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用专章来论述法治建设,首次在全国党代会报告中提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唯一提及公益诉讼这项具体司法制度,即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次设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公益诉讼制度真正通过司法实践发挥重要作用,始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而且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1日,新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到今天短短五年的时间里,修订设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单行法数量已经达到9部之多,被称为立法史上的奇观或法治实施的典范.作为参与其中的一名新时代检察官,深切地感受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并非偶然,是波澜壮阔的新时代十年赋予了其独特的价值和强大的生命力.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告知同意的批评源于民法格式条款的路径依赖,将告知同意等同于实践中作为其表现形式之一的隐私政策,继而将隐私政策作为格式合同存在的弊病扩展为告知同意固有且不可避免的问题.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告知同意呈现开放结构,包含复次的告知同意阶段,呈现多元的主体交互关系,强调行为授权的程序价值,为公法介入告知同意提供了基础.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的多元合作规制体系,按照政府规制、元规制和自我规制各自规制优势确立公法介入的形式和程度,在矫正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权力差距以确保意志自由的同时,促进信息流通与信息安全等信息处理社会价值的实现.
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元宇宙概念风行于全球的资本圈与舆论界,引起了各国政府与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我国行政机关对元宇宙兴起同样给予高度重视,并针对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求充分发挥元宇宙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优势.然而,新兴事物通常具有两面性.元宇宙在集合了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讯等高新便利技术的同时,也会给行政监管带来风险.国籍淡化、运营缺乏公益性、AI技术霸权化、管理权限私有化等现有技术特性对行政监管的强制性、公益性、优益性、单方性等特征构成了威胁.必须通过健全元宇宙建设的行政立法指引、完善元宇宙建设外围法律监督的方式正确引导元宇宙建设.在保障行政权力正常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元宇宙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目标.
复杂社会的特点是知识碎片化与因果关系的不确定.复杂社会中,传统行政法的"条件程式"难以预置治理预案,直接托付裁量既易增殖政治系统有权/无权的符码,又易造成决策视野缩限.越发开放的行政法在诸多不确定中如何担保行政自主决定的正确性,适应环境变化,引发对作为稳定力量的传统行政法的重新认识.系统论中的"观察"作为适应性的正当基础具有解释力,即行政法应支持行政系统考虑多种决策选项对环境的影响,在决策后应持续观察环境的变化,并据此及时调适与回应.基于系统/环境的区分可释明行政法适应性的基本构造:一方面,激活对行政决定的后果考虑能力;另一方面,激活对公共环境变化的控制与回应能力.这一构造在现代行政法实践中已获证存真,并为行政法的调适指明方向:即在规范原则上,应确立行政法适应性原则;在规范构造上,侧重组织、程序规范的供给;在规范难点上,重视行政法中时间的重要性,以促进行政的认知能力结构化,增强其适应性.
作为尽职免责改革提出的制度背景,行政执法责任制虽自1997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并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就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而言,责任认定的客观化趋势已使行政执法责任制陷入宽严失据的困境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尽职免责改革被赋予履职保障与行为指导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尽职免责改革在解决早期免责机制探索合法性缺失的基础上,通过在执法责任认定中纳入以有责性判定为目标的免责机制,将对那些超出其认识能力范围和行为能力范围的情形予以排除,从而实现其履职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尽职免责改革以明确的履职标准为依托,在打破违法概念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内部行政法内生于行政系统的优势,为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提供行为指导.以保障与指导为功能构造的尽职免责改革,既契合了促进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的改革初衷,也是与国家监察体制深刻变革相适应的衔接机制.
行政拘留是我国违法行为制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程序保障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并衍生出一定意义上的与刑罚轻重失衡问题,不利于加强执法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也不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中,行政拘留程序的建构原则应当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具体程序保障机制也应当参考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要求.行政拘留程序改革不应是简单的刑罚化,也不应仅增加听证程序,而应当选择"中间方案",建立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独立行政拘留程序,核心是提供可选择、可放弃的事前司法审查机制,其实质是把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前移至处罚决定执行之前.
《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并未剥夺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享有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冲突说"建立在对《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功能的错误判断上.该款也并非收回了地方政府规章"固有"的创制权限,而是重申了旧《立法法》对其"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明示了仅在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才可以创制损益性规范,消除了旧法规定易产生歧义的缺陷,其功能在于修复而非颠覆原有制度安排.从现实主义角度考虑,为保障规章供给,《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宜纳入《立法法》第93条第6款中"依据"的范畴,独立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设定行政处罚受制于若干因素,不会消解《立法法》第93条第6款的控权功能,不会全面突破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
囿于传统"证明责任倒置"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的适用中存有逻辑结构的缺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有关"行为——结果标准"的学术论争普遍将"不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单一的行为来对待,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个构成要件的特点,应当回归这一基点并由此明晰"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实质意蕴.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纠正)之诉性质内在规制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的涵义.《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有必要消除"三要件说"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对司法实践的不当影响,尤其需要直面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侵害公益的特殊性,破解依职权依法行政履职行为的"程度要求",从抽象的职责职权规定确定具体的作为义务,认定"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之"有效"等理论实践难题.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心由横向集中向纵向下放转变,各地政府均在探索下放行政执法权.目前已有近一半省份发布了行政执法权下放清单,不少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在大规模下放行政执法权.当前轰轰烈烈的行政执法权下放活动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治风险.下放依据不足、下放主体不适格、下放方式混乱、下放内容抵触上位法是行政执法权下放地方实践面临的共性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修法为执法权下放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应强化行政执法权下放的顶层设计,对行政执法权下放的基本事项作出框架性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则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权下放决定的备案审查,确保行政执法权下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争执焦点,也是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请求且能否获得法院裁判支持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建立清晰、融贯的认定标准.评判标准的确立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易操作、判断、识别兼具灵活性特点.我国"政策实施型"司法模式决定了以结果标准为原则,以行为标准为例外的混合标准.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标准,把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和客观因素超出主观能力等因素作为尽职免责的合理考虑.
