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罪认罚从宽中上诉权行使受到技术型抗诉的直接限制及操作技术上的间接限制.这种源于司法实践、制度、理论的多样态限制以"防止上诉权滥用"为理论背景,在附条件上诉的方案上达成共识.问题视角下,附条件上诉并未正面对上诉权的去留作出选择,可能忽视了刑事诉讼法中既有上诉权的制度意涵,容易引导效率优先的价值偏好,其对上诉权的否定缺乏法理依据,容易导致附条件上诉向附条件不许上诉的倾斜.其成因归纳起来,可能有二元价值张力的扩大化、相对主义的折中方案缺乏指向性、实践中存在一些对效率优先的机械解读.改革背景之下应当全面保障上诉权,不限制上诉权同样可以通过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条款的扩充来达到"防止上诉权滥用"之目的.
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现代社会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也给网络时代版权犯罪行为类型带来了诸多变化.当前,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在犯罪行为类型方面具有以营利作为唯一的目的类型、以擅自复制发行作为主要的情节类型、以传统作品等作为主要的对象类型等特征.然而,这种以传统版权犯罪为立足点的刑事立法模式,存在非常明显的目的类型的过于单一、情节类型在网络时代的局限性,以及对象类型对于网络犯罪适用上的困难等阻碍相关罪名充分发挥打击严重版权侵权犯罪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和社会利益充分实现的功能.因此,可以从将非营利目的纳入犯罪动机类型、通过司法解释将网络特有行为纳入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对犯罪对象类型进行适度的网络化拓展等路向,实现网络时代版权犯罪行为类型的有效扩展,保证网络时代版权犯罪的相关规定有效打击相关版权犯罪行为功能的充分实现.
由于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笼统且未区分不同财产类型和处置程序,各地法院基于自身司法实践和对不同程序价值的偏好考量,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作出了不同理解与选择.而合理确定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是守好参与分配制度之门的关键.在强制执行法即将出台之际,我们应当重新做好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法的功能衔接,并在执行效率理念以及团体优先主义指引下,从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双重考虑出发,根据财产类别并区分情形设置可调整的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即以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参与分配的最终节点,对金钱类财产区分不同情况设置"案款发放前+分配方案发送前"两个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对非金钱类财产以所有权转移时间标准确定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洗钱犯罪危害性极强,但我国刑法将洗钱行为入罪以来,查处率较低,这是因为洗钱犯罪案件办理和法律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从刑法适用看,主观故意、洗钱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判断存在较多分歧,自洗钱入罪后关于共同犯罪和数罪处理容易出现争议;从诉讼法适用看,取证存在诸多困难,上下游犯罪办案程序如何衔接也有争议.为此,应当对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细致研究,比如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是证据问题,因而与取证密切相关;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该从类似罪名、犯罪对象数量、犯罪对象金额、犯罪次数等方面进行考虑;要提升大数据侦查能力,解决身份同一认定问题.另外,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重视风险防控和监管.
在比较法视野下,现阶段我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程序与域外飞跃上诉制截然不同.尽管缺乏正确认识域外飞跃上诉制,但是该制度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程序的改革具有多元制度价值.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过程中,建议将飞跃上诉制作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程序的特别程序.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飞跃制度构造上,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前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者"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情形许可上诉,并在实践中类型化许可标准;审理范围限于法律问题,排除审查事实问题.
如何定位在线诉讼的功能,是建构与完善在线诉讼程序规则需要厘清的基石性问题.对于这一 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功能等值论",强调以线下诉讼为基准来定位在线诉讼的功能,这一方法论虽然有助于防范技术风险,但也对在线诉讼的功能发挥构成限制.事实上,在线诉讼的功能并不局限于效率维度,而是呈现出多元化、递进式的功能面向,包括提升诉讼效益、调适个案公正与促进司法转型.同时,囿于在线诉讼对技术的高度依存性,其功能发挥存在一定的边界,不仅受限于技术固有的局限性,而且受制于司法和技术之间的张力.
监督过失犯罪,其成立范围没有脱离过失犯罪理论的共通原理.不过,监督过失犯罪也具有 自身的特点,对其成立范围应做准确理解,需要关注被监督人故意犯罪、监督人履行注意义务以及因果关系阻却等情形.监督过失犯罪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客观性和规范性,这是认识监督过失犯罪的重要内容.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因果关系不同,监督过失犯罪因果关系还具有层级性或链条性.确认监督者的过失责任亟需构建合理的辨析机制,以确定监督过失犯罪因果关系可以回溯的环节或阶段.
