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有助于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流程、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效率.通过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2013-2020年间新闻报道中出现的177 个地方的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个案进行分析,发现地方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实践特征主要有:平台建设基本处于自上而下顶层设计指导与自下而上地方自主探索相结合的阶段;信息化水平呈现出南高北低的区域发展特征;监督平台的技术性功能、业务领域、监督领域随着信息化平台的多元化和智能化建设而得以拓展与完善;"一地多平台,一事一平台"的现象仍然存在.未来的治理路径需要从战略目标、运行机制、技术层面共同推进,在战略目标上注重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融合;在运行机制上逐步完善动态监督机制、执纪问责机制、科层监督机制;在技术层面上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地方纪检监察信息化平台向综合性、智能化方向发展.
随着党内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依规治党的重心逐渐由党内法规制定转向党内法规执行,这对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是党内法规由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必要前提,在党内法规评估体系建设、党内法规执行和党内法规制定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当前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工作实践中尚缺乏明确而清晰的评估依据,存在评估方法较单一、评估程序不明确和评估结果的回应效果不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依据、规范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健全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回应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实效和政治保障功能.
创建廉洁高校是实现立德树人目标、提升高校治理水平的题中之义.结合当前我国廉洁高校建设的现实要求,考察巡察监督制度在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功能作用及实际效能,能为进一步深化高校内部治理、明确权责机制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参考.现阶段部分高校在廉洁建设方面存在校内巡察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主要原因为现有巡察监督机制和高校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完善.应进一步加强高校巡察组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和优化高校巡察监督的组织协调机制和信息流通机制,强化上下联动的巡查监督成果运用,多措并举推进高校巡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由于依规治党实践和理论研究所产生的体系建构模式存在的不足日益显现,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构模式的要求愈来愈迫切.为推动党内法规体系高质量发展,应在既有建构模式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新的党内法规体系"1+M+N"模式,其中"1"是指党章,位居体系顶端;"M"是指党的领导法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法规和党的保障法规,是体系中的"二级党规";"N"是由"二级党规"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延伸出的分支,是体系中的"三级党规".新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分类不清和交叉重复问题,特别突出强调了党的监督法规和党的保障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新模式不仅有助于今后党内法规法典化的探索推进,也能进一步促进党内法规体系理论研究的发展.
为防范、惩治监察官腐败,构建清明的政治秩序,宋代于监察系统内外构建了对监察权进行同异体并存式的严密监督制约机制.宋代监察权被监督制约的法理逻辑在于其自身被赋予了"君主耳目"和"天下公议"的功能定位,是宋代三百余年国家治理"元气"之关键所在.宋代监察权自身被关进制度笼子以及由此所呈现出的权威性、民本性、制衡性等品质,可以用来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构建当代监察权被监督制约机制提供有益借鉴.
相对于"老虎"级别的高层官员腐败问题的大量研究成果,有关"苍蝇"的基层"小官"腐败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尤其是基于第一手调查资料的实证研究较为少见.本研究基于调查获得的职务犯罪罪犯数据,从犯罪者视角探讨了基层"小官"腐败行为形成的主观影响因素;同时对正常履职中的基层公务员进行问卷调查,然后对两个群体的调查样本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基层"小官"贪腐行为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结构因素(年龄与级别的"天花板"现象)、机会感知因素(无"油水""清水"岗位之别)、文化感知因素(腐败亚文化影响显著)、决策风险感知因素(党纪惩罚风险感知更为明显)等.这些研究结果为理解当下我国基层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提供了较为科学的实证依据.
隐性腐败具有伪善性、间接性、复杂性和多源性等特点,较之普通腐败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治理难度更大.通过大数据的精准预测、腐败指数测量、全面比对和深度分析功能,能够在预防、发现、调查和惩处环节改善信息不对称现象以赋能隐性腐败治理.在运用大数据治理隐性腐败的同时,要警惕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处理好大数据的真实足量与必要收集、共享交换与安全防范,有效利用与依赖限制之间的关系.应从"硬制度+大数据"双轮驱动、完善反腐大数据收集处理机制、有序推进数据开放、加强大数据反腐的顶层设计等方面采取有效举措,实现大数据对隐性腐败的有效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纪检监察学作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下设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监察法学、廉政学四个二级学科.纪检监察学科框架初定,但学科内部结构的逻辑性、系统性仍有待进一步理顺,亟需立足人民立场与本土实践,围绕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对学科体系进行检视,使之逐步成为涵盖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的综合性独立学科.作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成果,纪检监察学科有必要在发展初期,重点关注学科核心价值、基础概念秩序与双向实践互动的理论思考,在纪检监察领域构建中国自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并为全球腐败治理提供智识参考.
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王世谊教授撰写的《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基本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22年出版)一书对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了富有重要价值的开拓性探索.该书系统研究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基本理论,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基本理沦形成发展的时代背景、理论渊源、发展脉络、生成逻辑、理论特质以及哲学意蕴作出了全曲系统的阐释.
