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特别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应正确处理跨地区增值税收入的分配问题.欧盟在实现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建设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跨地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应基于消费地原则在省际和省内两个层面实行不同的制度安排:省际跨地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基于发票数据实行"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或集中清算纳税制度,省内跨地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基于发票数据或宏观消费数据实行集中清算纳税制度.就改革路径而言,可先选取零工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经济形式作为改革试点领域.
欧盟在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围绕内部跨境交易增值税的最优制度选择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探索,最终形成了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结合欧盟的探索经历,重点分析在消费地原则确立之后欧盟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最优选择的路径,围绕税率设置、征税环节、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等税收制度要素,探讨欧盟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选择的学理逻辑.研究发现,由于在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下,由生产国政府为征税主体,在出口环节按消费国税率对出口商征税,能很好地满足欧盟促进自由贸易、维护成员国税收主权和保障成员国税收利益的核心目标,因而成为欧盟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的最优选择.
在"双支柱"方案尘埃落定的背景下,现金流量税作为一种全新的税收制度,有可能在美国率先实行并引发其他国家仿效,进而将对现有的以所得税制为基础的国际税收秩序带来巨大冲击.文章认为,基于现金流量税重构国际税收规则的理论优势十分突出,由国际逃避税引发的税基侵蚀问题将得到较好解决,国际税收协调的难度有望降低,跨国企业的纳税遵从度有望提高.但是,基于现金流量税的消费地课税原则对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构也将遇到国际税收利益格局调整以及制度保障措施方面的重大挑战.
将增值税的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三档简并为两档,是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假定我国增值税税率简并有稳定税收收入、保障经济增长和稳定产业结构三个改革子目标,在对这三个改革子目标根据其相对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后会形成不同的改革总目标.借助一般均衡模型以及一定的比较方法后本文得到了实现不同改革总目标的优选方案和最优方案.研究发现,"6%+9%"这一简并改革方案不仅能够满足大多数改革总目标的实现要求,而且可以实现较高程度的税收收入稳定和最大程度的经济增长,还有利于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的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适宜作为最优方案.
增值税制度形式的确立首先需要明确征税原则.欧盟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的探索经历了由消费地原则转向消费地原则与生产地原则相结合,再回归消费地原则的历史过程.欧盟最终确立的消费地原则基础上的跨境增值税制度,是以出口商为纳税人,采用消费国税率计税,以货物交付地为征税地点,在生产国实行一站式纳税申报,并将收入归属消费国的确定性增值税制度形式.欧盟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的探索始终以确保欧盟内部货物或服务的自由贸易、维护成员国各自税收政策的独立性以及确保税收收入合理归属为终极价值目标.这些对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房地产税制改革决策的公众参与,不仅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选择,更是深化税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公众参与房地产税制改革决策具有多种形式,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全国和地方两个层次,根据不同的改革决策事项采取不同的公众参与方式.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决策事项,应采取公众间接参与为主、直接参与为辅的方式,地方层次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决策事项,可采取公众直接参与为主、间接参与为辅的方式.应该从提高公众参与决策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公众有效参与的制度建设以及确保决策信息公开透明等方面逐步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决策的公众参与的实现路径.
正确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确立财政事权的理论前提,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也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逻辑起点和前置条件.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新时代需要财政理论创新,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缓解地方收支矛盾,化解地方财政风险.
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跨境电商税务管理面临新的挑战,文章从"信息共享"和"信息质量"相结合的基本理念出发,结合跨境电商存在的具体问题,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国际合作机制、税收法治建设和税收监管建设五个方面探讨我国跨境电商税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国际合作机制主要解决"信息共享"问题,税收法治建设和税收监管建设则主要解决"信息质量"问题.
包含多种特别消费税性质的我国现行税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性质界定不清、征税目的不明、收支关联不明显等问题.依据正当性原则和收支关联原则重构我国特别消费税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在厘清特别消费税的制度属性、明确特别消费税的征税目的以及整合简并特别消费税的税种类别基础上,积极探索特别消费税收支关联制度构建,推动相关财税制度改革和发展.
在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宏观税负或企业税负问题的思考和讨论,要从税负高低问题逐步转向税负结构的合理性问题,更应向财政收支一体化的方向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摆脱"就税论税"的思维局限和由此导致的政策局限,才能着眼于财税制度的根本性改造,从而为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牢固扎实的制度基础.
在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不断发展的新时代,高校图书馆面临严峻挑战,其学术功能定位尚未得到充分讨论,有待深入研究.本文结合近年来图书馆改革发展的实践,对高校图书馆的学术功能或学术价值进行探讨,认为新时代高校图书馆是集学术文献收藏与服务中心、学术文献研究与服务中心、学术数据集成与应用中心、信息素养教育与发展中心和优秀文化传承与创新中心为一体的公共学术服务机构.高校图书馆围绕上述“五个中心”的学术定位,以新的姿态、新的方式和新的贡献,主动融入学校教学科研主渠道,一定大有作为并有望重归大学的心脏地位.
