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救法定化之论争冷翠玲,裴国辉Academic Exchange(2014)被引用1|浏览1摘要自救行为乃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一种正当化行为.事实上,近现代社会中不同的法律领域中也相应地存在自救行为——刑法学中将个人行使被容许之武力的行为称为自救行为.刑事自救一般被视为一种超法规事由,但对于这种超法规事由是否应该上升到刑事立法层面,仍存在着争议.面对现实的法律需求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这一矛盾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一种被容许使用的武力行为,刑事自救本质上仍是一种私力救济,其何以纳入到国家权力的制定体系,需要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出发,进行多维视角的全面分析,尤其是刑事自救与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安定性之间的关系,更应当进行全面的梳理,以保证刑法理论体系自身的完整性.更多上传PDF原文链接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