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网络空间的广泛应用,网络信息内容生成呈现出自主化、规模化以及智能化等新特征。技术赋能内容生产的同时,也从内容供给、生成、传递等诸多环节,扰动原有的网络内容生态,由此引发的内容安全风险不断凸显。当前,采取集中式的风险治理模式难以及时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风险外溢,而行动者网络理论倡导的技术的社会形塑理念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安全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现阶段,应构建面向内容安全风险的可执行多重行动者网络体系,在具体治理路径上,围绕风险预防、识别、处置和重建,形成以风险预防为前置的制度性框架、以风险识别为核心的即时性治理机制、以风险消弭为目标的处置性责任链条以及以具体情境为支撑的内容重建机制,共同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内容安全挑战。
Mobile financial crimes are facing governance difficulties due to difficulties in evidence collection,regulation and investigation.The advantages of decentralization and multiple digital signatures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can help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public security agencies to pursue,punish and collect evidence of mobile financial crimes,and form a mutual trust mechanism in the mobile financial ecosystem.As for the prevention of mobile financial crime,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build a mobile financial regulatory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platform and a mobile financial crime early warning system can continuously optimize prevention strategies and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e crackdown and governance.
帮信罪的出台是对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引发电信诈骗犯罪激增这一社会现实的法治回应.在校大学生逐渐成为帮信罪的高发人群,在校大学生的帮信行为主要呈现案件牵涉面广及涉案金额大、学生的帮信行为复杂多样、行为人多被所谓"熟人"利用、行为人案发后悔罪意识明显等特征.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在校大学生的帮信行为主要受逐利心理、侥幸心理、享乐心理、极端利己心理以及法不责众心理影响.高校预防大学生帮信犯罪,要在强化"三观"教育、破除"侥幸"心理,提升法律思维、纠正"法不责众"错误认识,重塑法律信仰、形成法律敬畏之心,织密预防监管大网、消除大学生犯罪意向四个方面着力.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科学分级是精准干预的基础.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沿用了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三分法,并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作了更为详细的界定.然而,新法中三级行为的边界仍然不够明晰,导致出现罪错行为区间模糊、干预主体分工不明、干预措施笼统等问题.可将严重不良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触法行为、一般治安违法行为、严重治安违法行为、触刑行为,从而构建起六个层级的罪错行为和相应的干预措施.作为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要处遇方式,专门学校如何实现有效教育和矫治,还需加快探索的步伐.
《社区矫正法》对法院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增加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等内容.法院履职发生了较大转变,既有法定履职层面的"刚性"转变,也有理念层面的"软性"转变.应立足该法生效后的大背景,针对法院履职的显性与隐性变化问题展开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实际运行状况,科学把握工作中采取的一些积极探索举措.针对履职转变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应的完善对策包括树立新理念、进一步完善审前调查评估制度、全面系统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延伸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法律条文表述简单、犯罪客体认定混乱、客观行为特征非法性规定笼统、利诱性认定有失准确、公开性认定虚化以及社会性外延模糊等状况,导致司法认定范围不断扩张,致使正常民间借贷融资活动存在刑法规制的风险.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该罪犯罪客体应限定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资金安全,对客观行为要件特征要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认定,以此保证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之间的平衡.
涉黑涉恶罪犯的监管与矫正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此方面有诸多制度创新,如强调个别化处遇原则和依法从严管理原则;确立异地执行刑罚制度;严格规范"减假暂"适用,设立减刑、假释建议的复核制度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制度,以及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完善罪犯刑满后的保护与管束机制.这些创新性规定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具有促进作用.
推进民警激励机制建设,对于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采用某省公安机关42174例有效调查数据,开展公安民警激励因素分析可以发现,阻碍工作积极性的因素有工资低与福利差、工作太多干不完、执法环境差等;激励工作干劲最重要的因素是福利待遇的提高、考评机制科学合理、职务的晋升、群众的赞誉和满意等;个人职务晋升的最重要决定因素是个人能力和业绩、领导认可等;表彰奖励最主要的问题首先是力度不够,其次是名实不副等;激励因素存在着民警群际间的细微差异.研究结论可以为完善公安民警激励机制提供有效参考.
以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化趋势已成为我国近年来刑法修正的核心特征,不少学者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其是应对风险社会安全刑法观的表现,担忧过度强调安全有损刑法保障自由的价值目标.我国现在所处的社会阶段决定了刑法必须有效应对安全威胁,同时也应兼顾公民自由的保障,因此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刑法发展的指导思想,构建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与以往不同,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以安全威胁为核心,兼顾安全和自由,关注安全威胁间的联动性,注重效果可持续性.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的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创新思维等,要求采取以下措施:科学确定总则的处罚范围;注重安全威胁间的相关性;合理设置犯罪门槛下限;设计匹配的轻微刑罚制度.
因为能够处理好自身与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且能够吸纳正当化事由,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应予肯定.而在肯定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之后,我们还应消除因"基本逻辑错误""基本立场错误"和"基本前提错误"而对犯罪构成所形成的新的疑虑,且应赋予犯罪构成以"司法学顺序性"或"方法论顺序性".进一步地,当把认定犯罪的方法逻辑和司法效率结合起来,则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内序"应确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最终,四要件犯罪构成应重申的"核心要件"便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而这是由"犯罪主观方面(要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
2021年2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第五次发布了每两年一版的有关全球人口贩运的报告.报告利用来自148个国家的数据,探讨了与当前危机密切相关的诸多问题,如社会经济因素对人口贩运的影响、贩运儿童和强迫劳动背后的驱动因子以及贩运者对互联网的利用等.报告指出强迫劳动呈上升态势、各国刑事司法对人口贩运犯罪化的反应并不相同等将是全球人口贩运面临的长期态势.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诸如成立专门的跨部门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机构等政策建议.
