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型关键生产要素,但与之对应的税种尚不存在.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是阻碍数据要素课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厘清数据产权主体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界定数据要素的纳税主体.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过程中,数据要素形态不断变化,从最初海量、零散的原始数据,经收集、清洗、入库形成结构化、规模化的数据集合,再经深度加工而衍生出数据产品.每当数据要素发生形态转换时,其产权主体和经济价值均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构建数据要素税收体系时,应当结合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的产权状况界定纳税主体,建立以数据产权转移为基础的分层课税机制,对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税收政策是推动私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因素.美国拥有典型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其中占据主要份额的401(k)计划、传统个人退休计划(Traditional IRAs)、罗斯个人退休计划(Roth IRAs)的税收政策具有代表性,其特点在于:建立缴费与税收递延额度上限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促进养老金积累;根据雇员及其家庭成员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参与和收入水平等情况,设置差异化缴费与税收递延额度上限;立足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相似的税收优惠模式设计并打通资金跨支柱转移渠道;基于惩罚性税率设置有限宽松的提前支取制度,严监管与重需求并举.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对我国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改革的启示在于:我国应注重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模式,扩大优惠范围;充分利用现阶段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税收优惠模式高度一致性特点,加快推进跨支柱资金转移渠道建设;适度提高税收优惠上限及缩小不同收入水平群体间的税收优惠额度差距,促进制度公平;适度放宽提前支取情形并设置提取税率,引导理性选择.
对碳税的讨论由来已久,而理论研究和实务部门对碳税的态度却大为不同.囿于将碳税视为经济工具或环境政策工具的思维惯式,现有研究对是否应当进行碳税立法及以何种形式创制碳税未提供有说服力之答案,因而有必要对碳税的正当性进行反思.建议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视域下,以独立税种的形式引入碳税,继而基于生态正义、税收法定、比例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分别确定碳税在价值判断上的目的正当性、形式正当性、手段正当性以及实质正当性,以此为碳税的正当性提供法治保障.
碳税征收促进碳减排具备理论逻辑的科学性,而我国目前尚未将碳税的开征纳入到"双碳"减排的规划中.现阶段,我国开征碳税存在现实困境,需要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碳税立法经验,分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的碳税制度设计,可以考虑在我国部分拥有特别立法授权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由全国统一立法.同时,需要明确我国碳税的法定原则,构建碳税与碳市场交易的协调互动体系,考量碳税征收的综合因素,完善碳税征收的配套制度规则.
在后疫情时代,我国就业公共服务体系面临着就业渠道不灵活、就业结构不完善、就业市场供求不均衡等问题.从教育市场化视角出发,教育市场化所提倡的自由调配、自由选择、公平竞争的理念可以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完善的教育保障机制、建构公平的就业市场环境、建立均衡的就业人员配置,为建构完善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有效的疏解路径,实现就业人群和就业市场的有效双向对接,有序推进就业与创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