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文章从权利要求的构成和解释规则角度,探讨了主题名称的性质,且认为主题名称本质上非一单独的技术特征,其影响主要看是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这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和审查历史等来进行判定.相似地,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虽然行政部门原则上是要考虑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但是其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何种影响.随着代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在专利创新驱动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中,建议尊重专利权的公示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司法运行成本并提高法律的可预期性.
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的程序中,可以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来解释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其中,"合理解释"为"最大解释"的前提;在专利文件没有特别限定或特别限定不清楚,以及所属技术领域没有通常含义时,可以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对于功能性特征,由于专利文件未清楚而全面地界定,并且所属技术领域也没有通常含义,因而可以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
我国新专利法引入的开放许可制度,在践行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同时,必然地与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形成了冲突,属于知识产权运用的特别情形.文章就开放许可性质、许可声明法律属性、管理部门定位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研究认为要让开放许可真正发挥制度性作用,须明确开放许可属于特定法律制度——特别许可,明晰许可声明的法律属性为合同要约,并充分发挥专利行政部门在信息平台建设与公共服务、信用监督以及行政调解方面的作用.
除基本的欧洲专利公约(以下简称EPC)及其实施细则之外,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EPO)上诉委员会判例法通过不断充实的上诉案例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动态、微观地体现EPO对于审查标准的调整和变更,展现了EPO对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保护发展的历程.文章通过对一些经典判例的分析,展现欧洲对于商业方法审查模式的发展过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KSR案的判决中首次提出一种新的"显而易见性"判断原则——"市场力"原则,用以弥补现有技术和本发明之间的差距.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涉及"市场力"原则,为使读者全面清楚地了解"市场力"原则,文章介绍了"市场力"原则的概念,阐述了"市场力"原则的判断步骤和判断要素,并通过典型判例阐述了"市场力"原则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