美国的犯罪被害调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NCVS)是由美国官方机构进行的一个被害人调查研究项目,现为美国犯罪被害的主要信息来源.《2021年全国犯罪被害调查》即为2021年年度NCVS调查报告,其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评估犯罪状况,分别为犯罪被害率、犯罪事件发生率、犯罪流行率.通过结合犯罪类型、人口特征等多个维度分析各指标数值,评估犯罪现状、特征、发生频率及变化趋势,揭示犯罪现状.第二部分是对调查方法进行阐述,包括调查范围、指标测量、权数调整、标准误计算等内容,从统计技术的角度对调查进行全面的解读.总体而言,犯罪被害调查反映了美国社会犯罪和犯罪被害的相关情况,同时也为犯罪学特别是被害人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实证数据.
乡村平安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新时代平安乡村治理应在治理动因、治理主体、治理模式和治理成效四个方面进行探索.选取H市Z区YS镇作为观察对象发现,其多元共治视域下乡村平安建设选择了"五治融合"的路径,作为个案经验的启示意义在于,乡村平安建设应关注乡村文化与社会秩序的深度关联和多元共治主体的互动实践,重视情感治理的作用发挥.
当前,正当防卫制度在相当大程度上陷入价值不彰、功能不显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结构缺乏充分认识,从而严重影响了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基于正当防卫的本质乃是一种权利行使制度这一认识,正当防卫应当构建"防卫前提→防卫行为"的宏观双层构造和防卫行为中"行为→结果"的微观双层构造,并在这种复双层结构中实行"防卫前提优先于防卫行为""行为优先于结果"的顺次判断检验机制,如此方能充分释放认定正当防卫的规范判断的路径指引功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我国古代的国家安全思想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之一,加强我国古代国家安全思想史研究,对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维护国家安全意义重大.梳理相关历史文献,采取历史分析和古今对比分析的方法,可以概括出西汉王朝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领域的国家安全思想.西汉王朝的国家安全思想对维护当代的国家安全有以下启示:重视国家安全领域的关联性;动态把握国家安全思想;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政治安全具有根本性;强化军事安全的保障地位;在意识形态安全上,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共同安全上,为世界和平赤字贡献中国方案和智慧.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无论是从法理方面还是从生活常识方面来说,其监护人都是难辞其咎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究竟应该如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不仅立法上存在语言表达笼统含糊、有职责要求而无失职后处罚方式的具体细则规定等疏漏,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配套措施不完善、该作为而不作为之类的问题.应当在明确监护职责、细化责任要求、建构完整的追责体系,以及强化追责主体的责任感、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作出努力.
"特定活动"刑法禁区特指《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管制、缓刑犯及假释、刑释人员划出的除"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禁止接触特定的人"以外的行为禁区.依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司法实践做法,借鉴域外类似规定,"特定活动"刑法禁区可类型化为职业禁止、夜间禁足及禁驾与禁酒,此三种类型是禁区已由职业禁止向约束服刑人日常生活行为过渡的典型表征.可以从三个层面切入分析:首先,由司法实践案例归纳职业禁止的类型,"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业,以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为前提;其次,基于域外法例和经验,夜间禁足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服刑人以及具有夜间犯罪或者性犯罪习性的社区服刑人,其最终形式是附期限的家庭监禁,我国社区矫正定位技术的研发和运用,为其具体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最后,禁止驾驶、饮酒、乘坐高铁等实践做法,不仅诠释了司法解释中禁止从事"其他特定活动"的具体内容,而且揭示了刑法规定的该概念的开放方向.
自2000年以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受犯罪侦查手段、治理理念及畏难思想影响,一些地方单纯以见警率、管事率为抓手,在科学用警和警务技术应用方面较为薄弱,对极端事件的防控治理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基于智慧警务建设形成的大数据优势,警务部门以治安要素异常行为管控为抓手,多维度收集汇总关联数据,以大数据预警方式查找潜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员.在治理理念上,将预防个人极端暴力案件扩展到防控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在找准矛盾源头多部门协同化解、高效快捷矛盾排查流转机制构建、线上线下结合的"枫桥经验"优化等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完善潜在个人极端案事件源头防控与治理路径.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有力服务了中资企业走出去大局.但仍然存在警务外交保护尚未受到足够重视,中国警方、海外中资企业、海外警方三位一体的中资企业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尚未建立,对中资企业海外利益保护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不准等安全风险.必须坚持多元主体共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推动构建新型海外警务合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构建中国警方、海外中资企业、海外警方三方合作共建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形成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警方"四位一体"的境外安全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实现海外利益保护从"危机响应"模式转变为"风险预防"模式,为中资企业海外利益保驾护航.
劫持人质事件处置存在着巨大风险,需要正确地认识,同时树立"以人为中心"的"安全至上"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策略有效地控制风险.在处置活动中,机遇和风险是共存的,二者是互相联系的,必须在把握好风险与机遇平衡的基础上作出决断.要做到"风险"与"机遇"相协调,必须在"风险"和"机遇"之间保持平衡.稳字当头、稳中求胜是在稳定的前提下,做到积极进取,是安全理念下处置策略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