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作为越来越频繁发生的致害形式,对其本身及其责任加以界定实属必要。本文试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判定入手,分析了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并就学界颇有争议的免责事由问题作了分析说明,得出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只需要行为人证明自己非加害人即可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