《监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即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主体指向为自然人,从而排除了单位.《监察法》的明示性规定展现出的显性含义并不能全面揭示监察对象范畴的完整形态,监察法律规范及监察工作实践均能体现监察委员会对单位职务违法和单位职务犯罪的管辖权,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机关、单位和组织,应体系化、实质性理解监察对象的立法逻辑.基于制度承继的历史传统、监督全覆盖的改革理念、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的现实需求,将单位纳入监察对象范围能更好地发挥监察监督效能.应明确单位作为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合理解决单位职务犯罪中互涉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并细化监察委员会管辖单位职务犯罪的具体规范,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建立健全新时代干部担当作为激励机制提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新时代干部担当作为激励机制是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为激励主体,以党、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干部为激励客体,以干部担当作为、干事成事为激励目标,以物质、精神、政治等为激励手段的有机系统.该系统的运行机理可归纳为:"激励手段"激发"担当作为需要","担当作为需要"引发"担当作为动机","担当作为动机"促成"担当作为行为";"担当作为行为"受到激励又产生新的"担当作为需要",并辐射带动广大干部的担当作为,开始新的一轮循环.如此循环往复,维持着"干部激励机制"的活力,维护着"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推动党和国家事业持续发展.
建党百年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经历从无到有、从简约到细密的过程,现已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反腐败犯罪立法体系.百年反腐败犯罪立法昭示:坚持依法反腐与依规治腐的统一,坚持反腐败犯罪立法与反腐败机构建设的统一,坚持反腐败犯罪立法与腐败犯罪变化的统一,坚持惩办从严与从宽的统一,坚持反腐败犯罪立法与严格反腐败执法的统一.随着时代的变迁,各种腐败变种层出不穷,未来反腐败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增设新罪名,扩大腐败犯罪对象范围,严密腐败犯罪法网;加强反腐败犯罪立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化解立法矛盾;加强反腐败犯罪立法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实现纪法统一;加强反腐败犯罪执法,保证腐败犯罪立法的现实化.
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是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素质,都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需要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察官法》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定位,科技赋能推动了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多元化发展.享有这些机遇的同时,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仍面临管理体制不顺畅、讲授体系不完善、资源整合不足、教学方式单一等挑战.建议通过健全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讲授体系、整合优质培训资源等路径解决这些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铁军.
对新时代党内巡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的探讨是当前党内巡视制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运用新制度主义理论研究党内巡视制度,能够弥补既有研究在分析视角和理论工具选取上的不足.以新制度主义中的"制度本身—制度相关人—制度环境"为分析框架,可以发现新时代党内巡视制度建设面临着系统性建设比较薄弱、制度相关人的行为选择不够优化、党内巡视制度与环境的契合度相对不高三个方面的问题.有鉴于此,推动党内巡视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应增强党内巡视制度体系的严密性、优化相关人的行为选择,不断提高党内巡视制度与环境的契合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合规管理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合规的内涵非常丰富,既包括遵守正式制度,也包括遵守非正式制度;合规的外延也很广泛,反腐败合规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企业反腐败不合规会产生廉政风险,构建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可以将传统的"事后监管"模式转变为"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有利于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是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保障.企业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应从设置机构、完善制度、加强防控、鼓励参与、培育文化等方面综合施策,形成一个"预防—监察—应对"的动态闭环系统.
目前反腐败立法坚持打击腐败为先的立法理念,出现"厉而不严"的立法态势和多法并行的立法格局.新形势下,立法应当在理念、结构、重点方面都要有所转变.在整体框架上,加强新时代反腐败立法体系的构建,一要立足体系思维,加强"集中型"反腐败立法;二要把握"四种形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过程中;三要建设预防、调查与惩治一体的立法体系.在重点领域上,应聚焦在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以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等方面.在立法趋向上,应探索制定《国家反腐败法》,加强预防腐败立法以及完善腐败调查和惩治立法.
《贞观政要》中的廉政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廉政建设的典型特点,主要表现为以官德修养为主体规范,以民本思想为价值导向,以监察监督等制度为践行保障.根植于传统社会的廉政思想具有历史局限性,要想充分发挥《贞观政要》中廉政思想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对其进行时代转换,即在官德修养上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旨归,在价值导向上要从"民惟邦本"走向"人民至上",在制度建设上要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治",以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背景下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切实加强高校廉洁教育,推动高校廉洁教育高质量发展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基础工程和重要举措,也是高校立德树人的基本内涵、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更是新时代大学生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从目前高校廉洁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视程度不够、内容形式陈旧、缺乏有效师资等现实问题来看,要推动高校廉洁教育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在充分认识高校廉洁教育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优化高校廉洁教育体制机制,深入挖掘整合高校廉洁教育丰富资源,努力拓展和创新高校廉洁教育有效途径,大力加强廉洁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廉洁教育的自觉性、创造性和实效性.
党的二十大基于反腐败斗争历史成就,客观总结实践经验,科学准确地对新时代新征程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作出判断,即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同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并呈现阶段性新特征,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的任务依然艰巨.新形势决定新目标新任务,即迈向新征程的反腐败斗争一刻不能停,要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迈向新征程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具体措施包括: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不动摇、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坚守底线、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新时代廉洁文化.
涉利益冲突政府合同可撤销是反腐败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利益冲突法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明确涉利益冲突政府合同可撤销,既可使公职人员因合同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想腐",也有利于敦促政府交易中的非政府方当事人发挥信息优势采取行动防止利益冲突,使公职人员"不能腐".以美国为镜鉴,明确涉利益冲突政府合同可撤销,将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不履行回避义务等违反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政府合同效力认定要素予以考量,并制定细则引导政府积极行使行政优益权、规范政府撤销涉利益冲突政府合同的程序,有利于我国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同时应将防止利益冲突的责任分配给参与政府交易的行政相对人,并依据过错原则补偿撤销合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