法治的内在纹理和血脉.
当下,对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应基于"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的哲学层面进行反思,为此提出问名、问需和问策这三个"时代之问"."问名"即人工智能法学的身份之问,"问需"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内涵之问,"问策"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之问.就名称而言,人工智能法学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学"或"(计算)数据信息+法学",而是由"人工智能+法学"交叉融合而成的独立新型学科.从内涵来说,人工智能法学需要探讨"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这两大维度及智慧法治理论与实践等六大领域.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法学应贯彻新文科建设发展理念,正确认识"未来法治",注重法学的实践性和新文科建设的内部整合.未来我国应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以彻底解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学科定位问题,并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实践智能化方案.人工智能法学始终是"面向人"的研究,其实质是"AI+HI"(人工智能+人类智慧),它永远是且只能是"以人类为本".
刑法分则"明知"要件在限制犯罪处罚范围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要件,意味着上游犯罪本犯也被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洗钱罪处罚范围扩大且惩治力度加强.然而,自洗钱定罪自然不需要"明知",他洗钱定罪仍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予以判断.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条文文字表述,基于自洗钱与他洗钱性质与方式的不同,同时也是为了遵守联合国国际公约对他洗钱"明知"的基本要求,应确立"明知"为他洗钱的出罪条件.通过刑事推定完成事实认定,实现对"明知"要件的证明,发挥"明知"在他洗钱犯罪认定中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实现他洗钱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助力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精准发力和精准打击.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在开展合规管理试点工作,但是缺乏必要的理论积累与精准的实践认知,刑事舍规制度及其运行需要新的法理重塑.企业经营自由与经济秩序安全的平衡既是风险刑法的价值取向,也是企业刑事合规的观念指引.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旨在推动单向度刑事治理模式变革,同时也致力于风险多元化视角下积极构建契合刑事罪状论的刑事合规制度体系.基于国有企业特有的监督实效与执行合规考量,国家法、国有企业与国资监管三个层面的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无疑成为实现企业风险防控制度有效融合与刑事合规“行稳致远”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