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研究梅宏,王峥荣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2017)被引用6|浏览5摘要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法理依据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海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正当性,源于宪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基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特殊性,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海洋行政主管机关为主要的赔偿权利人,检察机关为外部监督力量,发挥社会组织的补位、监督作用,以期形成维护海洋生态利益的合力救济机制.更多上传PDF原文链接引用加入学术空间AI 理解论文数据免责声明页面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来源、合作出版商和通过AI技术自动分析结果,我们不对页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我们:report@aminer.cnChat Paper正在生成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