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关系调整既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载体.作为分领域、渐进式改革的突破口,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呈现出中央方案示范性、事权类别狭义性、基础标准兜底性以及综合财力主导性的整体态势,经由规范性检视,仍存在划分改革单向性、省级统筹模糊性、划分依据政策性以及改革任务尚未完成等缺憾.划分改革不仅追求"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府际协同,更重要在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目的,应当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省级政府的统筹调控功能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分级负责,进而从体制协同、机制协同、法规协同等角度构建制度保障、财力保障和法治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文章以数字词汇和数字化无形资产两种方式衡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利用2015-2021 年A股上市企业面板数据,探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作用.研究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促进了企业数字化转型,该结论在经过多次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且融资约束指数每减少 1 个单位,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提升 2.966 个百分点.进一步研究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上不存在政策协同效应;国有企业、低市场占有企业和成长性更低的企业在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后数字化程度获得更大提升.
数字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改变了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对与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税收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文章从数字经济影响税收结构的机制出发,阐述数字经济促进税收结构优化的理论路径,并实证检验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结构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数字经济发展能够有效促进税收结构优化,且这种促进作用存在门槛效应.分维度研究发现,数字基础设施相较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对税收结构的优化效应更为显著.本研究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税收结构优化乃至税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破产清算企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的争议源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对于留抵税额归属的差异性认知.有鉴于此,应当辨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内在逻辑,明确价值理性对于留抵税款归属的判断居于优先地位,肯认留抵税额的应然所有权人为破产清算企业,进而确认破产清算企业的留抵退税权.在增值税抵扣机制陷入运行不能的状态时,国家对于留抵税款的继续占有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破产清算企业可以行使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国家返还留抵税款.因此破产清算企业的留抵退税权属于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的现行规则模糊不清,难以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有效遵循.职是之故,有必要在充分考量退税风险的情况下,重新塑造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的规则条件.同时利用税收智慧平台建设,实现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规则安全、高效运行.
数字经济是引领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数字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的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数字经济使纳税人变得难以确定、数字经济使征税对象变得更加多元和复杂、数字经济很容易造成税基侵蚀、数字经济使税收利益归属面临新的困境,由此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等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制协调原则和税制效率原则的前提下,优化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成为解决我国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重点内容.
文章采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4-2020 年微观面板数据,构建强度双重差分模型,利用 2018 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这一准自然实验,考察专项附加扣除能否促进家庭消费结构升级.研究发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通过降低家庭税负显著促进家庭消费结构升级,同时这一效应在中等及以上收入家庭、城镇家庭和负债家庭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基于此,文章建议下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引入家庭申报方式,建立差异化扣除标准,同时优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机制,探索专项附加扣除城乡差异化策略,促进家庭消费"扩容提质"战略目标的实现.
当前对国际税收征税权划分的理论研究,存在对国家间公平分配探讨不够充分、国际税收征税权划分正义标准不够明晰等问题.对此,可从正义的一般概念入手,对征税权划分的正义要求进行探讨.从纳税人与国家间关系来看,划分征税权消除重复征税并非理所当然,而应以满足国内正义需求为前提.根据国家间形式平等的要求,各国应根据各自对利润贡献的比例确定应征税利润份额;另外,当前征税权划分还不适宜引入分配正义.以征税权划分正义为标准来审视支柱一金额A征税权的划分机制可知,金额A忽视了开展征税权划分的正当性前提,具体的利润划分规则上也不满足形式平等的要求.
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是各国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关键,也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与提升税收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激励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的研究理论主要有两个:新古典范式下的传统财政学与行为经济学范式下的行为财政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择其一解读或应用,未能做到正本溯源.文章从一个更深的理论视角对二者的演变逻辑进行辨析,并基于此梳理相关理论研究的运用进展,以期为提升我国纳税人税收遵从寻求可资借鉴的经验.研究表明:在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传统财政学主张的刚性税收征管与行为财政学主张的柔性税收征管二者不可偏废;应根据纳税群体特征,动态调整柔性税收征管和刚性税收征管的关系,建立柔性税收征管和刚性税收征管相结合的税收遵从激励机制.
基于增值税按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不应存在大规模的留抵税额.但现行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相较于以增值额和税率确定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税方法,有两类计税因子发生了定义转换:销售产品所含进项税额转换为当期进项税额,应与增值额匹配的增值税率转用作与销售额匹配的销项税率.这两类转换分别与进多销少的进销失衡、进高销低的税率倒挂相结合,引致进项税额相对增大、销项税额相对缩小,从而形成增值税计税中的概念漂移.当漂移程度较剧烈,使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即出现留抵税额,此为大多数留抵税额产生的底层原因.我国目前所处特定发展阶段的产业增加值率较低,对概念漂移造成的税额消减效应的宽容度亦较低,从而进一步推高了留抵税额规模.大多数留抵税额的本质,是增值税计税中概念漂移形成的数据现象,并非一律构成政府对企业的税收债务,故不建议在立法时明确规定对所有留抵予以退还.应基于现有条件,仍以税收优惠的思路和方法分类加以应对,并研究改进相关制度设计,尽量减少大规模留抵现象及其影响.
