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如何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此类犯罪案件存在案发时间久、客观物证少、犯罪嫌疑人拒供意志坚决等特点.有针对性的讯问对策是:首先是要全面掌握案件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其次是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畏罪、悲观心理;最终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震惊精神损害大多存在于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裁量中,然而真正意义的震惊精神损害是作为纯粹精神损害的一种独立于人身存在.实践中,不少受害者因该类精神损害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请求法律救济.可以在明确震惊精神损害定义、性质的基础上,从原则到具体,通过适当扩大第三人的主体范围、严格区别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科学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等路径,构建震惊精神损害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化解因国家对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而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并由此带来了解决此类特殊民事纠纷的差异化司法.《民法典》于民事纠纷的化解有体系性、周延性和指引性等特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特殊民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基本解决思路.分析《民法典》上述特征和机理,并充分考虑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生产要素及权利关系等因素,从人、土地、治理以及权益4个维度探究此类纠纷的化解对策,体现了《民法典》化解机制设计的多元性、化解纠纷方式的专业性等优势,为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承认了商事活动中的股权代持现象,但未进一步解决隐名股东能否阻却名义股东的普通债权人执行问题.外观主义是否被适用、债权人是否涵盖《公司法》第32条的"第三人"、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如何平衡等问题,学界未达成统一认识,各地法院亦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以往判断债权人与隐名股东的权益对抗时,因没有区分"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概念,将判断"股权权属"导向判断"股东资格",陷入两个概念互相解释的泥沼.解决债权人申请执行隐名股权的问题,应在区分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的基础上判断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权属,进而再作与债权人权益对抗的判断,最终得出是否排除执行的结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结果,作为独立罪名,其行为模式明确为:主观明知+客观帮信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但用实证分析法研究判决案例可知,当行为同时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时,实践有倾向于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口袋罪的趋势.对此问题,可借助体系性解释区分典型关联罪名的保护法益,再从主观明知的程度与内容出发,厘清推定知道的适用程度,最终明确与上游犯罪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