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罪认罚从宽中上诉权行使受到技术型抗诉的直接限制及操作技术上的间接限制.这种源于司法实践、制度、理论的多样态限制以"防止上诉权滥用"为理论背景,在附条件上诉的方案上达成共识.问题视角下,附条件上诉并未正面对上诉权的去留作出选择,可能忽视了刑事诉讼法中既有上诉权的制度意涵,容易引导效率优先的价值偏好,其对上诉权的否定缺乏法理依据,容易导致附条件上诉向附条件不许上诉的倾斜.其成因归纳起来,可能有二元价值张力的扩大化、相对主义的折中方案缺乏指向性、实践中存在一些对效率优先的机械解读.改革背景之下应当全面保障上诉权,不限制上诉权同样可以通过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条款的扩充来达到"防止上诉权滥用"之目的.
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现代社会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也给网络时代版权犯罪行为类型带来了诸多变化.当前,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在犯罪行为类型方面具有以营利作为唯一的目的类型、以擅自复制发行作为主要的情节类型、以传统作品等作为主要的对象类型等特征.然而,这种以传统版权犯罪为立足点的刑事立法模式,存在非常明显的目的类型的过于单一、情节类型在网络时代的局限性,以及对象类型对于网络犯罪适用上的困难等阻碍相关罪名充分发挥打击严重版权侵权犯罪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和社会利益充分实现的功能.因此,可以从将非营利目的纳入犯罪动机类型、通过司法解释将网络特有行为纳入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对犯罪对象类型进行适度的网络化拓展等路向,实现网络时代版权犯罪行为类型的有效扩展,保证网络时代版权犯罪的相关规定有效打击相关版权犯罪行为功能的充分实现.
由于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笼统且未区分不同财产类型和处置程序,各地法院基于自身司法实践和对不同程序价值的偏好考量,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作出了不同理解与选择.而合理确定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是守好参与分配制度之门的关键.在强制执行法即将出台之际,我们应当重新做好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法的功能衔接,并在执行效率理念以及团体优先主义指引下,从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双重考虑出发,根据财产类别并区分情形设置可调整的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即以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参与分配的最终节点,对金钱类财产区分不同情况设置"案款发放前+分配方案发送前"两个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对非金钱类财产以所有权转移时间标准确定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洗钱犯罪危害性极强,但我国刑法将洗钱行为入罪以来,查处率较低,这是因为洗钱犯罪案件办理和法律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从刑法适用看,主观故意、洗钱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判断存在较多分歧,自洗钱入罪后关于共同犯罪和数罪处理容易出现争议;从诉讼法适用看,取证存在诸多困难,上下游犯罪办案程序如何衔接也有争议.为此,应当对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细致研究,比如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是证据问题,因而与取证密切相关;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该从类似罪名、犯罪对象数量、犯罪对象金额、犯罪次数等方面进行考虑;要提升大数据侦查能力,解决身份同一认定问题.另外,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重视风险防控和监管.
在比较法视野下,现阶段我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程序与域外飞跃上诉制截然不同.尽管缺乏正确认识域外飞跃上诉制,但是该制度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程序的改革具有多元制度价值.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过程中,建议将飞跃上诉制作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程序的特别程序.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飞跃制度构造上,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前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者"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情形许可上诉,并在实践中类型化许可标准;审理范围限于法律问题,排除审查事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