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与时俱进,运用数字化手段重塑公安党建运行体系,打造数字化党建管理平台,真正实现智能化管理、全息化研判、精准式服务,推进传统党建工作迭代升级。构建公安数字党建新形态,须坚持责任导向,“分头抓+共同管”拧紧数字党建责任链条;坚持问题导向,“多场景+小切口”构建数字党建应用平台;坚持需求导向,“强管理+重服务”拓展数字党建平台效能;坚持效果导向,“智慧化+集成化”赋能数字党建应用实践,推动新时代公安党建工作创新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全面推进“一村一辅警”机制建设。基于情感治理视角,对枫桥镇、齐齐哈尔市、利辛县、深圳市石井街道、邵阳市和竹溪县多地的“一村一辅警”案例分析,以探讨“一村一辅警”的优化路径。两条优化路径:一是对情感的治理,即通过打造乡村意象、辅警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完善制度稳定乡村总体情感进而形成情感内生;二是用情感来治理,即辅警融情于工作之中,联动关键群众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体现了刑法对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内容之一的生产安全的保护。然而,预防性立法的负面效应、入罪门槛低等问题可能导致该罪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因而有必要建构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出罪路径。对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释,将“生产、作业中”限定于具有常习性、持续性、危险性的特定业务中,以“特定领域标准”为三种法定行为之“现实危险”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能够从实体上厘定该罪的入罪范围。程序上,借助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论和制度,推进生产、作业单位的合规建设,能够实现对合规企业及相关自然人的出罪。
“暗网”具有匿名性、隐蔽性、高技术性和接入简易性,传统犯罪类型不断与暗网融合并快速向暗网转化。暗网犯罪行为需要司法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线上和线下两个维度取证并加以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备“明知”以及如何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暗网犯罪证明所面临的难题,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暗网犯罪的不同类型有区别的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通过准确认定身份同一性、有效结合线上线下证据以及积极使用专门技术获取的直接证据达到证明标准。
共享经济的浪潮推动了民宿业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拉动了经济的增长。但随之带来了一些治安风险,诸如房源底数不清、入住信息失真、核查技术落后、监管成本过高、缺乏核心领导、管理相对分散、监管标准不一、经费保障不足、从业者缺乏宣传培训及未与社会组织联动治理等。公安机关针对此种现状,应当采取将全域房源纳入监管、开展无人值守入住监管、创新证件核验、构建云端警务系统、零成本接入监管的治安管理措施。同时辅以组织保障、责任保障、政策保障、经费保障、推广保障、培训保障以及公安机关与相关单位协同治理保障等机制。依托现代科技加持,打造民宿业智慧监管模式,保证民宿业健康发展与经济增收实现动态平衡。
随着刑事立法不断扩张,导致大量的行政不法行为被犯罪化,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被严重弱化。非罪化理论承袭自由主义思想,是对刑法犯罪化的重要调适。一般而言,非罪化包括立法机关非罪化、司法机关非罪化和监察机关非罪化三种实践形态。基于行政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构造,事实上,行政执法机关亦享有非罪化的权能。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依据的隐晦性、对象的特殊性、替代处罚措施的完备性以及过程的封闭性等特征,其本质仍属于行政权范畴,是非罪化理论的重要发展。
新时代公安高等教育的关键是要在加强内涵建设和创建国内一流上下功夫。在总结传统公安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上,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一条主线,培养学生具有过硬的实战能力、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创新能力。为此,可以将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创新实践教学体系、打造智慧型教师队伍和完善协同育人机制作为五个实现条件,确保组织领导、建章立制、名师引领、研究创新、质量监控、信息技术、经费投入七个保障措施,最终实现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内涵式、特色式发展。
自虚假诉讼入刑以来,司法实务对如何认定“捏造事实”莫衷一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捏造”的对象应当是能够影响法院立案决定且构成一定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理,起诉人的主张事实在经过法律要件的筛选后成为要件事实并构建起该案的实质法律关系,而虚假诉讼对事实的捏造亦是通过同样的流程影响了整个诉。因此可以法律关系为分析框架,以要件事实为基本要素,从而找到实务认定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的基本规则。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产物,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中最为广泛的一项权力,在执法实践中容易被执法者所滥用,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及社会的稳定。以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特征入手,剖析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以及滥用的原因,并提出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对策。只有对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政治角色理论的视角下,公安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设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前公安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着明显的角色定位误区,进而造成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现象。进行角色定位及应对的途径有:扮演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事前”预防者、“事中”参与者、“事后”维持者的政治角色,回应角色期望,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与助手;避免角色错位,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回避角色冲突,依靠法律法规规范矛盾纠纷化解职责;防止角色超载,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协助建立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做好角色培育,提升公安民警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在网络时代,传统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此消彼长呈现出“网络吸引犯罪”的犯罪变迁,这与犯罪机会从线下到线上转移有关。网络犯罪突出的非接触性、去地域性和分工离散性的特征使得传统治理模式面临危机、跨地域协作存在障碍以及全链条打击呈现碎片化。为克服治理困局,有必要抓住网络时代的机遇进行网络犯罪治理革新。应以多元参与为基础构建共治格局、以前端防范为方向进行治理模式转型、以沟通效率为保障推进跨境协作、以综治平台为核心实现全面打击。
