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较多,给法院、当事人带来了较大困扰.法院对于该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抑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于在信息网络环境下是否应当坚守"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产生动摇;二是《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之间的适用顺序不明确,存在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本文建议,在明确信息网络环境下不应摒弃"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回归立法本意,限缩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从而进一步完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管辖制度.
互动电影游戏发展趋势代表了数字时代用户体验娱乐方式的潜在革命.由于游戏与电影的融合特性,实际操作中很难明确界定侵权行为和责任.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本文引入信息伦理理念,从互动电影游戏创作、制作运营到消费的不同阶段和层面,分析了其生产传播过程中存在的失范行为问题及成因,并进一步探讨了版权保护路径:完善信息伦理体系,实现自律自治;健全监管模式,深化正向引导;技术赋能,实现与伦理的双向互动.
我国版权产业正处于从"量"到"质"转变、走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当前我国版权产业金融扶持仍存在结构、风险、实施等方面的困境.我国在利用金融扶持版权产业时,可采取政府与市场的双核扶持模式,统筹调整金融扶持版权的供需两侧,补齐版权的社会价值维度、实现宏观决策与微观施策的有机联动.构建以数字升级促进金融扶持版权的供需对接、以二元评估体系保证版权价值的稳定发现、以数据统计支持金融扶持版权的顶层设计、以协同共治助力金融扶持版权的高效施策的版权金融扶持模式.
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规模不断增长,但体育赛事直播的权利保护问题依然争议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发展.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的大背景下,基于现行法律制度、以电竞直播为样本着重分析,以点破面,为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提出完善建议:应将以电竞直播组织者权为代表的一系列体育赛事组织者权通过新设立邻接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达到降低立法成本、促进产业发展、符合民众常情常感之效用.
2023年10月19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2023)"在京举办,研讨会全面总结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版权中心")近两年的课题研究成果,对未来研究工作进行了探讨和部署.全国政协委员、版权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孙宝林出席会议并作总结发言,研讨会由版权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范继红主持.
2023年10月20日,由中华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主办、《中国版权》杂志社有限公司协办的"版权登记代理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暨2023年度软件登记代理服务最佳合作伙伴授牌仪式"在北京成功举办.
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应用,助推了包括虚拟数字人在内的元宇宙产业蓬勃发展.本文分析了虚拟数字人在行业技术成熟度与稳定性、用户安全、市场竞争、社会伦理道德、意识形态安全、法律法规、行业监管7个方面存在或面临的潜在风险或挑战,针对以上风险或挑战提出了提高技术风险防范意识、创建虚拟数字人ID系统、创建虚拟数字人版权机制、以数字货币系统防范非法牟利与以区块链信用系统追溯网络行为、创建虚拟数字人社会伦理道德与意识形态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健全虚拟数字人版权法律法规、创建行业监管预警惩戒追溯系统、加大虚拟数字文化推广力度等8个方面的防范对策.并对虚拟数字人版权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从思维能力、衍生商业、替代或部分替代某些特殊工种及岗位进行分析.
融合出版是指将传统的出版业务与新兴技术和管理创新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出版形态.古籍数字化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古代典籍文献及其整理作品采用影像数字化、文本数字化、知识结构化等方式进行数字化开发和利用.在融合出版环境下,古籍数字化是专业的古籍出版社探索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出版融合的一种方式.在智能手机普及化、信息消费网络化等背景下,以纸媒为主的传统古籍出版业务受到严重冲击,古籍出版的数字化转型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中国书店出版社古籍数字化案例,分析了古籍数字化出版在融合出版环境下面临的挑战及相应解决方案,旨在有效解决古籍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促进古籍文化传承与传播,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本文从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加强数字化处理加工、推动数字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拓展产业发展路径等方面,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融合出版环境下古籍数字化出版的发展策略.
人工智能服务面向全球公众提供内容生成服务,应对其所面对的国际数字贸易市场的版权风险有所准备,并构建符合其经营特点和商业逻辑的版权运营模式.专业领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经在国际版权运营方面积累了经验,其版权安排和运营模式可供面向普通公众的通用性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服务提供方参考和借鉴.本文综合考虑贸易、法律与合规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不同版权运营模式下出现的问题,并就解决方案和法律对策提出建议.
