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科技伦理问题的隐忧.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具有多维面向,既有研究多侧重于对结果层面的伦理风险的关注.因此,需要提升问题治理的全面性和针对性,特别是厘清伦理与治理之间的规范定位.功能主义视角下,可以从原因、结果和手段三个视角对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予以类型化解构.基因编辑事件的实质是一种伦理失序,伦理意识缺位是其根本诱因,法律责任可以为伦理意识的培养提供有效的制度激励.伦理审查是应对基因编辑伦理风险的核心机制,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发挥着内部伦理调控的功能,无法有效预防此类风险,应当基于风险分级管理的理念构建合理的外部审查体系.基因编辑的治理对象正在由技术安全向伦理问题转变,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新的治理范式,规范供给及其制度化建设是核心实施路径.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算法技术迅速发展,掌握算法的平台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对不同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逐渐形成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型价格歧视,此行为对公众基本权利、经营者竞争性利益以及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亟待规制.我国现有法律只能够实现对算法价格歧视的行为认定以及事后处罚,并不能实现对算法价格歧视的事前规制.本文基于对算法价格歧视产生缘由及其危害的分析,对其进行违法性认定,进而从标准、行为规范、利益保障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事前反垄断法规制措施,以保证算法的公平透明,避免价格歧视对公众、经营者、市场造成损害.
学界围绕数据出境的相关问题引起一系列的讨论,数据出境的具体内涵仍未形成明确共识.本文对数据出境进行基本含义分析,作出法律定义;基于出境后对数据监管处于弱势的特殊性,国家应建立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认证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逐步完善针对不同具体场景和风险数据出境的监管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对监管制度的设计应平衡自由与秩序,监管制度之间需要互相补充,弥补"力有不逮"的缺憾,同时面对现有监管制度提出明确定位的内部整合和整体制度体系化的外部整合,以及提升信任感和透明度的整体整合优化路径.
叙事的激情意义效果是激情主体、激情对象(价值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共同建构的产物.主体是激情意义的发送者,客体是意义的接收者,客体承载了源自主体的意义和价值,激情客体的构成是格雷马斯激情符号学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格雷马斯对客体问题的切入点是语言学,他将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词位"作为叙事客体的分析模型,从而将词位描写的"义素分析法"扩展到叙事分析中.义素用来描写词位的性质,其本身可以作为一种抽象的性质自在存在;但价值必然由主体赋予,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格雷马斯抽象出兼具语义-心理特质的"心境义素"(sèmes thymiques),这是通过人的本己身体直接感知到的生命意义,既是一种特殊的义素类型,也是与主体相联系的价值概念.将抽象的语义义素与"心境义素"复合起来,原先孤立存在的语义义素便成为与主体相关联的"价值观价值(valeurs axiologiques)".因此,激情对象所承载的价值便是复合了语义义素和心境义素的"价值观价值",对激情对象的分析也就可以通过对"价值观价值"作结构分析而实现,本文着重分析了这一研究方法的展开路径和学理依据.
马克思的哲学思考是以"人的解放"为核心的,也是由"实践的唯物主义"与"实践的人道主义"两个维度组成的.马克思的美学思考主要不是体现在"实践的唯物主义"以及马克思关于"实践的唯物主义"的思考之中,而是主要体现在"实践的人道主义"的维度,体现在马克思关于"实践的人道主义"的思考之中.马克思的美学是"生命"的、"生成"的、"生产"的.它是"实践的人道主义"的集中体现,也是"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的理论表达.在《巴黎手稿》中,真正给予我们以美学启迪的,不是马克思的关于人类解放的历史求解——"实践的唯物主义",而是马克思的关于人类解放的价值省察——"实践的人道主义",也就是对于"实践"的"人道主义"批判,以及从实践活动对于人的满足程度出发的对于实践活动的进步与否的省察.因此,马克思的美学直接与马克思关于人的思考有关,也就是直接与马克思关于"实践的人道主义"的思考有关,而间接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有关,也间接与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主义"有关.在对于《巴黎手稿》的理解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逻辑,万万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