网络社群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近年来随着监视资本主义进一步应用于用户画像技术,算法可以有计划地将有共同兴趣、观点相近的用户在其无意识状态下组成共同体,在群体激愤作用下,该网络共同体的活动逐渐从“线上”转移至“线下”,转变为一般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而网络社群基于虚拟性、风险转移等突出特点,其治安风险高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当今有关网络社会治安的法律散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门法及网信办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除此之外,互联网平台及行业也制定了涉及网络用户行为的规则体系。通过“硬法”与“软法”结合建立对网络社群治安风险形态的法律规制,但效果仍不明显。因此,需要从网络社群的法律定位出发,以解释论的角度分析网络社群的法律定位,在明晰法律定位的基础上,通过事实分析审视网络社群的治安风险,正确看待网络社群的治安风险防控对现阶段治安防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内外勾结型金融诈骗犯罪,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内部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无论是数罪并罚方案、分别定罪方案,还是职务犯罪说、金融诈骗罪说,要么没有体现共同犯罪的特性,要么没有考虑各行为人自身的行为特点,都不适宜作为合适的定罪方案。共同犯罪制度和理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模式下的结果归责难题。在认定二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双层次、递进式的定罪方案。能够确定犯罪参与人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等因素时,应当采取主要罪名说,无法查清时则应当采纳分别定罪说。
外警培训是我国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设置直接决定培训质量和层次高度。我国外警培训目标建设应围绕纵轴横线和轴线交叉结节为主构建。基于培训目标基本架构的目标体系建设,要根据基本架构完善目标体系的子体系,要用培训目标设置要项固定体系构成的各个目标,要用基本架构约束各个不同的目标指向。
犯因性心理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也是犯罪行为的前兆和先导。研究影响和支配女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并提出积极预防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建议,是有效预防女性犯罪的必然要求。劳荣枝案是一起关注度较高的女性犯罪案件。畸形的需要和动机、错误的认知和价值观、不良的性格特征、迷失的情感和偏差的社会交往等一系列犯因性心理因素是推动劳荣枝犯罪的重要原因。强化犯罪心理预防是遏制犯罪的重要途径,女性犯罪心理预防的根本抓手是塑造女性积极健康的人格。引导女性建立合理的需要结构,构建完善的认知体系,锻造良好的性格,培养积极健康的婚恋观,提高社交心理水平,可以遏制和预防女性犯罪心理形成,有效减少女性犯罪。
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使得单位犯罪治理由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从目前的指导案例来看,检察机关往往把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捆绑处理,实际上这不利于合规不起诉走向长远。明确企业组织体责任这一理论前提,建立起企业与个人、负责人与行为人两分的不起诉、从宽体系,才能推动合规不起诉改革向纵深发展。具体而言,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为改革纾困:在实体上,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将企业自身制度、文化中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作为其受到刑罚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将企业成员责任理解为个人行为责任,并对两种责任人员区分处理。在程序上,对企业进行不起诉考察时,要突破“重罪不诉”的障碍,依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合规整改验收标准,全方位给企业“松绑”。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触及以犯罪构成论为基础的单位犯罪制度,有必要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予以反思。我国单位犯罪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呈现自然人与法人相互交织的特点,与法理根基和合规实践需求存在悖离。相较于其他域外国家,“单位意志”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合规改革前司法实践以“单位意志”为切入点,扩展裁量权空间,个人意志难以上升为企业意志,以致我国单位犯罪一直隐藏在单位内部成员犯罪的阴影之下。此种归责方式不利于企业后续整改合规,无法发挥特殊预防功能。为顺畅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应转变单位犯罪归责进路,由“个人—单位”转化为“单位—个人”。组织体责任强调单位自身固有责任,分离组织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不仅贴合我国双罚制模式,而且为企业合规改革留有进一步推行的空间。
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因存在监督不充分不积极、监督水平不高、监督不全面、监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发展。造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包括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检察官办案精力不足、缺少有效的学习培训机制、办案人员习惯于坐堂办案实地踏查少、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考评指标未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存在抵触心理、公益诉讼监督缺乏必要刚性。基层检察机关应通过优化成员结构抓住监督重点、提高重视程度自觉补足短板、加强部门内部协作多渠道拓展案源、合理调整考评指标、积极转变办案观念、加强沟通协作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双赢多赢共赢新格局,加快构建制度保障增强公益诉讼监督刚性等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解决。
《个人信息保护法》详细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从事信息处理活动时所应遵守的“知情同意”规则,对该规则的有效要件进行丰富能使其与刑法中的被害人同意在自决权基础上实现实质契合,成为刑法中出罪事由的有效资源,改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罪事由短缺的困境。但是“知情同意”规则内在的私权属性,决定着其在成为出罪事由时的有效范围仅局限于信息主体自决权的权属范围之内,并且基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特点,只有在被害人同意“一元论”的基础上,将该规则引入被害人同意的适用场景,才能发挥其作为出罪事由的功能。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袭警罪的研究已基本成型,但在研究方法上存在实证研究阙如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尚存对“暴力袭击”要素的认定标准较低、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要素的规避忽视以及“人民警察”要素的范围模糊不清等问题,导致袭警罪走向犯罪扩大化之趋势。正确适用袭警罪,必须在保护法益上立足双法益说;在“暴力袭击”的认定上,采用二元立场认定暴力范畴、树立包容性执法理念、坚持暴力袭击的去“意外性”;在“正在”要素的认定上,构建二步骤法的实践模型;在犯罪对象上,对辅警的纳入作理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