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如何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此类犯罪案件存在案发时间久、客观物证少、犯罪嫌疑人拒供意志坚决等特点.有针对性的讯问对策是:首先是要全面掌握案件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其次是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畏罪、悲观心理;最终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震惊精神损害大多存在于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裁量中,然而真正意义的震惊精神损害是作为纯粹精神损害的一种独立于人身存在.实践中,不少受害者因该类精神损害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请求法律救济.可以在明确震惊精神损害定义、性质的基础上,从原则到具体,通过适当扩大第三人的主体范围、严格区别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科学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等路径,构建震惊精神损害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化解因国家对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而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并由此带来了解决此类特殊民事纠纷的差异化司法.《民法典》于民事纠纷的化解有体系性、周延性和指引性等特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特殊民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基本解决思路.分析《民法典》上述特征和机理,并充分考虑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生产要素及权利关系等因素,从人、土地、治理以及权益4个维度探究此类纠纷的化解对策,体现了《民法典》化解机制设计的多元性、化解纠纷方式的专业性等优势,为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承认了商事活动中的股权代持现象,但未进一步解决隐名股东能否阻却名义股东的普通债权人执行问题.外观主义是否被适用、债权人是否涵盖《公司法》第32条的"第三人"、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如何平衡等问题,学界未达成统一认识,各地法院亦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以往判断债权人与隐名股东的权益对抗时,因没有区分"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概念,将判断"股权权属"导向判断"股东资格",陷入两个概念互相解释的泥沼.解决债权人申请执行隐名股权的问题,应在区分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的基础上判断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权属,进而再作与债权人权益对抗的判断,最终得出是否排除执行的结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结果,作为独立罪名,其行为模式明确为:主观明知+客观帮信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但用实证分析法研究判决案例可知,当行为同时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时,实践有倾向于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口袋罪的趋势.对此问题,可借助体系性解释区分典型关联罪名的保护法益,再从主观明知的程度与内容出发,厘清推定知道的适用程度,最终明确与上游犯罪的边界.
法律应对国企、民企同等对待和平等保护,各个层面已经达成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7月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还可进一步完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应扩展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附条件地适用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刑法》有规定而"草案"未涉及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修法时应对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同等对待.民营企业自身要具备被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应当规范内部治理机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损失厌恶理论认为,预期的一个单位损失所产生的痛苦远大于一个单位得到的所产生的满足.完善律师费赔偿制度、尝试降低损失预期对发挥版权制度的激励作用有较大意义.检视当下律师费赔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现有规范未能对律师费赔偿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其二,律师费赔偿以实际发生为前提,权利人易产生损失厌恶心理;其三,法定赔偿制度未能与律师费赔偿制度良好衔接,适用法定赔偿时较难妥善进行律师费赔偿.针对上述问题,律师费赔偿制度可以从支持对风险代理中的风险费用进行赔偿、细化法定赔偿中的律师费赔偿规则、律师费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支持比例脱钩3个方面进行完善.
商标撤销制度是一种用来保护商标权利的措施,其中的通用名称认定是判断商标是否因具有普遍使用的名称而被撤销的重要程序之一.通用名称认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通用名称相关公众判断主体不全面、考量因素缺失、认定司法尺度不一等.立法建议:结合之前学者的观点和既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院认定构成通用名称的标准,在商标认定中可综合商标显著性因素、主观因素、市场消费者调查因素等,结合通用名称的认定程序及实践应用,明确其对通用名称认定的影响,完善立法和司法对于通用名称及考量因素的规定,确保通用名称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促进公平竞争和商标权益的保护.
大数据时代,算法技术的重大突破使算法脱离了纯粹的技术属性,形成了新兴的权力形态,即算法权力.算法权力借助对个人数据资源的掌控,产生了私权力与私权利失衡、人的主体性丧失等权力异化风险,探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私权力的来源,明晰此种权力异化所产生的现象及风险成为法律规制算法权力必须探讨的问题.针对我国目前算法权力暴露出来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不充分、缺乏正当程序规制以及监管权责不明等问题,应当从为个人数据赋权、建立算法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和明晰监管权责3个方面规制算法权力,健全算法权力法律规制体系,遏制算法权力的逐步异化.
