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假司法确认案件频发.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该类案件监督面临着监督线索来源不畅、检察人员调查核实难、合法权益受损的案外人权利救济难、检察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手段等困境.从检察机关视角审视,应通过构建数字模型、提高检察人员调查核实能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共建诚信社会体系等方式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着力维护司法权威.
新时代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方面肩负重要职责,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实践中,凸显出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其中,在涉税犯罪领域,存在涉税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刑行衔接上下位法律衔接不畅、国家税款追缴漏洞等多方面实务问题,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合理确定涉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建立完善涉税犯罪刑行衔接上下位法律法规.
作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区域内的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青岛市检察院下辖基层院)在目前尚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如何转化升级传统的检察工作理念、如何立足“四大检察”改进和探索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机制、如何培养和打造职业化专业化法治化的检察队伍、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却面临程序启动难、辩方举证难等困境.应着力构建三级制度体系保障该规则的适用,实务中构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实行诉前会议制度等.
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提升检察机关内部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是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实践中,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在评查工作“三性”、评查方法“四结合”、评查结果“三运用”上下功夫,有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司法规范化水平.但从运行情况来看,仍存在对案件评查重要性认识不够,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素质相对不高,标准不够统一、流程不够规范,案件工作成效不够明显等问题.对此,应通过制定统一的评查标准、优化评查人员配备、规范评查工作流程、明确评查机制和结果运用机制等,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在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外,瑕疵证据作为第三类证据已得到司法文件的认可。瑕疵证据需要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才能获得证据能力,如何准确界定瑕疵证据,如何准确把握补正方式以及补正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瑕疵证据,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