只有综合考量技术、文化等因素,才能提炼出著作权诞生之道.在技术层面,判断技术作用的关键是看知识媒介"中等匮乏"条件是否形成.在纸的使用普及后,这一条件就已达成,而不是在印刷术发明之后.西方学者特别强调印刷术对于著作权诞生的前提性价值,是因为造纸术在欧洲的传播依附于印刷术的普及;知识媒介"中等匮乏"条件在欧洲的促成,根源于印刷术,而非造纸术.在文化层面,欧洲启蒙运动中涌现的知识理论以及个人主义的认识论变革,对于西方著作权制度的诞生具有先决意义.就中国而言,随着纸的普及以及人性作者观的建构,孕育著作权的技术和文化条件在魏晋南北朝首次实现了历史性的交汇融合,可以据此推定中国著作权起源于魏晋南北朝.这一结论也可以从魏晋南北朝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得到支持,作者与著作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变并且获得了社会体制的接纳和认可,足证著作权在魏晋南北朝的诞生拥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
新时代新征程,面向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宣传思想工作和版权工作大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版权中心)立足"服务国家经济主战场、服务科技创造创新、服务文化繁荣发展、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服务创作人权益",推动版权保护和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高速迭代的互联网技术给出版行业带来了深刻变革,童书出版作为我国出版产业中的重要板块,在新媒体时代面临机遇与挑战.少年儿童是全民阅读的主体群体之一,童书出版单位要推动出版融合发展进入更深、更高层次,必须要把握好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大趋势,把融合发展和数字出版产业作为未来主攻方向,更好地促进内容生产和传播手段融合化、现代化.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复制发行"行为方式及定义的扩大解释,造成《刑法》条文之间的重合及与《著作权法》的背离,破坏了《刑法》的内外融贯性.刑法可以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自主决定对何种行为进行规制,但应尊重《著作权法》对行为定义的规定,同时避免自身条文被架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澄清了"复制发行"的相关争议,实现了向《著作权法》的回归.针对《刑法》因其滞后性而不能及时修正的问题,应继续沿用通过司法解释扩张相关术语的方式,但应在刑事立法中规定概括性术语或兜底性条款等作为缓冲地带并严格限制对其的任意扩张.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中华文明有着五千多年的深厚积淀,传承着中华民族的血脉与精神,连接着国家的历史和未来,为世界文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文明的特性由多种文化要素共同塑造,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需要各地区、各民族、各领域的文化现代化建设共同推动.如何在中华文明视域中看待我国的版权历史文化,如何以版权文化现代化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版权工作者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
新形势下,我国版权人才培养与版权事业发展需要存在诸多不适应.本文剖析当前版权人才培养开发领域存在的不足,并根据版权人才职业分类和能力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版权人才顶层设计、强化高校合作与在职教育培训、科学建立和使用考评机制、推进版权人才国际化发展与智库建设、营造良好版权社会氛围等解决策略.
近年来,随着作品热播而"追播"的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对其精准化、精细化地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规制相关行为,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决定情节严重的不同因素,可以影响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就方法而言,参考借鉴刑法中的认定思路,将侵权行为划分为多个阶段,并阶段性地评价"追播"平台的责任,进而确定倍数,最终定量地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具有可行性的思路,且具有进一步细化的价值.
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未获授权而使用原作人物角色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虚拟角色能够脱离作品而被单独识别,随着其艺术和经济价值日渐凸显,给予其独立版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版权界限争议也愈演愈烈.《此间的少年》一案的终审宣判更是将这一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本文认为,版权所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客体是以各类法定的作品为主,可以延伸到对于一项作品中的特定人物或角色的保护,甚至还可延伸到特别清晰突出、包含该特定人物或角色特征的物件与其他派生作品.关键在于其中的特定构成部分的描绘是否已经清晰明确到足以脱离了"思想"的范畴而进入"表达"的领域.
当前,短视频平台用户使用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的片段制作短视频并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短视频平台用户的上述行为,有的属于合理使用,有的则涉嫌版权侵权.如果用户行为构成版权侵权,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平台服务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及版权帮助侵权.随着科技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司法机关在"避风港"原则之外,越来越倾向于将短视频平台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作为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一个主要考量因素.在这种新形势下,科学、合理地确定短视频平台的版权帮助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对于平衡著作权人、短视频平台、平台用户等各方利益,促进长、短视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软件著作权鉴定主要参照司法部和公安部的两大技术标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和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均可选择作为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二者各有优势,需要结合鉴定目的、鉴定深度的要求、鉴定费用的承受力以及对具体某一机构的公信力、鉴定能力的了解来进行选择.本文认为,软件著作权鉴定方案的拟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启动鉴定的预期证明目的、证据规则、技术能力、技术难度、费用承受力、对著作权法的理解深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并从鉴定角度,对企业软件著作权保护技巧提出一定建议.
古代板本权的产生,须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印刷业的兴起,二是法律的赋予.印刷业是板本权产生的经济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板本经法律授权方为板本权. 公知板本权赖于印刷业,印刷业又赖于纸业.东汉蔡伦造纸,五代刻板印《九经》,造纸术、印刷术恰是中国古代的伟大发明.雕板印刷盛于五代,精于两宋,时势造五代后唐"广颁天下如诸色人要写经书并须依所印敕本不得更便杂本交错"、宋代"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禁私印及鬻之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二百千"、《两浙转运司录白》、《行在国子监录白》、《福建转运使司》、"浙东提举司给榜禁戢翻刊"七部法令,诞生中国板本权的渊源,故本文从雕板印刷说起.