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社会发展转型导致金融犯罪屡见不鲜,亟需优化刑法规制模式.对于金融犯罪的侵害法益,既不能泛化地扩张解释金融犯罪的社会化危害性或法益内涵导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坏,又不能过度地限缩解释导致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管理秩序脱离,而是应该客观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防范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的法益实质进行刑法解释模式.在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时应该强调对金融创新的合理监管,并运用"穿透式"监管方式来准确把握各类新金融现象,实质判断金融创新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在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定犯语境来贯彻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解释方法,尽可能保持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与金融法律中的规定一致.在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时,如果金融法律规定明确,则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作为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难以避免来出罪.
建立个人数据的授权机制,即主要通过个人授权,特殊情形下采取法定授权,使数据处理者取得针对个人数据的财产性权利.个人授权与个人同意在性质、法律效果以及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范围与稳定性、可转让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个人数据授权是指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依其意思表示将对其个人数据进行收集、加工、使用等处理活动的财产性权利授予数据处理者的单方法律行为.个人授权与个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存在密切联系.个人可以直接授权给数据处理者,也可以通过托管人来授权给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授权,数据处理者取得了针对数据而非数据资源的财产性权利.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数据属于核心数据,应依法定程序由法定主体对有关单位进行授权.法定授权并非个人数据处理中法定许可.法定授权的实质是国家依法强制取得个人或企业等民事主体针对个人数据所享有的某些权利,然后将这些权利以法定程序授予给特定组织.
转隶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面临刚性缺乏的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重视并运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积极发现违法线索、有效印证违法行为.无论是从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史还是立足域外比较,调查核实权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的起点和后盾,能够查清违法事实,以严肃程序保证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并体现法律监督积极主动的履职要求,是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内核.当前,对于调查核实权还存在重视不够,职能发挥不充分,保障不力,效力不明等问题.为此,建议聚焦法律监督定位,进一步重视发挥调查核实权作用,运用大数据和检察一体优势,加强权力行使的技术保障和机制更新,通过立法完善,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强制权,促进完善调查核实权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的支撑.
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尚处于探索阶段,现有立法未授权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未设置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范,在个案赔偿金认定上也存在计算基数、计算系数和扣减项目不明等问题.建议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授予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力、设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范、确立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进一步保护食品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更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来,首次专题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聚焦类似商品与近似商标判断、虚假诉讼判定、"避风港规则"适用、侵犯著作权罪认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彰显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在刑事领域作出新探索,法律监督工作取得新突破,综合履职进入新阶段.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晚8时至9时,刘某强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 236.18mg/100ml)无证驾驶白色金彭牌电动四轮车(因无法上牌,实践中通常称其为"超标四轮电动车"),沿A市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韩愈大街交叉口时,追尾正在等待红绿灯的杨某玲驾驶的电动车,刘某强遂驾车倒行,不顾杨某玲阻拦继续右转向东行驶.之后刘某强驾车行驶至A市会昌路,在途径的 4 个红灯路口,刘某强均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并连续闯红灯,造成 4 次追尾,7 辆汽车、电动车不同程度损坏,2 名(非机动车道内的)驾乘人员受伤.期间,因刘某强驾驶车辆追尾李某卫驾驶的车辆,李某卫在阻拦时因遭强行冲撞而紧急跳至刘某强车辆前引擎盖上,跪趴在车身上,刘某强不顾上述情形继续驾车连闯 3 个红灯,直至车辆逆行与由北向南在路口等待红绿灯的白色奥迪Q5L汽车相撞,李某卫被甩至该汽车前挡风玻璃,造成李某卫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经鉴定,2 名驾乘人员构成轻微伤.经价格中心认定,受损的 7 辆车的价值共计 5 万余元.
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通过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明知侵权,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证明涉案作品均未获授权的路径,可采用"非法复制发行+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许可证明"模式;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人员众多的,应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分类处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目前大多数药品说明书字号过小,给药品使用者特别是老年群体造成阅读障碍,影响用药安全.针对药品说明书文字设置缺乏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标准、药品说明书字号调整涉及到药品生产企业成本投入等问题,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立法目的和现实需求对行政机关违法性进行实质判断,同时统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的平衡关系,提出可行性的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推进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 2018 年 5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某建筑公司采购部项目经理.任职期间,王某具有采购办公用品的职权,但无对外采购钢材的权限.自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间,王某利用网络联系他人,擅自伪造了本公司的一系列印章,以本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十余家钢材经销商签订购买合同,采取先供货 3 个月,然后再付款的方式,大批量采购高于市场价格的钢材.收到供货后的当日或次日,王某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上述货物出卖.得到货款后,王某除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向经销商采购钢材的货款外,剩余的钱款均用于个人开销与挥霍.王某利用该行为如此反复达半年之久,后因无力偿还拖欠的货款,向公安机关自首投案.经查,王某拖欠部分经销商的采购款达数百万元.
