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近几年的试点,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要进一步做好企业合规,必须妥善应对存在"法外施恩"质疑、适用企业数量少、缺乏外部监督等现象.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合规整改不具有刑罚性质、起诉裁量权受限、检察权的实体属性较弱.基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结构模式的职能定位,人民法院采取的定量式评价能够通过全面确立合规理念、丰富合规激励形式、实现合规外部监督等方式应对上述现象.在具体路径的构建上,可以从悔罪情况和主观故意程度与合规计划的关系出发,明确刑事合规作为量刑情节的地位;从刑事合规的类型区分和证据属性出发,探索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审查规则;从单位犯罪的特殊情形和其他责任形式的衔接出发,完善刑事合规的配套机制.
以间接证据锁链包含的能够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出的主观要素,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在证明标准上,应该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正>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国家正式制定法以外的习惯法或民间法的研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并且取得了不少成果。其中,民俗习惯是作为民间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研究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