跨境电商的发展对税收管理有着重大影响和严重挑战.信息不对称是引发逆向选择风险的重要原因,因而保证税收信息质量成为防范跨境电商税收管理中逆向选择风险的重要落脚点.本文依据跨境电商税收管理关系归纳了税收决策、税收法规、税收契约和税收征收四个层面的税收活动,又从"税收信息"的视角,把信息不对称分为信息缺失、信息模糊和信息错误三个层次.进而针对我国跨境电商税收管理不同税收活动产生的税收信息不对称,逐一分析导致跨境电商税收管理中逆向选择风险的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文章认为,为了消除和缓解跨境电商税收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风险,要在改进跨境电商税收决策和完善跨境电商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跨境电商的税收契约,并持续提升跨境电商的税收征收水平.
税费制度的收支相连不仅具有理论依据, 而且在国际和国内都有相关经验.作为地方税种, 房地产税具有受益与负担对应的特征, 特别需要收支相连的决策机制作为保障.在我国房地产税改革中, 构建收支相连的决策机制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改革的接受度、约束地方政府过度扩张税收规模、提升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水平.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 应由县 (区) 级政府的决策机构运用相对独立的决策权, 采取有效的公众参与方式, 在确定房地产税收入适当规模的同时, 遵循受益普遍、受益内化与收支匹配等原则将房地产税用于选定的公共支出项目.
理论分析表明,多级政府的国家应实行适度财政分权,房地产税适合作为地方税.为发挥地方优势和实现支出效率,地方政府有必要分享房地产税的决策权.国际实践也证实,房地产税大多作为地方层级具有一定自主权限的收入来源.我国地方分享房地产税改革决策权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必然要求,可以增强政策的适应性并促进基层民主.地方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决定本区域的具体征收范围、免征额、具体实施税率、少量特定优惠,提出暂缓征收申请等.
随着国际经济竞争愈来愈表现为科技成果转化上的全面激烈竞争,全球“专利盒”优惠税制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规制下,不仅数量明显增长,而且呈现出更加偏向于对自主研发产生的、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使用所得提供税收优惠的发展特征.税收优惠针对的知识产权资产范围明显向高质量知识产权资产聚焦,获得优惠的知识产权所得范围更加倾向于使用所得而不是转让所得,更强调实际优惠所得与自主研发支出的紧密关联,超低优惠税率开始减少并向“中低档”税率趋同.为完善我国“专利盒”优惠税制,应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软件以及内嵌特许权使用所得纳入优惠范围,并进一步强化优惠资产、优惠所得与企业自主研发活动的关联度.
本文从财政、经济和社会三个角度探讨了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正当性,认为应该将是否具有特别炫耀性特征作为界定奢侈品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理论标准.我国奢侈品消费税的改革应该按照“统一归类,有增有减”的思路确定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按照“简化税制,适度税负”的原则对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奢侈品实施有幅度限制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并保持适当的税率水平;按照“强化征管,因地制宜”的精神将奢侈品消费税设置在零售环节征收,并将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Corporate tax is the core of a country's tax system. By focusing on simplicity, transparency, tax rate and tax incentives, the paper compares the reforms that have been taken or will be taken in the future by some representatives from the G20 and a few other countries. Those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s have undertaken some corporate income tax reforms as follows. To simplify the system, the progressivity and the AMT have been eliminated, and the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 has been proposed. To improve transparency, the democracy of tax legislation and tax judiciary has been improved, and the corporations' tax information has been disclosed. To raise the core of the competitiveness, the effective rate has been reduced. And to optimize the tax system, several tax incentives have been modified. China may learn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on simplifying the tax system, improving transparency, lowering tax rate and perfecting the incentives to enhance the corporate tax competitiveness.
我们现在所讲的房地产税是一个持有环节针对居民居住的房地产税,但是一般而言,房地产税是一个口径比较宽的概念,是包含房地产交易的税收和持有环节的税收在内的一个税制体系.笔者想从税制体系重构的角度谈几点想法,在房地产税体系框架中来考虑房地产税的改革,我们要设计一个兼顾交易环节和持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体系.问题是怎么兼顾?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基本原则,明确大的方向,然后再依据这个原则考虑一些改革的具体策略.
本文根据税收法定、量能负担原则,探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奖金所得、福利费所得、保险赔款所得和其他某些免税所得项目的合理性问题.本文认为、免税项目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性、确定性、透明性和高效性;个人取得的公益性奖金所得的免税范围需要规范与限制,而促进教育与职业发展的奖金可加大免税力度;对福利费所得的免税形式应多样化,但要严格限制现金福利所得的免税,并对免税的非现金福利所得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保险赔款所得的免税应全面考虑赔款项目、数额和实际用途;应逐步取消个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特殊补贴津贴所得和离退休所得的免税待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诞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是按照不同所得类型分别课征的制度框架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这种分类课税的模式与国际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制度的大多数国家不同,并未将一个人一定期限内的各类所得汇总并且采用统一的税率来计税,而是在所得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在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方面实行区别对待.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设置了11个不同的征税所得类型,因此有一个说法认为我国有11种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说法略显夸张,但也不无道理.因为这种对不同类型所得区别的征税制度,事实上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一个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打包”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