近年来,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假司法确认案件频发.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该类案件监督面临着监督线索来源不畅、检察人员调查核实难、合法权益受损的案外人权利救济难、检察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手段等困境.从检察机关视角审视,应通过构建数字模型、提高检察人员调查核实能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共建诚信社会体系等方式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着力维护司法权威.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至 2021 年 7 月,Q市某医院神经外科医生陈某某在工作之余,经他人介绍,通过手术方式,将截剪、整形、消毒处理后的克氏针、注射器针头等金属异物非法植入安某、王某等 18 名犯罪嫌疑人体内(俗称"拍针"),并按照每人 2000-3000 元的标准收取费用或烟酒等物品,经统计共计 4 万余元.因相关犯罪嫌疑人体内被植入异物,致使侦查部门在将其移送看守所羁押时无法收押,Q市公安机关被迫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入户盗窃中的"非法入户"是否必须以盗窃为目的在实践中存有争议.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的认定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入户"的内涵并不一致,认定标准也不相同,因而参照入户抢劫中"入户"的认定规定去理解入户盗窃中的"入户"有失妥当.在入户盗窃中,围绕"入户目的"而展开的"非法入户"认定应满足逻辑上的三重标准,即"入户行为的非法性""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入户与盗窃的紧密性".
[案情]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寻得一份网上兼职,内容为听从一名QQ昵称为"诚"的人员指挥,通过将"诚"发送在QQ群中的如"关注公众号可得红包"等话术转发至指定微信群,并在其指示下发送红包要求微信群内的用户下载"金茂"APP、为下载APP并完成任务的用户购买外卖.
冒充作者身份,以他人创作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数字检察,以大数据赋能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提出社会治理意见建议等方式促进综合治理.
被告人在缓刑上诉期内实施违法行为是否应被撤销缓刑,是当前缓刑执行领域的"空白地带".根据缓刑制度的设立初衷和"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缓刑上诉期内违法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原审判决错误应包含量刑事实错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需结合主客观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上诉期内的违法处罚可认定为"新的证据",因此缓刑上诉期内违法符合抗诉的法定条件.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角度分析,缓刑上诉期内违法满足撤销缓刑执行的条件.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对被告人违法行为性质的综合把握、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充分衔接和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等,进一步完善撤销缓刑案件的办理路径,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亲密关系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仅有对遭受财产损失危险的接受,无对遭受损失结果的接受.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自陷风险时,对于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自我答责.亲密关系型诈骗案中被害人对亲密关系的投资不具有"回报可能性",行为人通过虚构亲密关系,破坏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正确行使,行为人应当答责.只要虚构的亲密关系实际上使对方不具有"回报可能性",不需要再次虚构骗钱事由,也无需区分是主动赠予还是被动索取,针对这段感情的投资均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高耗水企业用水量大,而自来水商业用水价格高,企业为节约经营成本,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比较普遍.因违法打井抽水位置较为隐蔽,水务部门通过传统的走访巡查方式难以进行监督管理,地下水保护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办案也存在线索发现难、取证难、治理难等痛点.检察机关针对违法抽取地下水、未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等问题,通过大数据赋能,从类案中解析和梳理监督要素构建监督模型,精准发现违法取水线索,高效固定案件证据,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类案监督,促进高耗水行业合法用水系统治理,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提供检察保障.
[案情]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2022年1月20日至23日,为非法牟利,明知刘某某(已判决)等人使用信用卡实施"跑分"犯罪活动,仍多次为其介绍8人通过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8498.2元.1月23日,刘某某在使用曲某某介绍的银行卡实施"跑分"过程中被封控的5万元人民币无法转出,根据上家指示,该款项作为刘某某的提成.刘某某与曲某某共谋,用该款项购买80克黄金,后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以28500元的价格对黄金予以收购,并将该黄金出售,得款人民币29700元.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2 月份以来,罗某父子在某水库开设"标鱼"基地,在水库中投放大量青鱼,部分青鱼设为"标鱼",被标以人民币 200 元至 30000 元不等的高价,向赌客收取 5 小时一场,每场 600 元的高额钓鱼入场费,并设置"幸运标",利用钓到"标鱼"高额返还现金的方式,组建微信群招揽他人前来垂钓,涉案赌资达 171300 元.2022 年 3 月 24 日,该基地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的青鱼被回收后得款人民币 16747.5 元被扣押在案.
芯片可能附着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须厘清侵犯著作权与侵犯商标权、商业秘密的区别,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精准打击犯罪.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后,未经许可以复制芯片中的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认定为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针对海量同质性证据,可以抽样取证方式进行鉴定,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计算机软件的同一性.办理涉企知识产权案件应充分考虑其保密诉求,不断完善对涉核心技术证据的取证、审查、封存、质证方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