平台规则是网络平台秩序形成的基石."良规善治"是网络平台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但由平台单边制定的"民间软法"杂糅着诸多利益,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双重危机.从平台规则治理来看,基于私法规制的不足,适当引入公法理念,在个案中对平台规则开展司法审查,既能给予平台自治以充分尊重,又能妥善引导平台规则"向善".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秉承对平台自治的尊重,严格审查方式、对象和强度.在审查标准上,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平台规则还须进一步以比例原则为指导,采取"三阶"递进方式,围绕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层次,接受合理性审查.
人脸识别技术以技术优势助推治理效能的提升,因而得到广泛运用.行政机关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第一步是采集人脸信息环节,包括采集探针照片和运用算法编译数字脸谱两个方面.实践中采集的主体纵横多元、目的不断扩张、程序压缩简化,已然形成多重行政法治悖论,造成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失衡.既有的法律依据聚焦规范人脸信息的应用阶段,而忽略了采集阶段权力延伸、权益侵犯及算法缺陷等问题.故而应以最小必要原则为整体牵引,确立授权依据以限制采集目的、动态适用知情同意规则以保障相对人数字权益、改进行政程序规则以落实相对人数字参与权,同时构建相匹配的责任和救济机制,以实现采集活动的规范化.
现行法制中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范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其实际上蕴含着一个授权公开与限制公开的双向规范结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规范的目的应当以监督规范行政处罚权为主、风险提示或者守法教育为辅,但不应当包括声誉制裁.借助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规范能够通过合宪性审查.同时,应当区分"回应型公开"和"引导型公开"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依法公开"中的"依法"实质上是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范和限制;"公开"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但不排除社会公众在行政处罚主体未主动公开的情况下申请公开.
《行政法学研究》创刊于1993年,至今已走过三十年历程.三十年的发文内容恰是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演进发展的缩影.通过纵览三十年的发文,我们能够了解中国行政法治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剖析行政法治发展特点.三十年来,中国行政法学在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行政程序理论、行政救济理论等方面均取得重大发展与突破.中国行政法学呈现出紧跟立法实践,适时反哺立法实践、追踪司法实践,弥合理论实践隔阂、评估行政实践,探索行政法治进路、洞悉时事政策,及时回应时代需求、发掘域外经验,借鉴精华开拓创新、加强部门对话,拓宽行政法学疆域、更新研究方法,丰富理论研究路径、寻求制度自信,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等特点.站在新的节点上,我们对未来行政法学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更新、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法法典化进路与归宿的探索和涉外行政法治发展等方面有了新的展望,希冀进一步完善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建设法治政府,一方面离不开政府自身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外在保障机制作用.行政诉讼是党在司法领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稳压阀、体温计、晴雨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领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等重点内容,立足本职、精准发力,进一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房屋拆迁案件中误拆等行为主体的推定实质体现出表见代理的适用,显示出行政法领域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现实需求,不过行政法中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应有别于民事领域.为了平衡公法秩序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行政法中应根据表见代理人不同的行为类型以及相对人的错误信赖程度,来确定代理有效抑或代理无效,但被代理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表见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表见代理人行为性质的最终认定结果,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使得被代理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务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如含有个人信息,则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我国现行政务数据共享的某些做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为夯实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基础,防范相关风险,我国应制定一部政务数据共享法,为政务数据共享划定禁区,明确可以共享的个人信息类型,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同时,我国应避免建立大型中央数据库,而是以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共享.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以开放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作出了规定,并将"知情同意规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但事实上该规则深陷传统财产规则的桎梏,过分强调个人对信息的控制,而忽视了信息的流通与利用.有鉴于此,我国可引入优位利益豁免规则,赋予信息控制者在经过利益识别,认定信息处理所保护之利益优于信息主体利益后,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直接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进而在知情同意规则之外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进行补充,平衡对信息主体的过度保护.与此同时,亦需要建立严格的优位利益识别机制、强化信息控制者义务,疏通信息主体的救济途径并加强政府监管,以防规则滥用.
依宪法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在裁判理由部分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说理的司法活动.依宪裁判、直接依宪说理、间接依宪说理构成了法院依宪说理的三种实践样态.依宪说理是法院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路径,亦是法院通过合宪性解释发现、选择和续造个案规范的论证过程.依宪说理应遵循穷尽法律适用原则,排除非解释性依宪说理模式.在适用范围上,依宪说理应限定在回应当事人的宪法主张、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法律规范冲突及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等领域.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依宪说理应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衡平各方利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续造对当事人不利的个案规范,在刑事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对被告人定罪或给予不利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