被诉行为正当与否要以商业道德作为判断依据时,有必要谨慎考察商业道德内容.爬虫协议(Ro-bots协议)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搜索引擎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属于搜索引擎行业的惯例,但不具有技术措施的效果.本文通过评析针对性设置爬虫协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从具体内涵、发展演变、法律适用和利益平衡四个维度,对与爬虫协议相关的行业惯例作为商业道德评判经营者行为正当性进行分析讨论,明确行业惯例会随着行业发展区分应用场景,通过考察行为效果、权衡多方利益、维护经营自主权等方面认定被诉行为的性质,认为在非搜索引擎应用场景下,应当对经营者所设置的限制他人抓取的爬虫协议给予更多容忍.
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告知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管产品,在开放期交易时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债券已发生对产品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在估值无法反映资管产品价值波动风险且投资者不能随时退出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以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一般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轻微分散性、隐蔽性、专业性、主观性以及财产性等特征,我国现行"以行政执法为主、私人诉讼为辅"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对此难以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为了实现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目标,除了应在实体法层面完善并落实数据隐私竞争损害理论,还应在程序法层面优化消费者司法救济路径.具体路径包括:明确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利用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讼优势,对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参考集团诉讼制度,通过律师激励机制、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设计鼓励消费者提起诉讼,弥补私人诉讼不足,并借鉴域外司法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推进我国司法改革.
公司ESG信息披露可提振消费信心,创造股东价值,鼓励可持续投资,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议将ESG信披义务法定化,拓展ESG三类信息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八项披露原则.为杜绝虚假信披乱象,立法者应允许、鼓励并规范增信服务.审计机构是审计服务最终用户的受托人与看门人.在承认财务报表与ESG信息可分割审计的基础上,要允许公司 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增信服务提供商与被认证的独立第三方提供增信服务.《证券法》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应基于ESG投资的特殊性量身定制精准的民事责任规则.基于交易因果关系中不同投资者对"诱多"或"诱空"概念的不同理解,法院在认定ESG信息虚假陈述与受害者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要审慎斟酌ESG投资理念的深刻影响.为预防苛责或脱责,建议重构审计机构的四梯度民事责任体系.
意定监护对于被监护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中意定监护的法条数量较少,意定监护启动程序及意定监护人选任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退出机制及监督机制规则尚属空白,且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仅依靠提供参照适用合同法的方式也有其局限.引入信托制度隔离财产管理风险,同时纳入具有完备责任条款的标准化协议为意定监护人设立责任标准,以避免监护人进行自我交易、滥用代理权甚至直接伤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是应有之义.建立独立的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并加强公权力的监督可保障该制度得到良好健康地运行.另外,注重培养职业监护人的队伍并努力提高其专业水平及思想素质也是意定监护制度落地的重要配套方案.
存款是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的结合,具有准物权属性.社会发展带动货币表现形式多样化,存款的信用货币属性与数字化特征使得其与现金并无本质区别,应当承认收款人对汇款的占有并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误汇款完成的同时,汇款所有权随占有改变一并发生转移,汇款人只能基于债权提出请求.主张刑法规制错误汇款领受行为的观点主要从民事救济力度不足出发,是基于利益衡量对公平正义的主观解释,不当扩大侵占罪的对象与法益范畴,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同时面临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障碍和原因法律关系评价不平衡问题.应当回归谦抑立场,以民事途径进行救济.
通过对立法流变的梳理可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调整始终与所处阶段行政诉讼最迫切实现的制度目标具有同向性.因此,四类行政案件级别管辖下调后,在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断被强调的当下,有必要从该目标出发重新审视级别管辖的功能、运行与改进.在"何级法院主导化解纠纷"的定位下,级别管辖制度应具备实质回应行政相对人诉权、匹配纠纷与法院化解能力、配合实现审级制度目标的功能,但通过对实践案例分析可知其未起到应有作用.核心原因即级别管辖规则未能准确识别相对人真实诉求、纠纷类型与主体化解能力不完全适配、未能有效衔接多元解纷机制等.对此,应采取理清诉权和审判权行使界限,激活提级管辖的实质性标准,探索争议实质化解配套机制同步下放等配套措施的同时,立足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争议实质性化解目标.
