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36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性侵罪.在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上,性自主权说和身心健康权说都难以在立法必要性和解释合理性问题上同时做出妥当说明.作为法益的性自主权与被害人同意理论相混淆,导致解释论存在问题.性自主权是在通过去暴力化来实现去道德化的立法修改中逐渐形成的概念,并不是性犯罪应然的保护法益.我国刑法上并未也不必采取这种去暴力化的路径来实现去道德化的目的.相比之下,身心健康权作为一种保护法益更具优越性,不应认为只在不具备性自主权时才对其进行保护.作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身心健康权的具体内容是生理上女性一身专属的生殖健康权,社会性别上的女性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认为本罪是抽象危险性犯不会造成处罚扩大化.认为本罪并未提升性同意年龄、女性的真实同意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不会造成本罪被架空.应当认为负有照护职责的人不必利用身份造成隐性强制,在女性知道其身份时即可成立犯罪.其自手实施和利用他人实施狭义性行为均能成立犯罪.
发回仲裁可以减轻当事人另行起诉或仲裁的程序负担,缓解司法压力.但在现行立法中,发回仲裁并未针对需要纠正的程序瑕疵,而是指向伪证及隐瞒证据;其所谓的"自纠"导致仲裁未经撤销而就已决事项重复仲裁,亦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既判力相悖;通知并等待仲裁机构表态才能终结或恢复撤销程序,则招致程序的迟延.究其原因,《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国内法转化应当符合本国实际,等待仲裁机构自纠源于英国普通法规则中的"发回仲裁"规则,简单移植将与大陆法系法理扞格.立法建议为,只要局部瑕疵未从根本上影响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发回仲裁较另行仲裁或诉讼更符合程序经济,法院应当合并裁定,即通过撤销裁定的形成力恢复仲裁程序.同时,撤销裁定使原本已经被终局仲裁裁决消耗的仲裁协议复苏,为仲裁的恢复奠定了协议基础.
规范意义上的采光权,包括公法上的采光权和私法上的采光权两个方面.公法上的采光权是一项主观公权利,它是相邻人请求行政机关对其采光需求进行合理保护的请求权.私法上的采光权是相邻人要求建设者不要妨碍其采光需求的民事权益,它的存在不依赖公法,也不能被公法吸收.在法律救济方面,相邻人可以针对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公法上的采光权.行政诉讼可以从根本上保护相邻人的采光权,但也具有起诉期限限制、审查标准宽松、可能适用情况判决等劣势.在行政诉讼之外,相邻人还可以针对建设者提起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规划许可不能排除民事侵权的可能,国家标准也不能作为判定民事侵权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据.
信义指守信、遵守诺言,即言出必行或言行一致.罗马人以信义为荣,罗马式信义不同于希腊式或布匿式信义,是罗马人的一项生活原则,也被视作罗马男性美德"坚韧不拔"的一个方面.有些信义关系具有法律特征,有些不具备.罗马法承认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效力,遵循完全债务合同的严格拘束力,其秉承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信义与正直的双重面向.在信义的类型上,除合同信义外,还包括一种誓言信义.从罗马法的信义原则中发展出罗马高级官员受其所颁布告示的约束和法不溯及既往这两条重要规则.此外,在古罗马人的生活中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的持续性信义关系,其体现在解放自由人与其庇主之间、庇主与门客之间、古罗马财政官与其上级官员之间、朋友之间以及友好合作协议中,但这些信义关系并不都具有法律上的特征.了解了信义原则的这些具体体现,便能更好地理解罗马法.
法律体系的内容构成是一般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主流观点至今认为,牛津学者哈特对法律命令论的致命一击使其成为全盘失败的理论方案,义务规则和授权规则二元并置的本体论构造成为不证自明的原理.尚未引起注意的是,哈特在依循描述社会学方法的同时暗中征用规范主义策略增强论证效果,但他并未展现命令论在规范法学下的最有力面貌.授权规则的本体论介入可保证法理论的最大解释力度却无法为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法律形态提供完备的规范前设,并不完全满足规范法理学的元理论判准.政治道德效果的最佳化实现使得法律命令论虽然单方面强调法律内容的义务向度,对当下法理论甚至立法学而言仍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理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