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还应否作无罪辩护?对此存在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系到律师辩护权的正确行使,也关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制度完善.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及理论定位出发,基于律师"忠诚义务"、认罪认罚中实质参与及实际诉讼后果的考量,在应然的制度设计上,原则上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应不再作无罪辩护,但有违案件真实性、协商性与公正性的情形除外;且律师作无罪辩护后即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既是诉讼合意契约性的内部要求,亦是有效辩护的必然选择.律师应及时发现无罪的情形,充分与办案机关沟通,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策略;与此相适应,强化法官的司法审查亦至关重要.
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法》立法进程和文本是国际法学研究者和外交、司法、立法等实践部门积极、良性、持续、有效互动的见证和成果.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立法体现了中国学术研究和涉外事务对于豁免问题的深刻思考,以及对此领域国际社会优秀成果的借鉴.这一立法既具有司法层面的功能,更具有话语表达方面的功能.从司法功能上看,这一立法确立了我国对于外国国家行为进行管辖和评价的基本立场,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有机会对外国国家及相关行为进行定性和评判,在具体案件中有机会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诉权.从话语表达功能上看,这一立法代表了我国积极推进涉外法治的信心和决心,意味着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丰富和完善了法律工具箱,更加充分和有效地认可和保护人权,为世界各国司法权力的均衡使用提供了规范基础.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一个更为注重人权和法治的大国而言,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定中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确认算法责任承担者上存在结构性失位问题,由此导致相关规定不能成为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有效工具;消费者对于算法歧视的举证能力不足和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低下导致维权期望普遍落空;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在理解与适用法律上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传导至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规制效果上.构建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责任认定框架,应区分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具体场景,在算法的人为干预场景中坚持过错推定原则立场,在算法自动化决策场景中提倡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标准要素中因果关系的成立关系与范围关系.同时,加强对算法服务经营者的引导管理,提升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后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学私法研究范式的展开,需要以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为基石范畴,准确划定和确立知识产权法学的私法研究对象和调整对象.应当对知识产权法现象中某一主要方面或者某一深层本质进行抽象和概括,形成贯穿知识产权法学内容及其理论的主线,搭建有效贯通知识产权法学总论与分论之间紧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构建知识产权法学特有基本原则、特有客体理论、特有权利理论和知识产权法律行为等基本范畴.知识产权法学私法研究范式的展开,有利于深化知识产权法学私法基础理论研究,有利于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法学私法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典》的成功颁行呼吁健全完善相配套的民事纠纷化解程序,也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契机.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必然性与紧迫性在于其有助于实现民事程序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与对接、完成民事程序法制度与理论的内在体系化、并最终实现从程序法定到程序法治的中国式现代法治的升华.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法典的雏形与某些特性,但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既是补交之前尚未完成的遗留作业,又是带有"再法典化"性质的具有一定探索性的未来工程.民事诉讼法法典化难以依循《民法典》编纂的逻辑与技术,民事程序群之间的逻辑关系适于以原型范畴理论解释,以这一逻辑为基础的"家族相似性"原理宜作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技术,以理顺各程序部分的顺序与相互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