2013年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持续高速发展.与不同类型、数量众多的私募基金纠纷相比,直接用于纠纷解决的立法和司法供给明显不足.本文从私募基金涉诉纠纷出发,以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周期为脉络,对私募基金领域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重点考察各地司法裁判实践,研判相关司法裁判逻辑,提炼总结相关裁判规则,以期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支持.
算法歧视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对传统刑法体系造成挑战.算法歧视分为初始算法歧视、记忆算法歧视和神经算法歧视三种基本类型.程序设计、数据测试和算法自我学习中的缺陷,均可能导致歧视.神经算法虽然包含着深度学习功能,但是算法本身及其所依附的人工智能系统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算法刑事主体化面临着困境.人们的决策权向算法转移,进而导致代码编写、标准制定的人具有一定的决定权,算法歧视刑法规制的重点应是算法技术背后的人.刑法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价值.目前刑法应对算法歧视呈现出"过度未来化"和"空想化的特征".我们只有坚持以技术作为治理手段,科学适用刑法中现有罪名,以刑法为引领构建算法刑事合规制度,强化刑事司法对算法歧视的审查,预防算法歧视对刑事审判的破坏,才能使算法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发展.
从生效裁判文书中获寻借鉴,是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的主要路径.对于法规范缺失的类案,索引过程可能面临争点众多、认定方式各异、价值导向多元、裁判结论反复等情况,检索制度预设的价值目标尚难实现,通过裁判形成实体法具体内容并累积性地反馈到一般规范层次目标更难落地.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即是如此.究其根源,与个案裁判缺乏"类案思维",裁判方法差异相关.文章立足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原理,提出在法教义学框架内融入社科法学价值判断的裁判方法,通过统一裁判方法奠定类案对话基础,提取类案中的"最大公约数",进而缓解类案索骥"自说自话""无从类比"的尴尬,最终促进理论制度完善.全文以夫妻共同遗嘱裁判检验方法可行性,成功实践在遵循共同法律行为这一法教义学基本框架内,依托社科法学价值判断妥善处理立遗嘱人财产处分权与后位继承人期待权等矛盾,并建构夫妻共同遗嘱基础理论,据此为类案裁判尺度统一提供全新的思路和参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有区别,也有许多相同类似的规则.为统一法律适用,更加有效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似、相近法律概念、实践中类似情况的处理规则,逐步统一起来.本文主要对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案件受理、复议案件审查决定,以及行政协议、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几类特殊案件的审理规则等几个行政复议与应诉的实践问题,通过与行政诉讼类似规则的比较,分析阐释相关规则的具体适用.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对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的职责性质如何界定,实践中认识模糊,但民政部门的具体行为已体现出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并由此衍生了诸多难题.遗产管理人角色,是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养老抚幼职能在民事领域的延伸,《民法典》虽赋予了民政部门固定职责,但该职责并非以"行政管理"的角色出现,而是以替代或兜底性的"民事义务"主体出现,故其"履职"的规则是民事规则,未尽义务时所引发的诉讼和责任也应限定在民事领域.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在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时,承担的并非法定清算责任,而是与其他遗产管理人同样的普通清偿义务.司法程序上,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前置程序,是存在争议的.债权人直接起诉民政部门要求清偿时,如果民政部门对遗产管理人身份无异议,法院可直接审理债务清偿纠纷;如果存在异议,则利害关系人应当另行提起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债务清偿纠纷之诉中止审理.为进一步发挥遗产管理人的功能作用,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系统规定遗产管理人履职的具体规则.
通过近几年的试点,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要进一步做好企业合规,必须妥善应对存在"法外施恩"质疑、适用企业数量少、缺乏外部监督等现象.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合规整改不具有刑罚性质、起诉裁量权受限、检察权的实体属性较弱.基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结构模式的职能定位,人民法院采取的定量式评价能够通过全面确立合规理念、丰富合规激励形式、实现合规外部监督等方式应对上述现象.在具体路径的构建上,可以从悔罪情况和主观故意程度与合规计划的关系出发,明确刑事合规作为量刑情节的地位;从刑事合规的类型区分和证据属性出发,探索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审查规则;从单位犯罪的特殊情形和其他责任形式的衔接出发,完善刑事合规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