在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存在税务机关搭法院强制执行"便车"征收税款的现象.究其成因,主要在于"先税"范围的扩张、包税条款的绝对优先以及征税行为的模糊性.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纳税义务的偏离,一定程度上减损买受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对此,需要明确征税行为属于特殊行政行为,不能简单地由征税机关直接扣划,而是需要区分税种项目,对特定税种项目赋予优先性,通过特项税款优先扣划、征税机关参与分配、合理运用信用惩戒来协调涉税冲突难题,以平衡私法之债与税收之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兼顾税负公平分配价值目标的达成.
在可持续发展及绿色转型治理的引动下,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已成为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文章基于 2010-2021 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考察企业ESG表现对避税行为的影响及传导机制.研究发现:良好的企业ESG表现能够显著抑制避税行为,发挥绿色治理效用.影响机制分析表明,企业ESG表现主要通过代理问题缓释和信息促进效应来减少避税行为.异质性检验发现,ESG表现赋能的避税行为治理在融资约束较高、产品市场竞争较强和税收征管数字化较薄弱地区的企业中更显著.文章从ESG新发展理念视角为企业避税行为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新证据,对融合ESG新型治理机制来营造健康公平的绿色税收环境具有参考价值.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跨国企业营业所得的税款征收提出了挑战,常设机构税收关联度正面临弱化问题,常设机构脱实入虚和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等问题正加剧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并带来了新的税收不公.为此,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进行了三重思路的探索:微调常设机构定义的解释型思路,重构税收关联度规则的变革型思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回避型思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从三个时间维度构建应对上述问题的策略,短期内修改部分双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概念,长期内研究以"显著经济存在"重构税收关联度,并将在所得税框架内征收预提税作为临时应对措施.
文章以2013-202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1)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促进劳动收入份额提高了 0.4 个百分点,说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给企业劳动要素带来的创造效应大于替代效应;(2)异质性分析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普通职工劳动收入份额的正向影响更加显著;(3)机制检验发现,政策实施后劳动收入份额的提高通过提高职工平均工资与吸纳更多就业来实现.文章有助于在理论上理解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分配效应,在实践中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数据支撑.
破产企业注销难是横亘在税务部门与法院、破产管理人之间的突出问题.2019 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文件,提出实行破产便利化注销,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并未完全解决破产注销在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实施及应用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实践中,破产税务注销也出现一些需要引起各方重视的新迹象.文章以一起破产企业税务注销案作为切入点,从《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关于破产注销的法律冲突、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现实困境、解决破产注销难的价值取向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继而提出完善破产注销的制度路径.
行为人所实施的交易行为,究竟属于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甚为重要,这关乎行为人是否具有纳税人身份以及国家是否可以对此征收增值税.通过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考察,增值税法上经营活动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争议.鉴于增值税的消费税属性和中立原则,应当以持续性收入而非给付对价作为经营活动的判断标准.收入和对价具有不同的内涵,持续性收入的认定可以从市场参与及其获得收入的可能性等角度综合分析,而与交易主体是否具备盈利动机以及是否真正获得收入无关.
社会保险缴费合规的基本目标和运行逻辑是在制度扩面基础上,维护劳动者的收入分配秩序和公平权益.当前,在社会保险缴费率不断下调的过程中,企业缴费的总体合规水平并未发生显著变化,缴费基数与劳动工资关系模糊,社会保险账户结构激励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社会保险征缴合规程度.建议在稳定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预期的同时,按照统一管理和分项管理结合的模式,由税务部门全职能征缴,实现社会保险与税收同征同管.通过渐进式账户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离,以"并立"的"统账分离"模式逐步取代"混账"的"统账结合"模式,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三方风险责任.
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是加快构建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的关键.文章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研究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对居民家庭消费升级的影响,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并借鉴了断点回归法的思路.研究发现: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整体上降低了家庭消费恩格尔系数,采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方法后,基准回归估计结果依然显著.进一步分析发现,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对较高收入家庭和城镇家庭消费升级的影响更为显著;在预防性储蓄动机和流动性约束的影响下,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对家庭消费升级的效应有所减弱;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对户主处于30岁至45岁年龄段家庭的消费升级影响更大.
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实施背景下,克服数据共享活动负外部性,实现税费数据治理要素效益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均衡,是智慧税务建设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文章立足共建共享共治格局,提出打造税费数据"一体""两面""三极""四链"分级分类分层架构,构建"党的领导+税务主责+公众参与"数据治理新体制,推进数据要素价值与安全保护、公共与私人数据统筹,强化内循环、外循环以及监管方共同支撑,完善税费数据治理的可靠供给链、可信处理链、可控服务链和可溯源授权链.
个税递延模式(EET)和税后积累模式(TEE)是广泛使用的两种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模式.基于 2022 年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建立个人养老金替代率精算模型,根据我国当前政策安排和经济发展水平对相关参数赋值,测算在不同税收优惠模式下个人能够获得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果显示:EET模式不受预期收入水平的影响而更显公平;中低收入者在低税率的TEE模式下替代率水平更高.在此基础上,建议放宽参保资格条件限制,拓宽制度惠及面,并在当前环境下优先实行EET模式.
溢缴税款不是"税",属于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纳税人有权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1 条对主观故意的规定存在缺失,无法处理含清偿目的故意溢缴税款的返还问题.在"明知而非债清偿"时,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这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法的一般原理"在私法领域的体现.其共有的债务属性、构成要件的相似性、一般原理的普适性,为税法向私法寻求问题破解之道提供了可行性.当纳税人"明知"无纳税义务,仍申报确认其虚构的税收债务,并以清偿为目的向税务机关缴纳款项时,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因其自愿处分利益而可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