我国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的审查内容、程序及责任等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建筑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增强建设工程承包方对于能够实现回款的信任度,缓和社会矛盾.得益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施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人权益的保障从时间条件上予以放宽,这项制度时间标准的延长,对破产管理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从管理人角度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格的权利主张主体、行使范围及行使条件和方式需要深入认知.
实务中,一线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的办理上,暴露出我国刑事程序制度在辩护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一是再审案件,辩护人角色与地位不够明晰问题,主要关涉近亲属是否有权委托律师以及律师身份如何定位;二是当辩护律师缺席审判时,审判程序效力存疑问题;三是辩护律师申请权的类型与效力不确定问题.就诉讼法理而言,近亲属既有权提起再审申诉,自然有权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申诉,应明确再审程序中受托律师之辩护人身份;辩护人因正当事由而未出庭,法院不顾被告人意见仍开庭审理系属剥夺律师出庭辩护权之行为,为重大程序违法,法理上应对案件重新开庭审理;辩护律师申请权,本质为程序请求权,在立法表述上宜采用"声请权"一词,以彰显其司法属性之本质.申请权实际分为实体性程序请求权、纯粹的程序性请求权以及非法定的程序请求权,因而不宜不加区分地统称为"申请权",对于辩护律师的程序请求权,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回复.
大量出售伪造、虚假出入境证件申请资料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独立的法益侵害性和骗领出入境证件犯罪的主导性特点.当前立法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申请资料行为的规制存在不足: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申请资料行为的规制存在漏洞,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为市场秩序而非国(边)境管理秩序.将出售出入境证件申请资料行为入罪,也许是完善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有效方式之一.
博物馆藏品影像的开发使用是让博物馆藏品"活起来"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实践中,藏品影像开发使用场景的多样性、授权合作主体的多元性和藏品著作权权属的不确定性,使藏品影像著作权问题愈发复杂.实践中,博物馆应根据藏品影像著作权形成和行使的法理逻辑,厘清其在开发、管理、授权和运营等阶段的著作权风险,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制定攻防一体的风险防控机制.
"网络水军"在网络空间通过有偿删帖、发帖、刷评、淹评、造谣等方式开展活动,以上行为污染了网络空间环境,引发了网络信任危机,并对国家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危害.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创新识别"网络水军"的算法机制以及发挥官方媒体在舆论热点中的定音作用,能够更好地实现对"网络水军"的治理.
控烟履约,尽责于行.随着国内控烟履约形势的发展变化,社会对如何完善控烟履约工作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在控烟履约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一定的创举,展现出桂林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但仍然存在工作统筹协调不足、缺乏沟通联动,以及控烟履约工作宣传力度不足等问题.完善控烟履约工作机制的建议有:加强对控烟履约工作的认识、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完善控烟履约工作联动机制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警劝阻作为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已在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Z市C区公安机关在开展预警劝阻过程中遇到专业警力匮乏、教育训练滞后、协同作战不畅等困境,通过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打造智能预警中心、规范线下劝阻操作、介入心理干预措施等方式方法,可为优化预警劝阻工作路径提供参考.
违法性认识属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故意的内容.对于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行为是否为整体法秩序所禁止的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具有阻却行为人本罪故意成立的功能.基于法定犯的特殊属性与当前司法实然状态,应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在认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未来可将"明知"证明要求融入司法解释中.
人脸信息对个人而言具有唯一性,与公民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有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人脸信息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实践中,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犯罪的案件呈多发与个性化特点,传统刑法治理手段明显后劲不足.为应对数字时代各式各样的刑事风险,须从刑事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双管齐下,明确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定罪标准,强化"事前+事后"双头治理模式,让刑法回归保护法本位,三举并进实现信息技术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
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重要手段,对规范化经营上市商业银行、保护市场约束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分析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现状,探究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外部监督管理及银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成因,对完善上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外部监督管理和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管理,进一步规范上市商业银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行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不稳定性的激增使得立法发展呈现出明显的规制扩张形势.立法功能逐渐转变的本质原因是风险立法,既使立法现状呈现"三化"发展态势,又使立法发展出现"四新"特色.针对该形势与特色,立法理论需要破除运用风险社会导致风险立法的简单证成逻辑,将公共利益的科学保护代入风险立法.风险立法的理论定位和方法选择的方向是重视立法评估制度的完善、建立专业化立法起草团队、限缩解释公共利益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